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带走女儿,侵犯配偶监护权

作者: 易刚

韦军与赵萍育有一女,女儿读小学时,两人在如何教育女儿的问题上矛盾渐起,彼此均不愿退让,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境地。于是,两人打算离婚,但谁也不愿放弃女儿的监护权,多次因此发生争执。

2024年5月,赵萍终因无法忍受韦军,便一纸诉状将他告到当地家事和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事审理中心”)。韦军瞅准一个机会,擅自将女儿从学校接走,并迅速带离柳州。期间,他并未向赵萍透露女儿的行踪,也没有让对方探视女儿。赵萍在与韦军协商探视无果的情况下,十分气愤,以监护权受侵害为由,向家事审理中心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家事审理中心受理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韦军与赵萍作为父母,对女儿均有监护权。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被申请人韦军将女儿从小学校园接走后,隐瞒现住所,在未与申请人赵萍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替女儿转学,并对赵萍探视女儿的要求持消极态度,致使赵萍长期未能探视女儿,此行为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对赵萍监护权的侵害。

故此,家事审理中心认为,赵萍的申请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于是,家事审理中心立案后,在48小时内作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韦军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赵萍监护权的侵害。

裁定书作出之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违反禁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双方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韦军当即表示愿意服从禁令,积极配合赵萍行使监护权。

为确保禁令落到实处,家事审理中心委派司法社工对案涉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扶:一是全面了解她当前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为后续案件提前做好准备;二是做好跟踪督促工作,确保赵萍的监护权得到真正落实。

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帮扶,司法社工向家事审理中心反馈,在探视女儿的问题上,韦军能主动与赵萍电话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在,韦军已将女儿带回柳州,让其继续在柳州学习、生活。二人后续在诉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诉讼中的夫妻为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隐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也不利于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及时制止。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事前预防功能。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全部问题应通过离婚诉讼予以全面审查、评定并予以解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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