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家暴,准予先行离婚
作者: 洪强婚后遭遇家暴
2020年下半年,李婷经人介绍认识了成都市某商贸公司老板何进。2021年5月1日,李婷与何进举行结婚典礼。然而,婚后不久,何进的暴躁脾气就让李婷难以忍受。
2021年8月的一天,何进约朋友去饭店喝酒,李婷因为刚检查出怀孕不愿意陪同,何进独自外出后归来,便对她拳打脚踢,然后呼呼大睡。李婷一夜未眠,何进起床后,她果断提出离婚,见丈夫毫无悔意,李婷的态度更加坚决,何进这才以书面保证再不动手。想着腹中的胎儿,李婷妥协了。
女儿出生不久,因为孩子啼哭不止,何进又出重手击打李婷,李婷报警求助,辖地派出所民警入户调查,何进当面承认错误,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何进签字作出承诺。但民警离开后,何进立即威胁李婷:“等着瞧!”果不其然,时隔十多天,何进故意找碴殴打李婷,民警再次上门,在何进再三承诺的情况下,为平息家庭矛盾,民警又一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安稳日子没过多久,何进又故态复萌。
屡屡被家暴,李婷多次提出离婚,何进声称其并不在乎离婚,但因自己有不少债权债务,离婚对生意有影响,绝对不会同意。
2023年4月24日,李婷向成都某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和离婚申请,因为手续不全,没有被受理。
2023年4月25日,何进再次施暴,致李婷肋骨骨折、十二指肠断裂、小肠梗阻,肾肺胰等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留下终身残疾,需终身挂着粪袋生活。经鉴定,李婷全身多发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
案发后,何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3年12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何进提起公诉。李婷对何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走上法庭维权
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期间,李婷提出了离婚诉讼。此外,李婷认为,何进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她还对何进及四川某商贸公司等提起民间借贷、侵权责任诉讼。
2024年5月3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婷与何进的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婷提出女儿随自己抚养,为避免今后孩子和自己再次受到何进的伤害,何进需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由法院依据何进的经济能力和女儿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
何进的委托代理律师提出,被告何进尚在羁押期间,除刑事案件外,李婷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共有五起,均处于正在审理状态。就在离婚案件开庭前,何进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一案,检察院以需要补充鉴定李婷的损伤等级为由,暂时撤回起诉。加之,何进及其公司的财产还有待进一步核实,本案离婚诉讼应中止审理为宜。
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家庭暴力极大损害了夫妻感情基础。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身心伤害,依法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准予先行离婚
法院指出,与其他离婚诉讼有所不同,在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尤须注意妥当处理抚养费支付方式和先行判决离婚等问题。第一,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子女合法权益保障,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且有严重暴力倾向,不宜由其直接抚养其女儿,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第二,关于抚养费支付方式。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孩子成长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其女儿生活费2000元,至十八周岁为止,其女儿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负担40%,被告负担60%。
本案中,被告有个人财产,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其女年幼,成长过程中需要各种开支,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现实需要。此外,若定期给付抚养费,原告一次次面对被告,会再次遭受心理创伤,具备一次性给付的关怀需求。基于此,为了保障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成长所需,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予以支持。
关于先行判决离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据此,如果对于一部分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尽快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判解决。如此方能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过分迟延。
2024年5月3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婷、何进离婚,女儿随李婷生活,何进每月支付其女儿生活费2000元,另承担其女儿学习和医疗产生的实际费用60%。
【以案说法】
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同时考虑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吴元梓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