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聚餐,警惕法律纠纷
作者: 潘家永
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是个阖家团圆的日子。这期间亲朋好友免不了要聚一聚,一起吃年夜饭、互相宴请喝几杯。但是,大家聚餐,也要谨防产生法律纠纷,以免影响心情和年味,甚至摊上事。
年夜饭因故取消,定金是否该退
徐女士预定某酒店的年夜饭,3888元的菜肴她交了1200元定金。后因父母坚持年夜饭要在家里吃,而不得不取消预订。对于已交的定金,徐女士要求酒店如数退还。酒店则表示,该1200元已提前用于购买食材,徐女士因自身原因取消预定,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那么,酒店该不该退钱呢?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起的是担保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关键是要界定酒店收取的1200元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如果被界定为定金,那么1200元也超过了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的部分,酒店应当退还。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那么酒店应当全额退还。另外,遇到此类问题时,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比如酒店采取延期消费或者送餐上门的方式提供服务。
过度劝酒有风险,致人损害需担责
正月初五那天,轮到朱某做东,郭某等六位好友如约而至。由于之前每场聚餐都喝掉六七斤白酒,朱某就提出,至少要按之前的标准喝酒。席间,大家频频端杯。酒过半巡,郭某因酒量有限不愿再喝,但在朱某等人的相劝下只好继续“战斗”,喝得酩酊大醉。郭某回家后不久,喊不应声,嘴角有流沫,妻子秦女士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原来是因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秦女士将朱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等人对郭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朱某等人赔偿对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等人明知郭某酒量不大,还实施劝酒行为,他们劝酒是导致郭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均要承担过错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郭某清楚自己的酒量,自身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他完全可以拒绝大量饮酒,但出于朋友义气而“参战”,对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死者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是适当的。
春节聚餐豪饮,酒醉失态生是非
春节期间,张某和妻子一同请朋友李某等人吃饭,大家相谈甚欢便喝下了不少白酒。邻桌的王某五人也是如此,友人相聚一起有说有笑,各个喝得酩酊大醉。两桌人原本相安无事,但当王某起身去方便时,站立不稳,一不小心碰到邻桌的张某。两个醉汉相碰后,两人不依不饶,展开了一场“骂战”,随后相互推搡,最终演变为斗殴。警察赶到后立即将双方分开并控制,防止事态的扩大。警方对两人分别处以治安拘留六天的处罚,对其他参与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酒精对人类大脑的麻痹是自身难以控制的,所以在新年之际饮酒应适量,同时在公共场所遇到一些“酒鬼”时,要尽量躲开,避免与其发生冲突。
服务员失职烫伤人,赔偿责任酒店承担
2023年除夕,王某和妻子冯女士以及双方父母等人来到某大酒店,一起吃年夜饭,菜品中有一道冯女士最喜欢的海鲜火锅。用餐过半时,王某让服务员小李给火锅加些汤。不料,小李在加汤时手一抖,将热汤倒在冯女士身上。冯女士被烫伤后住院治疗十多天,造成医药费等损失好几千元。事后,冯女士要求酒店赔偿,酒店却称:小李是临时工,其加汤时造成顾客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由小李个人负责赔偿。那么,用餐时被服务员烫伤,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无权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就是说,只要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二是这里的“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员工。三是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主张免责。
本案中,服务员小李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并且是在上菜时给顾客造成损害的,因此,酒店既不能以服务员小李系临时工为由主张免责,也无权以小李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向冯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