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孙子,还能要回吗?
2018年,李某、张某之子大李因脑梗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妻子程某经常与其发生矛盾,后大李回到父母住所养病并居住至今,由李某夫妇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为了缓解儿子一家人的矛盾,2020年8月,李某、张某以赠与的方式将唯一住房无偿赠与时年13岁的孙子小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在河南省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备案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李某夫妇先后身患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李某留下耳聋、痴呆等后遗症,生活全靠71岁的张某卖废品维持。为了让李某夫妇搬离赠与的房屋,程某和小李多次到李某夫妇住所内吵闹、打砸,对李某夫妇进行侮辱性谩骂,还造成部分财物受损,导致多次报警。其中一次,程某被邓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行政拘留。无奈之下,李某夫妇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赠与合同应否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夫妇均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其子大李近年因患脑梗行动不便及与妻子发生矛盾等原因,由李某夫妇照顾其生活起居。
李某夫妇2020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小李,旨在缓和大李家庭矛盾。虽然小李对李某夫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中也未针对小李约定合同义务,但小李作为晚辈,理应对祖父母给予行动上的关心和情感上的温暖,而小李不仅未能体谅祖父母的良苦用心,反而和其母多次到祖父母住所内吵闹、打砸,造成部分财物受损,更对两位老人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已经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李某夫妇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李某、张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小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张某赠与的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李某夫妇一、二审时均表示,若小李以后能悔改,愿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再将房屋赠与小李。
【以案说法】
近年来,长辈与子辈或孙辈关于房产的纠纷案件呈多发趋势。不少老人选择绕过子女,把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直接赠送给孙辈,作为一种亲情的延续。但在现实生活中,孙辈得到房产后因生活琐事将老人“扫地出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老人的居住养老问题频发。
那么在“祖传孙”的过程中,老人如何做才能平衡自己的财产权益和亲情呢?一是老人不能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选择忍气吞声,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可以在处理房产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晚辈要自觉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孝敬长辈的良好品质。(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 吴元梓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