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全职妈妈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作者: 张哲赵女士和陈先生2012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陈小某。因陈小某罹患重病,赵女士便辞去待遇优厚的工作,全职在家照顾陈小某。
后因感情问题,赵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30万元;2.请求被告给付家务劳动补偿30万元;3.儿子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陈小某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陈小某年满18周岁止。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赵女士主张的家务补偿款,法院认为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外工作,并且经常出差,偶尔回家。赵女士在照顾双方老人、抚育子女、家务劳动上负担较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因陈小某罹患重病,赵女士辞去待遇优厚的工作,全职在家照顾患病的陈小某,十年如一日,家庭负担极为沉重,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因时间主要都用于照顾陈小某及整个家庭,完全限制了个人自身的发展。综合衡量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合理合法。
离婚时经济补偿是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预防了婚姻中的不公平。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仅列举了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法院在确定经济补偿金额时会全面考察,综合考虑劳动时间、强度、复杂性以及因限制自身发展带来的另一方收入增加的情况。该条款的本意是肯定一方家庭工作的重要性,是对家务劳动贡献较大者的补偿,家庭的维系离不开操持家务一方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情感,对方都有义务承担起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责任。
编辑 周晓序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