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高端养老院引发的赡养诉讼

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四个女儿态度不一

何老太太今年88岁,丈夫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去世。她有四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其中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和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逢年过节虽能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所以,何老太太大多时间独自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自理饮食起居。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何老太太骨质疏松的毛病越发严重,行动越来越不便。由于生活上经常无人照料,女儿们帮她先后找过几位保姆,但都不如意。

后来,何老太太听老同事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还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也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于是动了心。经过实地考察,何老太太非常满意,当即就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比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约为1.2万元,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老太太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付先住了进去。

接着,何老太太要求四个女儿拿钱,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听说母亲住了这么贵的养老院,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何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均摊以自己名义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万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也有家庭并且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时时在母亲身边照顾,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

三女儿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虽然每月有7000多元退休金,但因为离婚了,名下没有房,也没有其他住处,只能租房,每个月房租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开销,手里的钱所剩无几,根本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出国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一直和丈夫靠着女儿生活,所以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应当在自己的住房内生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在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是去高端养老院来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母亲非要住高端养老院,可以用出租房屋的租金交纳相关费用,再加上母亲的退休金不低,还有积蓄,应该有能力自己负担养老费用。

经询问,各方确认何老太太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老太太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老太太有存款5万余元。何老太太表示,存款得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支付赡养费数额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从经济条件来看,何老太太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老太太年近九旬,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老太太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老太太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万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万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以案说法】

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人也面临着老龄化趋势,另外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使居家养老面临着挑战。正如本案中,四名被告中有三人已超过60岁,这种老龄赡养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不罕见。

《民法典》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也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就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中,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需要照料,但子女都没有条件近身照顾,所以选择养老机构养老也在情理之中。但被赡养人选择的养老机构费用昂贵,远远超出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考虑到被赡养人每月还有5547.5元的退休金,同时如果选择养老机构养老,房屋便会空置,可以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收入来交纳部分养老机构的费用,减轻赡养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赡养人,应充分考虑其自身收入状况,在保证本人家庭基本支出以外,按比例确定赡养费。

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以外,还应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都应孝老爱亲,在言语上、态度上尊敬自己的父母。

(摘编自《人民法院报》)

编辑 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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