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未被看见,是否属于“当众”行为
问:
周某在乘坐地铁时,利用其隐蔽位置与拥挤的环境,对一个穿裙子的小女孩实施“袭胸、摸下体”等猥亵行为。周某认为自己的猥亵行为不符合“当众”的情节,因为猥亵行为并没有被周边人发觉。请问,周某的猥亵行为是否符合“当众性”?
答:
对于“当众性”的认定与否,关乎加重、从重处罚的量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三条对“当众”一词作出解读与规范: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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