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打伤他人,不直接抚养方是否有责任
问:
李先生与冯女士一见钟情,很快便领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但后来因性格不合,李先生与冯女士协议离婚,儿子和母亲共同生活。儿子读初二时,已年满14周岁,一日放学途中,因为琐事与同学小赵发生矛盾,将小赵的门牙打落一颗。小赵的父亲找到李先生要求赔偿,但李先生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离婚,且不与孩子共同生活,让小赵的父亲去找孩子的母亲要钱。请问,李先生的说法合法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离异夫妻共同承担责任。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先生作为父亲,离婚绝不是其免责的理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