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子女签订分房协议,尚未过户可否反悔
问:
我和老伴现在已是耄耋之年,育有两子一女。两年前,我和老伴协商把两套房子分给两个儿子,当时没有给女儿分配房产。虽然当时和两个儿子签订了分房协议,但至今房子还没有过户。尽管女儿没分到房子,但她对我们依然孝顺如初,而两个儿子对待我们的态度却大不如前。我们很后悔,因此想撕毁这份协议,对房产重新进行分配,或另立遗嘱来明确我们的意愿。请问,我和老伴可以这样做吗?
答:
你和老伴与两个儿子签订分房协议的行为,其法律性质为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其变更、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才能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你和老伴虽与儿子签订了分房协议,但所赠房产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加之该份分房协议既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你们有权撕毁协议,亦即撤回赠与,并重新对房产进行分配,或者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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