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屋被父亲出售,未成年子女能否追回
问:
金某与我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归金某抚养,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台轿车和一套93.69平方米的三居室楼房,均归金某所有,尚欠的房屋贷款也由金某负责偿还。离婚后3个月,我与金某协商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为归女儿所有,同时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归我。后来,金某擅自将案涉房屋卖给了佟某,并办理了产权更名手续,所得售房款40万元。金某除偿还该房屋按揭贷款12万元,给付女儿10万元外,将余款18万元占为己有。事后,我与女儿要求金某将18万元退还给女儿,遭到金某的拒绝。请问,法律是否支持金某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金某与你将共有房屋赠与女儿,是父母对女儿今后健康成长提供的物质保障,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无论赠与房屋是否过户,赠与人都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金某的擅自出售行为显然构成赠与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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