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侄女尽更多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吗
问:
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女儿王甲、王乙,此外,他们收养了王丙(残疾人),并抚养大了王某的侄女王丁。王某与潘某在婚后建农村房屋一套。潘某现在离家已有二十余年,极少回家。王某因病卧床多年,期间由王丁负责照顾和护理。王甲和王乙出嫁后,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履行得很少,王丙由于身患残疾,也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王某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王丙和王丁负责料理。现在潘某、王甲、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请问,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求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王丙作为王某的养子,虽身患残疾,但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并与王丁共同处理王某的丧葬事宜,应当分得遗产。王丁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王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以实际行动报答王某的养育之恩,其行为值得肯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潘某未完全尽到扶养照顾义务,王甲和王乙也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三人均应少分遗产,因此判决王丙、王丁分别继承遗产的1/3份额,潘某、王甲、王乙分别继承遗产的1/9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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