弟弟偷拿钥匙开姐姐的车撞了人,姐姐为何也要担责?

作者: 陈鸽

读者提问:

前段时间,一起“弟弟偷开姐姐的车撞死人,姐姐担责三成”的交通事故案件引发公众热议。这起交通事故不仅给死者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灾难,也引发了公众关于交通事故中车主和车辆实际驾驶人之间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的讨论。具体案情为:小丽和小强是姐弟关系,二人同住一套房子,小丽下班后将车钥匙随手放在门口鞋架上,小强正在考驾照(科目四尚未考过,未取得驾驶证),觉得自己已经学会开车了,想开姐姐的车练练手,便趁姐姐不注意将车钥匙偷走,开车出去兜风。不幸的是,小强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强负全部责任。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小强赔偿损失130余万元,车主小丽承担连带责任。小丽辩称,她对小强私自拿钥匙开车毫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也在网上引发讨论,有网友提出:难道回家还得把车钥匙藏起来?

请问,被偷钥匙的小丽作为车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侵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发生的侵权后果,一般情况下是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但是,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则可能由他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较重的保管义务,其应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安全,不对社会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中,小丽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妥善保管车辆,但她在明知同住的弟弟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车钥匙随意放在鞋架上,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存在管理的疏忽。基于此,法院判定小丽在车辆保管上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车主,应切实履行车辆管理职责,当好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妥善保管车辆及钥匙,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编辑:潘金瑞】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