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父亲”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问:

我与黄某婚后数年一直未能怀孕,经医院检查,发现黄某患有不育症,经多方求医未见效果。而我生子心切,就与黄某协商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来生育。征得黄某同意后,我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并于2018年5月生下一名男孩。现在,我与黄某感情破裂,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黄某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其无血缘关系,所以他既不跟我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黄某的做法对吗?

答:

在使用第三人精子授精生育的情况下,丈夫对所生的孩子是否负有抚养义务,这取决于此种生育方式是否经过了丈夫的同意,而不是取决于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采取第三人精子授精是你们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所生的孩子应视为你们的婚生子。既然是婚生子,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子女抚养的规定,即父母双方均为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人。因此,在你们离婚后,黄某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而不能以不具有血缘关系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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