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卸抚养责任,法院判决不准离

作者: 小盎

2012年,阿伟和阿佳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目前均未成年。阿佳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阿伟在外经营家庭小作坊赚钱养家。由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24年,阿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佳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阿伟表示,由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他坚决要求离婚。此外,阿伟同意抚养小女儿,但不愿抚养大女儿。

阿佳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自己一直没有工作,无法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阿伟抚养两个孩子。

面对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法官对两位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劝说,希望他们能够慎重考虑长女的抚养问题。然而,经过法官释法,双方依然坚持己见,不愿让步。阿伟表示,由于父母年龄大了,他需要外出工作,无力承担大女儿的抚养责任。阿佳则强调,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因此,两人始终无法对长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长女,这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还向双方书面发送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在这份提示中,法院希望双方能够肩负起两个女儿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心理伤害,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法院强调,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照顾、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亦理应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可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或第三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此次事件引发社会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父母监护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础,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阿伟和阿佳却试图推卸抚养子女的责任,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中,案件的处理着重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在父母离婚的背景下,他们是无辜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保护。因此,法院没有简单地支持双方的离婚诉求,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了严肃的法制教育和劝导。这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警醒,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法制宣传和教育。

同时,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们,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变化,都不能推卸抚养、照顾、教育子女的责任。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编辑 许宵雪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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