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彩礼返还有考量
作者: 杨珑小辉和小丽经相亲认识,一周后订婚,小辉给付小丽父母34.6万元的彩礼。订婚后,小丽跟随小辉去海南开店。期间两人因为没有感情基础、了解不深,经常争吵:小辉嫌弃小丽懒,不做家务、不看店。小丽嫌弃小辉没本事挣钱。两人频频吵到要分手,但因为小丽父母不肯返还彩礼,双方屡次在父母及媒人的劝说下复合。两人同居大约一年半时,小丽怀孕了。考虑到经济情况等因素,小丽未经小辉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这件事成了压倒两人感情的最后一根稻草。两人最终分手,小辉要求返还彩礼,小丽则以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半并怀孕流产为由不同意返还。小辉遂起诉小丽及其父母。
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目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其目的是促成婚约的履行,并非简单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男女双方按习俗确立婚约关系,现双方已分开,婚约关系解除,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由于男方给付的彩礼款由女方父母收取,其收取彩礼款的行为应视为家庭共同行为,女方父母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中小辉交付给小丽的彩礼数额较大,以及小辉与小丽同居生活时间、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并终止妊娠等情形,法院酌定由小丽及小丽父母共同返还小辉彩礼34.6万元的35%,即12.11万元。
【以案说法】
当婚姻未能如愿时,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对此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要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司法实践中,共同生活时间是法官裁量彩礼返还比例大小的主要考量因素。若双方未共同生活,通常判决返还全部彩礼;若存在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判决返还比例。彩礼的使用情况则具体看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的单方使用。若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等,那么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对双方实际情况的尊重。
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及双方在交往期间是否存在过错也是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如果任意一方有过错,都有可能造成5%至10%的酌定部分。此外,如果女方发生流产等情况,必然导致医疗费损失及女方身体上的伤害,因此在返还彩礼的比例上法院往往也会酌情考量。
彩礼的本质是一种“礼”,而非商品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我们呼吁大家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毕竟婚姻不是金钱的交易,应是两人感情的结合。
编辑 许宵雪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