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骚扰者服毒之后……
作者: 秦风公开性骚扰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性骚扰行为人明白其所作所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旬老汉屡次对一名路遇女性实施性骚扰,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事被网络曝光后,老汉服毒身亡,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曝光此事的被骚扰女性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该女性网络曝光老汉的性骚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行为与老汉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汉家人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性骚扰者被反击
年逾六旬的史大勇,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史大勇先前务农,征地拆迁后拿到安置房,居住在新的环境,他觉得很无聊,每天吃过晚饭就去广场溜达,有时围观广场舞。
2022年9月中旬起,在小区外南侧绿化带附近,每天傍晚6时,史大勇都与一名约莫30岁的陌生女子相向而行。一次,他忽然心血来潮,试图上前搭讪,陌生女子未予理睬。
此后数日,史大勇吃过晚饭放下碗筷,就在绿化带周边溜达,但凡遇上那名陌生女子,史大勇就会嬉皮笑脸迎上去,说几句调戏的话。陌生女子屡屡躲闪,史大勇越发过分,言辞也更加放肆。
2022年10月17日傍晚,史大勇又出门溜达,在绿化带附近迎面撞见那名陌生女子,搭讪道:“半个月没见到你了,你是故意躲着我吗?”女子未予理睬。18日,史大勇骑电动自行车来到绿化带,女子又出现了,他兴奋地说:“喂,坐我的车,送你回家。”话音刚落,对面人行道冲过来两个男子,连人带车将史大勇拦停在路边。
随即,史大勇与两名男子发生争执,女子脱下一只高跟鞋砸向史大勇肩部,边骂“老流氓”边用手机录制视频。三人合力将史大勇控制并报警。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经过询问,女子名叫万萍萍,男子分别是她的丈夫和哥哥。这条沿绿化带的道路是万萍萍上下班的必经之地,她一直步行上下班,因不堪对方的骚扰,曾以提前下班或者请假躲避,直到10月17日才将这个情况告诉家人。
2022年10月19日,辖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史大勇执行行政拘留五日,但当时因疫情防控没有实际实施。
2022年10月18日晚,万萍萍将民警处理史大勇的现场视频,通过其微信号发到成员23人的某家庭微信群。两天后,万萍萍获知公安机关对史大勇实施行政处罚的消息,又通过其抖音账号将其录制的视频经过文字编辑,发布在抖音平台上。
该视频的内容为史大勇坐在地上,其电动自行车摔倒在一旁,还有两名民警的背影。视频打出的文字称:“老流氓史大勇在我下班的途中多次对我语言骚扰,18号下午5点30分被我抓了现行,随后我报了警。现将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公示于众,史大勇被行政拘留五日。这就是社会的残渣败类,就不配拥有自由。”“老流氓这次已经留有案底,如果再犯,后果更严重。”文字还称,“大家不要姑息养奸,他是惯犯。此人之前在某商场上班,多次溜进女厕所偷看女性。”
万萍萍上传的视频有6段,在平台上共被点赞419次、评论58次、转发233次,其中最多的点赞219次,回复、评论最高的54条,转发最多的213次。
被网曝后服毒身亡
2022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史大勇的妻子李淑芳买菜回家,看见丈夫平躺在家里的地面上,手里紧握着氟乐灵除草剂的瓶子。李淑芳接连呼喊他的名字,史大勇都没有反应,遂打电话联系村医。村医很快赶到现场,人工按压史大勇的心脏,但其心跳已经停止。
不一会儿,史大勇的妹夫开车将其送到医院急救,经过长达20分钟的急救,心脏勉强恢复跳动,但因中毒较深,心脏停止时间过长,史大勇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气息,家属商议后决定停止治疗。
史大勇的病历记载:2022年10月24日,家属商议后要求出院,医方认为患者目前病情仍不稳定,意识不清,此时出院及转运途中随时有可能出现病情加重,如脑出血量增加、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甚至死亡。家属表示理解,要求出院并签字,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史大勇于出院的次日去世,火化证记载死亡原因为自杀。
史大勇的父母健在,儿女双全。2023年10月,其妻子李淑芳、儿子史小虎、女儿史小莉,以及史大勇的父母共计五人将万萍萍告上法庭。他们要求万萍萍赔偿因史大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9.13万元。
李淑芳等原告诉称,万萍萍恶意编辑视频,违法泄露史大勇的身份信息,并连续多次发至抖音和微信平台进行公开辱骂,导致心理脆弱的史大勇服毒自杀身亡,万萍萍对此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万萍萍辩称,其发布的视频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意在指责史大勇的不法行为,鼓励社会对性骚扰行为勇敢反击。另外,史大勇使用的是老年机,其看不到抖音和微信信息,不能排除其服毒行为与原告看到信息后恼羞成怒,史大勇不堪家人辱骂而服毒的可能性。
庭审查明,史小虎于10月23日18时到安置小区附近派出所报警称其父亲被人殴打,派出所出警且立案调查。10月31日,辖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记载:现查明史大勇多次对万萍萍进行言语骚扰,万萍萍于10月20日将录制的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上,泄露史大勇身份信息并进行语言侮辱。决定对万萍萍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疫情防控,公安机关均未对史大勇、万萍萍实际进行拘留。
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史大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服毒是自杀行为,清楚服毒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仍执意所为。史大勇服毒被送往医院抢救,服毒的症状已基本消除,但在其脑出血病症尚在危险期,须进一步治疗的情况下,李淑芳等原告作为史大勇的亲属放弃进一步治疗,坚持出院,其应预见到史大勇可能会发生死亡,应当对其结果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还认为,史大勇为寻求刺激,在公共场所通过语言骚扰身为女性的万萍萍。万萍萍是史大勇进行语言骚扰的受害者,且在数次被骚扰的情形下,与家人共同控制史大勇并报警。万萍萍因对史大勇受到处罚但未实际执行拘留措施不理解,气愤之下发布了案涉视频,所发视频没有虚构事实,主观目的意在提示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妇女在受到侮辱、骚扰后要勇于面对,报警维权,让实施违法行为者受到处罚。
史大勇对其数次骚扰异性的违法行为应当感到羞耻,如果史大勇不愿因此私密信息公开影响个人社会评价,就不应当实施这种为人所诟病的行为。万萍萍受到骚扰后选择报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公民应遵循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受到鼓励。要保护公民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共同创造文明、良好的社会环境,让社会生活中作为弱者的女性变强,让更多的人得到保护,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还认为,公开性骚扰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性骚扰行为人明白其所作所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制作的视频发布了两天左右,虽编辑的文字有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内容,但未达到恶意侮辱的程度,对此被上诉人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史大勇服毒及其服毒后亲人放弃救治是其死亡直接原因,万萍萍在抖音上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史大勇死亡的结果。虽然万萍萍在抖音上发布案涉视频与史大勇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万萍萍存在过错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20日,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淑芳等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淑芳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得到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萍萍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史大勇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定案的关键。
首先,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客观行为,均不宜认定万萍萍存在过错。万萍萍编辑的文字虽有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内容,但未达到恶意侮辱的程度,且发布视频时,按照通常的社会经验和一般理性人的理解,万萍萍不可能预见到视频的发布可能导致史大勇自杀身亡的后果。
同时,史大勇过错在先,万萍萍在家庭微信群及抖音账号发布的案涉视频,一方面并未虚构事实,系对违法行为的曝光,为正当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揭露史大勇的行为,能够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因此,万萍萍发布案涉视频与史大勇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从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分析,法律关心受害方得到赔偿,但不能偏离立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在损害事故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当的,甚至为法律鼓励和提倡,即使产生损害后果,也不应使行为人动辄得咎。
二审法院最后指出,史大勇虽有过错,但自杀身亡的后果,代价过于沉重,任何人均无法预料,作为家属内心无法接受可以理解。然逝者已去,希望生者能够不再被过往羁绊,理智对待,直面今后的人生旅程。
2024年8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性骚扰行为人自担后果
魏星(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性骚扰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万萍萍受到骚扰后选择报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公民应遵循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受到鼓励,以保护公民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共同创造文明、良好的社会环境,让社会生活中作为弱者的女性变强,让更多的人得到保护,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虽然对性骚扰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不幸遭受性骚扰行为侵害时,要严肃地告知对方自己的不适,立马走开或者寻求帮助,要注意收集证据,将性骚扰者的骚扰电话录音、视频、文字记录、图片等妥善保管,将骚扰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证人姓名等记录下来,形成翔实而充分的证据链,让性骚扰者无法狡辩、无处躲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