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协议履行期间,遗赠人另立遗嘱法律支持吗

问:

我的堂叔赵某与老伴崔某膝下无子女,于2010年9月9日与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我自愿尽扶养赵某、崔某的义务,生养死葬。遗赠人先去世者的财产全部遗留给另一遗赠人所有,待遗赠人双方均去世后所有财产均遗留给扶养人所有。”协议签订经公证后,我开始履行照顾赵某、崔某的衣食住行的责任。赵某于2017年5月16日去世,我为老人办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全部丧葬费用。之后,崔某的外甥女刘某一家搬进崔某家与其一起居住生活并照顾崔某。2019年3月1日崔某立下公证遗嘱:“在我百年后我所有的全部财产由我外甥女刘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崔某于2021年1月15日去世,刘某为老人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全部丧葬费用。现我与刘某因手中都有公证遗嘱,那么谁能继承老人的遗产?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崔某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因前一份系附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律规定,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优先适用。又因《遗赠扶养协议》人双方仅仅履行了一部分,并未完全履行,即赵某去世后,你未对崔某尽扶养义务。故崔某后立的遗嘱只能对尚未履行部分遗产有效。赵某与崔某的遗产应由刘某和你各继承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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