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吗

问:

我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我只工作半天,主要精力放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方面。杨某虽收入较高,但给家用的钱不多,我要经常靠娘家接济。杨某对家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以致我的负担太重,压力太大,双方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一个月前,我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前段时间我无意得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于是我就向杨某提出补偿的要求,可被他一口回绝。请问,我现在还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杨某补偿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就是说,不论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都可以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肯定。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承担较多或者全部的家务,往往会丧失或放弃个人发展机会,势必在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受到损失,所以,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不过,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应当符合“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个条件外,还应当在离婚时行使,否则过期作废。你在抚育子女等家庭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牺牲较多,本来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你与杨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离婚时你又没有提出经济补偿,所以,现在为时已晚,打官司也无法获得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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