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过错方还能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吗
问:
半年前,我与前夫刘某协议离婚。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刘某向我坦白了婚姻期间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我得知真相后非常气愤,感觉身心遭受重创。请问,离婚后,我还能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吗?
答: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协议离婚情形下,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您可向法院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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