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分离10年终破冰,法律助力变更抚养权

作者: 李凝未 刘思萌

面对前夫阻止探视和暴力的行为,她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孩子?

2013年,李洋和张雯离婚,协议孩子乐乐归父亲抚养,母亲定期进行探视。

本以为离婚是全新的开始,却没想到新一轮的矛盾来了。李洋生活在城市,离婚后直接把乐乐丢到了农村老家,让他年迈的父母帮着照看。

张雯想探视孩子,李洋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张雯去了李洋的老家找孩子,也被拒绝。甚至有一次,李洋的父母动员全村人把张雯赶出门。思念孩子的时候,张雯只能在村口远远地看一眼。

这种母子相隔的状态持续了很久。直到多年后,张雯从远房亲戚处打听到,乐乐已经在城市上初中了,因李洋照顾不周,身心健康状况很差。张雯既心疼又自责,准备去孩子的学校看看。担心突然出现会吓到儿子,张雯便先通过老师了解孩子的在校状态,还去学校做了社工,慢慢接近孩子。

数次见面和陪伴之后,乐乐卸下了防备,也明白了妈妈的良苦用心。乐乐向妈妈透露,这几年父亲经常打骂自己,对学习也不管不问。他完全感受不到家的温暖,学习成绩也很差。张雯非常难受,萌生了把孩子带走的想法。

李洋似乎有所察觉,对孩子看得越来越紧,开始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不让张雯接近。他明确告诉张雯,孩子的抚养权是他的,如果她敢把孩子带走,就属于“抢夺、藏匿孩子”,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张雯担心自己的行为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不敢再接近儿子。

一段时间后,李洋再次严重体罚乐乐。老师发现孩子不对劲,立刻给张雯打电话。张雯终于下定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孩子。律师建议她立刻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虽然当年离婚时乐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孩子已经14周岁,孩子的意愿是法院在变更抚养关系中的关键性考量依据。因此,张雯可以通过孩子的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乐乐愿意跟随妈妈一同生活的意愿记录下来。同时,可以通过老师、邻居等不同渠道,搜集李洋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李洋仍然家暴孩子,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律师的指导下,张雯积极取证。与此同时,律师在庭前积极和法官沟通,希望法官能够站在“未成年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综合考虑。最终,在了解到张雯确实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变更乐乐的抚养权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变更了乐乐的抚养权。主要调解协议如下:

1.原告张雯与被告李洋所生之子乐乐自2024年8月30日起,随原告张雯共同生活。

2.被告李洋可在2024年9月起每月第三周周六上午8点至下午5点行使对乐乐的探望权,探望方式为:李洋至张雯居住地接送乐乐,或自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由原告予以协助。

走出法院的那一刻,看到门口等待自己的乐乐,张雯哭了。10年来的母子相隔与彼此挂念,今天终于迎来团聚的结局。张雯的心终于平稳落地。

律师说法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一共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变更,另一种是诉讼变更。

协议变更指的是,双方在离婚后就抚养权问题重新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就抚养权变更以及抚养费、探望权问题进行约定。协议由双方签署,必要时,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诉讼变更指的是,若双方无法就抚养权变更在私下协议达成一致,可以由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依法裁判,将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本案中,由于无法私下和李洋达成协议,张雯选择了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在法官组织的诉前调解过程中,张雯与李洋达成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

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法院需要考虑何种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抚养权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8周岁的子女,是否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4.是否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在法官的诉前调解阶段就已经达成一致,如果真的进入审判阶段,本案中乐乐已年满8周岁,他本身的意愿是法官最终裁量的重要参考。当然,孩子的意愿只是法官判决的“参考”而非“依据”,法官还是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综合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个人素质等进行判断。

如果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需要搜集怎样的证据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通过诉讼解决,需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关键性证据进行提前取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证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

如果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需要提供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就医文件;如果对方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可以搜集相关的照片、视频,与学校老师、邻居的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疗诊断记录等。

2.证明自身有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据。

提供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的照片、学历证明等,目的是证明自己更有能力为孩子提供稳定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3.抚养环境和条件发生改变的相关证据。

相较于离婚时,抚养环境和条件出现了何种客观上的变化。具体可能包括有抚养权一方的经济条件恶化、工作变动、出现债务问题等,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目的是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此外,并未遵循离婚时抚养权的约定,如本案中的阻碍探视,留存相关录音、录像以及聊天记录截图等,都是一些对诉讼很有利的证据。

4.孩子意愿的相关证据。

年满8周岁的孩子,自身的意愿是法官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除了保存好孩子的书信、录音,法官也会对孩子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值得注意的是,8周岁以上的孩子虽然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但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孩子仍会出于不忤逆父母的考量做出一些前后矛盾的选择。因此,法官在裁判时会参考,判决还是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进行综合考量。

家庭的破裂不仅仅是两个大人的事,更关乎未成年人的未来。双方感情无法挽回,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理性对待,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建立两个成年人之间新的合作,共同呵护和关爱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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