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的三重维度
作者: 李双 张桂超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就谈及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也就是说,以公平或平等为核心的正义是当代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但它并不是一个社会原初的价值或道德规范。社会之所以存在与延续,其基本前提应是互助。对于二者的关系,克鲁泡特金在《互助论》中已经指出,即正义的根源在互助,它是互助的升华。如何理解互助,笔者试从自然状态、国家社会与道德体系三重维度进行分析。
互助是自然状态下人类的道德共识
按照契约论的观点,人类最初的生存或生活状态可称之为自然状态。虽然契约论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各项假定不尽相同,但存在一种共同的可能是人类之间存在斗争的危险,原因在于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与有限资源之间的对峙与冲突,如若任由欲望与激情冲破理性或自然法的束缚,必然引起人类之间的斗争,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人类自身的灭亡。也就是说,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从而形成竞争对抗的关系,但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而言,必须在竞争之外以互助为根本原则。
在中国思想资源中,虽然并没有直接点明自然状态的存在,但人类在礼义等文化或制度规约形成之前的状态可称之为自然状态。在此状态下,中国思想家们认识到人类需要互助的根由,即共同生活的自然生存状态或生活样式,用荀子的专门术语就是“群”的概念,人类“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在荀子看来,人类与动物基本差别就是人能群。也就是说,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人都无法脱离于“群”而独立生存,人类整体则是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群”的生存方式本身意味着以互助为表现形式。孙中山也认为互助是人类生存与进化的原则,并与物种相区分,“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进一步而言,脆弱性是人类群体的生存特征和普遍事实,每个人不可避免地遇到困难,都必然成为一名弱者,而按照“适者生存”的强者逻辑,每一个人都可能会成为牺牲品,它不符合个人的发展需求,人类也永远停滞在自然状态,无法走出“囚徒困境”。所以,具有利他精神的互助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手段,成为自然状态下人类的价值需求和道德共识。
互助是国家社会的基石与道德纽带
互助作为人类群体的生存与进化原则,推动了国家政治与社会结构的缔结与完善,而国家政治与社会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互助的效果,使互助有序。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人类征服自然的历史进程中,“有感互助之必要,乃相结为群,而立君以为司之”。人类由互助结群,并设立君主进行统一管理。君主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意味着为互助寻求制度设计,以保证互助的稳定性。孙中山也在《建国方略》中明确提出:“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社会国家便是互助依附的本体。
但在不同的国家社会下,由于其形态的不同或价值理念的差异,互助的作用与效果会有明显的分殊。中国古代社会是农耕文明,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限制了人们的活动和交往的范围,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的基本单位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在自然亲情的基础上形成“尊尊”的家族内部结构,吻合了国家政治治理的本质。因而,学界对古代中国社会结构的一般认知是家国同构或家国一体,国是家的推扩,家是国的缩影。在这样稳固的社会结构中,是以伦理规范为联结纽带,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就指出,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也是关系本位,“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它于经济上的要求即以共财之义、分财之义、通财之义要之,换言之,要彼此顾恤、互相负责。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也有类似观点,指出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即以宗法血缘为中心,以亲疏关系为半径构建起来的社会模式。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血缘、地缘与业缘关系,最大的优势在于它及时发挥互助的力量,能抵抗与化解各种风险,具有较强的韧性。
与伦理本位或关系本位相对的是个体本位,这在西方社会中表现比较明显。个体本位是指个体注重自身自由和权利的伸张。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虽然重视和突出了个体的价值和尊严,但问题在于忽视了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导致的后果就是难以达成对社会共同善的共识。受个体本位的影响,西方社会对于最为基础的家庭关系的认识也是基于契约主义,这不利于社会向心力和民族凝聚力的形成,互助的作用也便式微。因而在西方社会中革命和独立反抗的声音与行动一直很激烈。
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互助是国家与社会形成的基石和稳固的道德纽带,国家社会离不开互助,互助也无法脱离于国家社会而独存。
互助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色
互助既是群体内部相互帮助的实践行为,但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指导和规范人类行为的普遍的道德法则。互助虽是个合成词,但在中国古代它构成了“友”的主要内涵。依据甲骨文,友为二手相依,表示以手相助。道德规范体系本身是一个复杂交错的系统,包含着众多的德目,它们各自的定位与规范力各不相同,按照儒家道德定位的观点,最重要的两个德目就是仁与义。韩愈在《原道》中指出:“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无待于外之谓德。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仁与义是中华传统道德的核心,也可以说是道德价值内涵的集中体现。官方儒学的道德德目体系一直在扩充,直至清末民初,孙中山、蔡元培等人提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新八德”,但依旧没有直接显现互助或友的德目,但绝不能否认其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互助是一种隐存的道德规范。
以仁义为范例,仁主要表现为一种爱人或亲爱同情的道德情感,当这种情感施加于人、转向现实化时,就表现为助人利人或博施济众的实践活动。义从个人层面主要体现为在正确价值观念引导下的行为正当,它具有义务与责任的规约性,正当行为的消极层面为守己不损人,遵循内在道德法则或良心的范导,积极层面则为对他人有所为,能见义勇为,面对他人困境能伸之以援手。因而,在仁义的外在表现中实际上蕴含着互助的道德要求或规范。孙中山先生在《建国方略》中说:“道德仁义者,互助之用也。”他立足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认清了道德仁义与互助的根源关系,在他看来,由互助衍生出道德仁义,并成为其内在意蕴,这也符合道德由社会习俗产生的一般认知。
在儒家道德思想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民间化的特征,它渗透到传统社会的民间乡约中,成为其精神要义。乡约处理是乡里的人际关系。乡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古代国家政权一般下达到县一级,乡里治理主要依靠是德高望重的乡绅与乡贤,由他们制定乡约,共同遵守。传统乡约有四大纲领,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讲的是在乡人遇到天灾人祸之时,要尽心尽力地帮助,体现出良好的互助风俗。因而,在民间乡约中,互助仍然保持着朴素直接的表达形态。
进入现代以后,互助成为和谐人际关系的内在意蕴,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就提出“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友爱、团结互助、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团结互助”,进一步成为公民的社会公德。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确立了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助人为乐”就直接表明以互助作为道德之乐,它是普遍的、公共的道德规范。因而,在中国道德规范中,它隐存于传统仁义道德之中,然而又真实地保留在民间乡约道德条目中,并延用至今,成为新时代公民的社会公德。可以说,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色。
总而言之,互助是社会的基底价值与道德共识,它推动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维系着国家与社会的稳固,也是当代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直接要求。同时,互助也应该成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守的永恒道德规范或道德法则。
〔本文为202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孝文化”视域下高校思政教育协同育人路径研究(2020SJB0133)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