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撤销,同居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问:
前年,我与在网上认识的苏某登记结婚。然而婚后我发现苏某患有重大疾病,但他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我。由于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准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但我与苏某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期间也积累了一定的财产。请问,如果婚姻被法院撤销,我与苏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该如何进行分配?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婚姻被法院依法撤销时,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不属于配偶关系,所以不适用婚姻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双方应进行协商处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首先要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等,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首先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还会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根据适当照顾各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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