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财产何去何从
作者: 潘家永
“相爱有温度,分手看风度”,但要做到有风度并不易。当一段感情或婚姻走到尽头时,金钱纠葛往往使双方的风度荡然无存,甚至为此对簿公堂。那么,当爱已成往事,婚恋期间的相关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晓楠和小许经人介绍后恋爱,小许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在节日、纪念日、晓楠生日等特殊日子里,都会通过微信向晓楠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楠先后收取此类款项约2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破裂最终分手。随后,小许要求晓楠退还红包所涉金额。那么,晓楠是否应当退还呢?
解析:本案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数额不是很大的,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这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小许给晓楠发送的红包款项,显然属于一般赠与,因此,晓楠可以拒绝退还。
案例:2020年5月,王女士与邓某建立恋爱关系。经过1年的相恋后,两人着手置办婚房,遂以邓某的名义按揭了一处房产,登记在邓某名下。总房款为90万元。首付款40万元及月供,双方各承担一半。现在,两人因出现一些矛盾而分手,所购的房产现价值150万元,已还贷款20多万元。那么,该婚房应如何分割呢?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案所涉婚房,系王女士和邓某等额出资,故双方应享有等额权益。
案例:张先生和唐女士相处半年后决定订婚,在订婚仪式上,张先生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唐女士家彩礼16万元。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后因琐事、性格差异等导致关系恶化。张先生在双方同居1年后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唐女士返还彩礼,而唐女士拒绝退还。那么,涉案彩礼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男方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将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因此,当结婚不成时,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女方该返还多少呢?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秉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过错原则,即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的,则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二是综合分析各种情况,如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的花销,女方已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已举行过婚礼等。三是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本案中,如果张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唐女士返还全部彩礼,那么唐女士可以从上述有关方面进行辩解,主张只返还部分。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