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女童受训视频是否侵权?

作者: 欧阳峰

高清视频上传微博

2019年9月的一天早晨,某公司业务代表文凯去北京某区开展业务,途经一段小路时,他听到了女孩的哭叫声和大人的责骂声。循着声音,只见十多米开外处,一个七八岁的女孩被绑在树边,一男一女站在跟前,女子数落道:“别人家的孩子都喜欢上学,就你不肯去学校!”文凯快步上前,顾不得问缘由,对男子说:“赶紧解掉绳子,把孩子放开!”男子回答:“我们教育自家女儿,关你什么事!”文凯怼道:“哪有你们这样教育孩子的!”男子挥手让文凯走开。

文凯与他们拉开距离后,拿出手机拍了起来。男子扭头看见文凯正举着手机,便大声喊道:“不准拍!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文凯遂离开了现场。

当天,文凯通过微博账号发布了四篇博文,第一篇因视频未通过审核,没有发布成功。之后,文凯通过私信将拍摄的视频发给微博上的某大V,某大V发表了评论并配发了文凯拍摄的视频,文凯遂将评论及视频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含有视频的微博迅速在网上发酵,众多网友跟帖评论,立即引起了当地警方的重视,警方第一时间通知文凯说明目的。文凯出具证明称,他之所以拍摄并发布视频,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女孩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不认同。

当天,女孩的父亲周某在手机上通过私信联系客服进行问题反馈,没有收到回复。文凯连夜在其微博上向周某及女孩周某某道歉,并删除了视频。

以善意动机抗辩

2020年7月,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作为原告,将文凯和某网络公司告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周某某诉称文凯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此外,父亲周某通知某网络公司删除涉案视频,该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文凯承担连带责任。

文凯辩称,自己拍摄视频并发布在个人微博上,完全是出于善意动机,纯属仗义执言,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视频也是真实拍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该行为并非违法行为,没有侵害周某某的权利。

承担侵权责任

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进行评判分析。首先,文凯侵犯了周某某的肖像权。涉案视频包含有周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文凯拍摄该视频的行为属于制作肖像权人周某某的肖像,周某某系未成年人,文凯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拍摄并公开传播了周某某的肖像。涉案视频虽然是包含在文凯转发的博文中,但是与一般转发者不同,涉案视频是由文凯提供给原发者,其又进行转发。由此可知,文凯的主观过错明显。

针对文凯辩解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之目的,法院指出,即便文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微博上发布视频时,也没有公开未成年人肖像的必要性。虽然文凯的动机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周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事实上,文凯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控告。因此,文凯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初衷。

而且,传播的视频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权。虽然周某某被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周某某造成的影响有限。一旦扩大传播,对周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重大损害。

另外,文凯于传播的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文凯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某网络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某网络公司无需与文凯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文凯向周某某当面赔礼道歉,赔偿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另支付周某某维权产生的费用32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2023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建院五周年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网络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是其中之一。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指出该案的裁判要旨:其一,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其二,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编辑 马哲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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