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滑梯逆行摔落,原告亦有责
作者: 小盎重庆市万州区一小区儿童游乐区中,5岁的小丁和6岁的小罗在玩滑梯。两人在滑梯上逆向攀爬,然后又向下滑行。当小丁爬到旋转滑梯的拐弯处时停了下来,被前方下滑的小罗一脚踹了下来,从滑梯上1.7米的高度后仰掉落,头部最先接触地面,重重地摔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
小丁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小罗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小丁住院治疗的费用及小丁父母为此赶回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原告小丁一方认为,事发时,小罗的监护人在发现小罗玩滑梯存在危险行为时,不但没有进行制止,且在小丁受伤后,小罗的监护人也没有对小丁进行任何救治,这才导致小丁的健康受到损害。
被告小罗的监护人却认为孩子玩耍时,产生一些碰撞很正常。小区的儿童游乐场里有物业管理公司专门立的告示牌,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玩耍必须要有成人陪同。所以,小丁受伤是因为其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原告和被告均需承担责任。
小罗和小丁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存在逆行攀爬、站立滑行的危险行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小罗的爷爷尽管在儿童游乐区陪护小罗,但没有及时发现、劝导并阻止滑梯逆行等危险行为,作为小罗的监护人,在发现小丁摔伤后没有对小丁进行积极救治。此外,小罗的爷爷尽管人在现场,但视线并没有放在小罗身上。其他家长把小丁扶起来后,小罗爷爷看到可能出事了,就把小罗从另外一边叫过去,领着他回家了。
小丁作为未成年人,在玩滑梯时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时间内,小丁的奶奶将孩子独自留在小区儿童游乐区,让小丁处于无人照看的危险处境。
经过法院综合评定,判决原告小丁一方承担40%的责任,被告小罗一方承担60%的责任。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是否应该对小丁的受伤担责呢?庭审法官表示,没有发现滑梯存在质量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同时物业公司也尽到了基本安全监管责任,在滑梯上标注了适合孩子的年龄段,并注明游玩时需要家长陪同。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喜欢玩耍是孩子的天性,但未成年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滑梯等游乐设施、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如果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孩子发生了意外,造成了别人的损失或者导致自己受伤,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 许宵雪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