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为非婚生遗腹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吗

问:

我与殷某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殷某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商议殷某遗产如何分割时,我已怀有六个月身孕,便提出为未出生胎儿预留部分遗产份额用于抚养孩子,但这一要求遭到殷某父母的反对,理由是殷某并未与我登记结婚,无法断定遗腹胎儿是否为殷某的。请问,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依据人身权延伸保护原则,其遗产预留份额等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孩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尊重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但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内容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本案中,非婚生遗腹胎儿的父亲因车祸离世,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对其遗产预留份额应予保护。需要明确的是,胎儿继承请求权应当待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相关民事权利的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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