腼腆技术男盗窃公司源代码
作者: 程华这起案件的宣判,无疑给源代码等商业秘密的觊觎者,敲响了警钟。
2024年4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公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时间开发的源代码,竟然被源代码的开发者、管理者泄露了……
企业源代码被盗
2022年2月,春节将至。榆林公司派人赶到渝中区公安分局化龙桥派出所报案,称公司员工钱某侵犯公司著作权,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榆林公司是一家集高科技、酒店、旅游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本土企业,旗下分公司遍及全国,员工总计数千人。就在1个月前,榆林公司接到举报,称公司旗下的小牛科技公司基础服务部研发经理钱某、JAVA开发工程师周某在外私自开办金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公司),并在工作时间内经营金网公司的业务。
按照员工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在榆林公司履职期间,不得在外兼职。榆林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金网公司目前上市运行的“回头客”外呼系统的核心代码与榆林公司在2021年7月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外呼系统疑似高度重合。榆林公司立即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所进行初步鉴定,结论是:“回头客”外呼系统的源代码与榆林公司这款外呼系统的源代码一致率达到80%以上。
源代码又称源程序,是指未编译的按照一定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文本文件,是一系列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其主要功用就是生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目标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代码就是开发者的智力成果,是核心机密,是企业的知识财富与核心竞争力,源代码泄露势必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正因如此,我国刑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把源代码作为重要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刑法设置了相关罪名,以对窃取源代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时间开发的源代码被源代码的开发者、管理者泄露了!这至少会给公司造成几个后果:第一,源代码被盗用后,公司在相关软件上的研发成本会大大增加;第二,盗用行为如不及时遏止,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第三,此类行为如不打击,必然会助长侵犯著作权的恶劣风气,加大公司管理成本,有损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渝中区分局食药环支队马上赶去派出所讯问钱某。钱某承认了泄露公司源代码的经过。
钱某毕业于某职业学院计算机专业,2019年10月通过招聘成为榆林公司技术部旗下JAVA团队技术主管。工作勤勉、业务出色、温和有礼的钱某颇受领导器重和员工尊敬。
2020年6月前后,公司要求JAVA团队尽快开发一套外呼系统,其业务功能主要包括外呼服务、通话查询、通话统计等内容,核心功能就是以虚拟电话号码接打电脑语音电话,类似人们日常接到的提示欠费、统计调查等语音电话。
由钱某带领的研发一组每天按照公司指令各自编写代码,完成后发送到公司指定服务器上的“代码仓库”中。在这个过程中,刚进公司不久的周某成了钱某的得力干将,编写了整个外呼系统85%以上的代码。钱某主要负责团队管理,经他手编写的代码很少。
就在外呼系统开发即将完成之际,作为研发团队管理者的钱某却跑偏了。
研发主管动了歪心思
原来,几年前,爱踢足球看足球赛的钱某加入了一个球迷群,群里会聚了来自各行各业的人,其中有来自东北的于某。于某在重庆创业多年,计算机相关产品正是他公司的业务项目之一。
在2019年11月的一次微信群员线下聚餐中,于某和钱某就“如何将技术变现”一事聊得热火朝天。2020年6月,于某的公司准备开发一套外呼系统,于某联系上钱某,提出希望钱某在工作之余为他的公司开发外呼系统。为此于某专门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于某占股83%,钱某以技术入股,占股17%,合作开始后每月分红。
此时,榆林公司的外呼系统即将完成开发。钱某打起了歪主意:开发系统费时耗力,自己何不来个借鸡生蛋?可是这明显违反了公司规定呀!他转念一想:哪能这么倒霉就被发现?拿来稍加改头换面不就行了吗?
钱某决定偷偷出手。2020年7月前后,榆林公司的外呼系统开发完成并推向市场。8月,钱某暗自从公司“代码仓库”里拷贝外呼系统源代码,上传到事先注册的云服务器上,再通过云盘复制出去用于开发、搭建金网公司的外呼系统。在这个过程中,他只是稍加修改了几个功能。
2021年3月,由钱某“开发”的外呼系统完成并推向市场,订单纷纷而至。于某给这套以呼叫和接打客户电话为主功能的系统取名“回头客”,并每月信守承诺给钱某分红。不到1年,钱某的银行卡上一共进账大约10万元。
为更好地“拓展业务”,钱某又隐瞒实情将周某拉进来,要他帮忙做这套外呼系统的后期开发和服务器维护,每月报酬1500元。到案发时,周某一共收到1.8万元。
钱某不抽烟不喝酒,内向腼腆,看上去就是个对人没有任何伤害的技术男。面对民警讯问,他试图狡辩:“我是复制使用了榆林公司的源代码,但我也有我那部分处置权,我也参与了编写和修改代码。再说这些源代码我没完全照搬,也增加了一些功能的。”
“系统开发期间,所有研发人员的办公场所及后勤保障均由榆林公司提供,源代码的版权归榆林公司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你私自复制并使用这些源代码牟利,你说你这行为是什么性质?”听到民警这样说,钱某带了哭腔:“我晓得错了。”
“目前公安机关尚在初步调查,你先回去等候处理。”钱某忙不迭起身出了派出所。
钱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其涉案金额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如何认定是否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和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多元对象,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愈加严峻,难度持续加大,各种新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增无减,案件涉及地区也从以前的沿海和发达城市朝着其他地区扩张、蔓延。
对这起案件的定性、处理,无疑将树立标杆作用,它关系到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关系到企业的安全感与未来发展,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抽丝剥茧”两年多终破案
立案当天,分局网安支队就迅速通过专业手段提取了钱某在“云”上的全部代码,同时与榆林公司提供的核心代码进行初步比对,结果与榆林公司委托的鉴定公司出具结果基本一致。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
为确保案件办理不出现偏差,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几轮商讨下来,专案组决定抽取其中核心代码再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比对。“不管源代码如何更新、覆盖,核心代码是不会变的。”
然而,问题一个接着一个。法律规定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但这5万元是指公司销售获利金额,还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获利金额?专案组请来了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专家郑教授,通过研究再次明确了补充侦查方向。
2022年6月29日,渝中区警方向某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发去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本案相关网址的服务器集群镜像和部署的JAVA代码等证据,很快该公司提取并反馈了相关数据资料。从掌握证据看,钱某未经著作权人(法人)许可,以其窃取的源代码为基础,通过复制原始数据并进行少量修改的方式制作成另一系统并上线运营牟利,其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22年12月4日晚,渝中区分局食药环支队、化龙桥派出所四名民警赶到钱某家中。钱某还是一脸淡然:“我确实复制了公司的源代码去赚钱,这点儿事怎么就犯罪了?”12月5日,钱某被渝中警方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为查清金网公司“回头客”外呼系统盈利情况,民警多次找于某调查。于某回忆后肯定地说,至少盈利了17万元。可金网公司运作不规范账目不齐,提供不出全部单据,民警只能根据于某找出的部分订货合同、购货方转账付款记录,一笔一笔相加得出6万多元总金额。
于某的心中充满怨气。想当初请钱某利用业余时间帮忙搞系统开发,自己可没亏待他,除之前约定的分红比例,还让钱某的妻子来金网公司当财务,每月工资2000多元。其实他的小公司哪需要什么财务?于某不过是想笼络钱某这个“IT高手”为自己多赚钱啊。
眼看着“回头客”上市盈利了,笑得合不拢嘴的于某哪里知道,“回头客”的源代码都是钱某偷偷复制的,他最看重的“人才”是个不走正道的“歪才”。
2023年3月28日,渝中区分局聘请重庆大江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中涉及从某“云”中提取的源代码与榆林公司外呼系统的源代码进行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4月6日,大江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方源代码相似度约为87.6%。这个相似度远远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对于警方出示的鉴定意见书,钱某没有异议,一脸愧疚地连连点头。但说起榆林公司要他赔偿20万元损失,他又焦虑了:“我被开除没工作了,老婆娃儿都靠我,我去哪里赔这么多钱啊?”
纵观整个案件,钱某的主观恶性较轻,悔罪态度较好。警方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更考虑他今后要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立业,经警方与榆林公司沟通,公司表态:之所以要求钱某赔偿20万元,仅仅基于外呼系统所产生的开发成本,其余损失并未计入。公司是希望通过对钱某的经济处罚,让全公司员工意识到违法犯罪就得付出高昂成本。但考虑钱某的悔过态度以及其家庭状况,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只让钱某赔偿13万元,条件是钱某必须在公司内部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
钱某向办案民警表示感谢,并在亲戚好友帮助下凑齐了13万元赔付款。2023年4月25日,榆林公司向渝中区分局食药环支队出具刑事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给钱某改过自新机会。历经两年多侦办,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24年4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一审判决结果,钱某表示不上诉。
(本案除民警外,其余人物、企业均为化名)
“人无信而不立”,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主体包括任何人都应恪守规则,在诚信精神的框架内谋取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亦即古语说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起案件的宣判,无疑给源代码等商业秘密的觊觎者敲响了警钟:从业者理当恪守诚信,严格履行协议,绝不能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