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共同购房资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作者: 易刚2021年,离婚后的韦某机缘巧合下和离异女子覃某相遇,互生好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两人在各自的第一段婚姻中均有孩子,于是约定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登记结婚手续办完后,韦某为了表示对妻子的中意之情,往覃某的银行卡里转了50万元,用于共同购置新房。谁知,两人婚后十个月便开始分居。韦某长时间联系不上覃某,因而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要求覃某返还50万元。
法院立案后,经查实,该银行卡里已无余额。韦某再次向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帮助调查钱款的流水情况,并认为覃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使用钱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2023年6月,法院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覃某委托代理人参与应诉。庭审中,韦某诉称,自己的转款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转入覃某银行账户的50万元属于婚前财产,是自己婚后交由覃某代为保管,用作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款项。可覃某擅自动用了该笔钱,其行为属于侵权,依法应当返还。
因案情复杂,同年8月,法官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主要围绕二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及案涉钱款的定性和去向问题进行辩论。覃某辩解称韦某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50万元,是他兑现供养承诺和爱意的实际行动,应视为对方婚后赠与。即使该款不是韦某赠与,依法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钱款大多数也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目前已消费完毕,故无需向韦某返还。
在两次庭审中,第一次由覃某的代理人出庭,其辩称“覃某为了在外打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不能回乡参加庭审”的理由,与第二次庭审称“覃某婚后,韦某答应供养她,于是覃某便辞职待业,目前无工作”的陈述前后矛盾,以及到庭应诉处理个人婚姻关系的态度,均表明覃某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是较为消极的。至于涉案的钱款去向,在转至覃某银行卡当天,未征得韦某同意的情况下,覃某便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案涉钱款分多次多笔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余多张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里,在婚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将案涉钱款全部花费完毕,这远超覃某婚前月收入的消费水平,也不符合普通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另外,覃某未经韦某同意,将案涉款项任意消费、挥霍钱财的行为,足以证明覃某在婚姻期间对待婚姻家庭并未用心经营,对待家庭面临经济压力问题时极不负责。
虽然转账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但因韦某并未表示将案涉钱款赠与覃某,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案涉钱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案涉钱款依法仍应属于韦某的个人财产。既然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共同购房,倘若双方离婚,那么覃某理应将案涉钱款返还韦某。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准予韦某、覃某二人离婚;覃某向韦某返还50万元。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重组家庭的双方应端正个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遇到问题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彼此若能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化为切实行动,方能携手攀越再婚“心坎”。
编辑 王冬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