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规定下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陈金清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在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7月,中办、国办修订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为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制度保障。本文结合县级审计机关工作实践,分析了新常态下基层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职尽责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重点内容较为繁杂,范围广、工作细,基层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也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判断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目前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较为薄弱,主要以财务专业和工程专业为主,专业知识结构比较单一,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专业水平需要。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占比偏低
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也就是说既可以在领导干部在任时安排审计,也可以在离任后安排审计。根据新《规定》,为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监督关口前移,提高审计监督效果,应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审计为主,而当前一些基层审计机关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占比偏低。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21―2023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如下:
三、审计实施重点不够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较广,涵盖了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内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只有抓住审计重点,才能最大程度地揭示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而部分基层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识还不够明确,习惯于传统方式方法,凭老经验开展审计工作。
一是一些审计人员制定的审计重点内容不符合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与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难以挂钩或结合不紧密,单纯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作为认定标准,审计重点不够突出。
二是一些审计人员仅停留在查账层面,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偏离,也没有把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作为审计重点内容,对领导干部的其他经济责任缺乏全面评价,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高。
四、责任界定不够准确
根据新《规定》,领导干部所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两种形式,并对两种责任表现形式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但在审计实践中,仍然存在责任难以界定或界定不准确的普遍现象。
一是责任界定操作较为模糊。一些审计人员对新《规定》及释义学习理解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如新《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既包括个人直接违反,也包括以集体决策名义直接违反等内容,均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一些审计人员对此认识不一、理解不够透彻。
二是责任界定取证不完整。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问题进行取证时往往只记录问题产生过程及后果,没有对事项决策过程、领导干部参与程度、发挥作用程度等情况进行取证,因此在需要对审计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该问题中的关系和角色没有掌握清楚,就很难界定经济责任。
三是责任界定延续以前逻辑。新《规定》与旧《规定》定责原则的最大区别是定责时要有后果,除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外,其余条款规定都是要造成后果的才能够定责,有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即领导对问题事项不负责任。而目前一些审计人员延续老的做法,不管有没有后果,至少先定个领导责任,未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原因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没有一个清晰的责任界定标准,容易出现随意或主观定责。
五、审计评价不够规范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环节,也是最终体现,能够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履职尽责情况。在审计实践中,受审计人员专业水平、时限要求、资料真实完整性等因素影响,存在审计评价不够全面、客观公正的现象。
一是一些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时,往往依靠个人的审计经验,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不能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绩及履职情况,导致审计评价出现偏差。
二是一些审计人员碍于人情,不敢得罪领导,审计评价标准较为随意,导致审计结果不够准确,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应有的作用。
三是一些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时,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评价内容与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冲突,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
六、审计成果难以利用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计结果与组织任用脱节。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多数为离任审计,即在多数情况下,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调任其他部门或已提拔,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审计结果难以有效运用。
二是审计结果与问责结合不紧密。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纪检监察问责结合不足,审计结果运用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除非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对于一些问题纪检部门也未过多关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未形成常态机制,审计结果也难以应用,对审计人员难以形成正向激励。
完善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培训,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人员既要掌握财务会计知识,也要清楚生态环保、工程建设等相关知识,因此加强审计人员培训至关重要。一是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由各个股室负责人根据股室职责认真梳理,为全体审计人员讲解相关专业知识与以往审计工作经验,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学习,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的目的。二是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到上级审计机关进行跟班学习,不断拓宽审计人员的工作视野和思路,提升审计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科学谋划,提高任中审计比例
在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协调,发挥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科学统筹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坚持任中审计导向,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例,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推动审计整改落实,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审计顽疾,切实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效。
三、抓住重点,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人员要抓住审计重点。一是重点关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梳理分析重点事项,重点核查是否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二是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可在梳理形成主要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全部事项清单基础上,围绕部门特点、主要领导个人用权风格及工作分工,突出审查大额支出、重大损失浪费、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谨慎用权。
四、权责一致,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一是严格界定主管部门领导责任。有下属单位的领导责任界定需要更加审慎,如果是领导干部未能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导致下属单位出现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如果是下属单位根据单位职责自行决定的事项出现问题,领导干部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二是准确确定领导主客观责任。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果是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主观决策出现问题的,属于主观责任,但若是受探索性改革等客观因素影响产生的后果,则属于客观责任。这需要审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三是正确区分前后任领导责任。被审计领导在任职期间已建立相关制度,但在其离任后,后任领导未落实,那前任领导的成绩就无法体现出来,如果后任领导不落实导致出现问题,那前任领导是不需承担责任的。因此,在界定前任和现任领导责任之前,需要根据两任领导的交接时间,对相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经济事项决策资料进行分析,正确区分前任与现任领导责任。
五、完善体系,规范审计评价内容
一是根据新《规定》要求的审计重点内容,并结合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特点,制定细化具体评价指标,并设置相应的权重系数,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例如:充分考虑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获得表彰情况,按不同层次予以加分;同时,根据问题数量和性质严重程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扣分,进而形成标准清晰、计分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二是加强法制审核,避免出现审计评价内容与审计查出的问题相矛盾的现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审计评价。
六、健全机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一是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一方面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察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尚未出具审计结果的领导干部,延缓进入选拔、任用环节。另一方面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范围,强化对被审计领导约束与规范。二是健全审计跟踪问责机制。将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效能。三是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微博等渠道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便于群众监督,推动领导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新形势下,基层审计机关要科学谋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善审计评价体系,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切实提高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审计局)
(责任编辑: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