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充值属于挥霍共同财产

作者: 秦风

痴迷游戏起风波

周飞家住江苏扬州,2022年下半年,经家人催促,与在某超市工作的倪雯雯相亲。刚见面,周飞就直言不讳:“我是典型的宅男,你介意吗?”对此,倪雯雯没有过多介意,不久便与周飞登记结婚。周飞没有固定工作,偶尔在网上接单做网络维护工作。

倪雯雯上班的超市路程较远,并且轮换早晚班。她在家时,周飞不是在打游戏,就是蒙头大睡,沟通交流的时间很少。为此,倪雯雯多次表达不满。周飞父母提议,自家的门面房很快要空置了,不如让儿媳妇辞掉工作开个便民超市。倪雯雯表示愿意。2022年11月初,周飞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倪雯雯实际经营的便民超市正式开张。

周飞提出,原先门面房的租金就是由其掌管,超市的经营收入也应顺理成章由他管理。对此,倪雯雯虽有异议,但无奈公婆力挺儿子,只好妥协。然而,周飞只做现成的甩手掌柜,从不参与超市经营,每天傍晚,倪雯雯必须将营业流水如实交出。更可气的是,周飞从早到晚“宅”在家里,除了例行向倪雯雯收账,主要精力集中在打游戏。为此,倪雯雯与他多次赌气并发生争吵。

2023年5月,倪雯雯有了身孕,她以保养身体为由要求周飞出面打理超市。公婆为了顺利抱上孙子,也竭力督促儿子不要再打游戏,承担做丈夫的责任。周飞满口答应,但轮到他到超市值班时,仍然埋头打游戏,对顾客进出不闻不问。有好几次,超市少了货物,周飞浑然不知。为了正常营业,倪雯雯只好任由周飞继续“宅”在家里,自己早晚守在超市。

三个月后的一天,超市新进了货品,恰逢天空乌云密布,倪雯雯担心店外堆积的货品遭遇暴雨,接连打了十几个电话,周飞均未接听。倪雯雯遂独自忙碌,重重摔了一跤,造成腹中胎儿流产。在医院病床上,倪雯雯从公婆的对话中得知,周飞当时正在家里聚精会神打游戏,没听到手机铃声。

充值金“定性”争议

2023年12月,倪雯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周飞离婚,并分割家庭经营的便民超市营业利润。法院给了两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修复。周飞继续痴迷游戏,表示同意离婚。

一审开庭时,倪雯雯提交了便民超市的经营账目及银行流水,经核算,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便民超市实际毛利润23.5万元,对此,倪雯雯、周飞均表示认可。

周飞当庭自认超市经营款项进出均由其直接掌控。法庭询问超市结余收益的去向时,周飞提交了向某游戏平台充值的流水明细,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周飞连续支付游戏充值金430次,充值金总额16.3万元,每笔均未超过500元。剩余收益全部用于家庭支出。倪雯雯当庭表现出惊愕的神情,她万万没想到周飞打游戏这么“烧钱”。

针对周飞列举的游戏充值金,倪雯雯提出,自己辛辛苦苦在超市忙碌,所获收益均交由周飞管理。周飞不仅没有付出任何劳动,相反还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肆意挥霍,且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这是对婚姻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该游戏充值金应由周飞全额返还给她。

周飞辩称,16.3万元游戏充值金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可以独立行使家事代理权,不必征求妻子同意。周飞还提出,游戏充值金显然属于家庭生活中的娱乐需要。另外,从16.3万元的构成看,单笔充值金的最大数额为500元,符合小额日常消费的特点,因此,他打游戏充值的行为没有突破夫妻间对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的规定。

“挥霍”行为应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案涉便民超市属于周飞、倪雯雯共同生产经营的行为,周飞提出经营利润应扣除房屋租金等没有理据,便民超市经营结余应作为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

倪雯雯对除16.3万元外的盈利款已用于家庭生活没有异议,法院不予干涉。至于周飞多次消费的游戏充值金性质,即属于合理消费支出还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周飞在婚后不到一年时间内,消费游戏充值金430次合计支出16.3万元,且表现出持续性、隐秘性等特点,结合周飞并无正式职业,除超市经营收入外,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该支出远远超过普通人的正常消费水平。同时,持续甚至一天内产生多笔支出,显然不是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此,倪雯雯也不知情,周飞的行为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周飞的该项消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法院认定周飞挥霍的16.3万元,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

2024年5月22日,扬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飞返还其挥霍的游戏充值金一半,即8.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倪雯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并得到执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游戏充值是否属于“挥霍”,应酌情认定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方晓霞)

本案中,周飞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便民超市的经营收入一般,周飞却在不足一年时间为游戏充值430次,累计金额达16.3万元,已经超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马哲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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