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作者: 沈铭致网恋,女友怀孕,闪婚,大龄男青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喜事连连。可儿子出生后,他觉得和自己长得不像,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与妻子离婚后,他拒付抚养费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被法院驳回……
男子怀疑儿子非亲生
大龄青年张峰山和朱玲芸,是2012年10月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的。张峰山家住成都,朱玲芸是四川南充人,在成都打工。
见面后两人很谈得来,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两个月后同居,感情迅速升温。
2013年1月初,朱玲芸怀孕了。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张峰山时,张峰山没有一点儿做父亲的思想准备,有些措手不及。经商量,两人决定通知双方父母,并择良辰吉日登记结婚。
1月15日,张峰山和朱玲芸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9月6日,朱玲芸生下儿子张传福。但让夫妻俩都没有想到的是,随着儿子出生,他们原本亲密的夫妻关系很快出现裂痕:家务琐事繁杂,相互难以理解、包容,让他们争吵不断。更要命的是,张峰山隐约觉得自己可能被朱玲芸算计了,因为儿子一出生他就觉得孩子跟他长得不像,不禁怀疑:两人刚同居就有了孩子,哪会那么巧?孩子很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在不断争吵中熬了两年,夫妻俩都厌倦了,决定离婚。朱玲芸舍不得儿子,提出抚养权归她,张峰山按月支付抚养费,张峰山表示同意。
2015年11月中旬,经法院判决,张峰山与朱玲芸离婚,张传福由朱玲芸抚养,张峰山每月支付生活费 600元,教育费、医疗费依照凭据,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张传福年满18周岁为止。
可办完离婚手续后,张峰山就后悔了:假如朱玲芸与自己同居之前已经怀孕,张传福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承担各种费用岂不是在帮别人养孩子?于是他找到朱玲芸要求做亲子鉴定,否则他不支付孩子的各项费用。朱玲芸一口拒绝:“你有什么理由做亲子鉴定?你敢不承担抚养义务,我就去告你!”一看朱玲芸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张峰山更加怀疑孩子的来历,决定先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朱玲芸立即以张峰山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峰山慑于法律威严,不得不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生活费600元。
2015年12月22日,张峰山以婚姻家庭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说他与朱玲芸同居仅一个月朱玲芸就怀孕了,不正常,因此他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张传福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朱玲芸返还生活费、医药费、生育孩子的各项花费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朱玲芸请求法院调取了自己在成都市成华区妇幼保健院的病历。病历记载,其孕前末次月经时间为2012年11月23日,证明在此之前她未怀孕。同时朱玲芸辩称,孩子虽然是怀胎9个月出生,但属于足月生产,时间上没有任何问题。
法院采信了朱玲芸提供的证据,于2016年7月判决:原告的怀疑没有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峰山没有上诉,之后按月支付张传福的抚养费,但其心中的疑虑一直没有消除。朱玲芸特别无奈,怕张峰山教坏孩子,只能想尽办法让儿子少与他接触,这反倒进一步加重了张峰山的怀疑。
2020年5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相关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张峰山对有关亲子鉴定的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他立即找到朱玲芸,再次要求做亲子鉴定,否则就依新法律起诉她。朱玲芸严词拒绝,认为张峰山就是想推卸养育孩子的责任,并以做亲子鉴定的方式羞辱她。
有人劝朱玲芸:“要不就做吧,反正你心里没鬼。”但朱玲芸拒绝了,认为做亲子鉴定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孩子会想,妈妈如果没有不端行为,爸爸怎么会带自己做亲子鉴定呢?她不想在被人无端指责后,还要屈辱地自证清白。
2021年12月,张峰山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他与张传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判朱玲芸返还抚养费12.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院:原告未提供否认亲子关系的
必要证据,不支持做亲子鉴定
庭审中,张峰山陈述双方于2012年12月8日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并开始同居;儿子出生于2013年9月6日,朱玲芸怀孕9个月产子,并非“十月怀胎”,但孩子明显不像早产儿,这就只有一种可能,朱玲芸和自己发生关系之前已经怀孕。而且,张传福长得和自己不像,自己有充分理由怀疑孩子非亲生,因此要求做亲子鉴定。
朱玲芸当庭明确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并陈述,自己和张峰山恋爱前已单身两年,和张峰山恋爱后于2012年11月23日出现月经,证明自己在此之前未怀孕。从现代科学角度讲,怀孕满270天即9个月生产,属于足月妊娠。因此,张峰山的怀疑毫无根据。
按照法律规定,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另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主张的必要前提是:另一方提供了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因此法官询问张峰山的生育能力,张峰山自述生育能力正常;法官又询问张峰山同居期间是否离开过成都,他说没有。此外,张峰山在庭审中无法提交能够证明朱玲芸在与他交往期间,同时与其他异性存在亲密关系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从遗传基因或孩子血型等生物学角度,足以认定孩子非其亲生的证据。
综上,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原告要求与张传福做亲子鉴定,但朱玲芸明确拒绝,因原告无法提供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故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亲子鉴定是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证据的补充或补强,不是唯一证据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把亲子鉴定作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终极手段,认为只要做个亲子鉴定便会真相大白,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有个前提,即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否认亲子关系的合理证据链条,即能够直接证明孩子非其亲生,亲子鉴定只是对其证据的补充或补强,而不是唯一证据。在此情况下,哪怕另一方不同意,法官也会支持做亲子鉴定。反之,若一方缺乏足够证据,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官不能强制启动鉴定程序。具体到本案,张峰山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和朱玲芸存在纠纷,并不能从“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方面证明孩子非其亲生。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