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2》的维权暗战

作者: 樊朔

伴随《哪吒之魔童闹海》(下称《哪吒2》)的爆火,一场围绕影片的知识产权保卫战也陆续打响。

截至2月27日,《哪吒2》的票房再次刷新纪录,超过140亿元(含预售及海外),即将超过《蜘蛛侠:英雄无归》(141.6亿元),排名全球影史票房榜第七位。这是亚洲首部票房过百亿元的影片,并创造了全球单一电影市场最高票房纪录。

公开信息显示,除了对盗版传播的阻击,围绕《哪吒2》盗版衍生品的侵权纠纷还涉及电商商户、游戏平台。

作为影片的出品方与发行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线传媒”)是《哪吒2》知识产权保护战的重要一方。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告称,光线传媒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下称“光线影业”)与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将于3月20日开庭。案件涉及“哪吒”

“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的相关元素。

《哪吒2》的合作方也在积极维权。湖南桑尼森迪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是《哪吒2》周边产品的授权开发商。2月12日晚,桑尼森迪向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反映,抖音平台有20多家商户非法盗用该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及虚构授权信息,导致其日损失额超过200万元。

此外,还有对盗版视频的阻击。2月16日,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就《哪吒2》版权保护发布公告,呼吁自觉抵制盗版;观影选择正规渠道、正规影院;不以任何形式盗录电影音频、视频;不以任何形式传播分享盗版音频视频;未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不得制作电影相关周边产品等。

据多位熟悉影视行业知识产权的人士观察,《哪吒2》出品方的IP布局极具前瞻性,且吸取此前的教训——《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1》)上映时就曾因为没有提前注册商标而在衍生品市场上被“搭便车”,损失了部分潜在商业收益。

天眼查显示,光线传媒自2022年起便已经布局《哪吒2》的知识产权登记。

即便如此,《哪吒2》在迎来现象级传播的同时,仍然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型维权难题。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介绍,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中的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等。在法律上,知识产权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发明或创造中获得承认,或得到经济利益。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影视公司在维权时面临盗版、网络侵权、衍生品侵权等问题,同时面临取证难、执行难、跨国侵权涉及域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难点和挑战。此外,维权成本高、侵权主体查找难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哪吒”二创的侵权认定难题

哪吒作为中国传统神话人物,是公有领域的角色,也在创意产业的多个场景里被广泛应用。北京光线影业已起诉游戏场景下的侵权行为,但如何认定其他二创产品侵权,仍面临多重难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送达公告显示,光线影业共起诉了四家公司,分别为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尚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日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据送达公告,光线影业要求被告四家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仙侠神域》游戏中删除使用了“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的相关元素,并在整改完成前在游戏聚合App“233乐园”下架《仙侠神域》游戏;并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家被告公司中,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游戏聚合App“233乐园”的开发公司,而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为《仙侠神域》的制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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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6日,北京东城区一家影院,观众在观看4D版《哪吒之魔童闹海》。图/新华

目前,案件的细节尚未被披露,无法得知光线影业声称的《仙侠神域》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况。

截至发稿前,《财经》多次尝试联系光线影业及被告四家公司,均未获得回应。

根据九派新闻的报道,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称,《仙侠神域》是很早以前就有的一款游戏,不知道为什么会被起诉侵权,目前该公司已经正常应诉。

据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蔚分析,该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判断《仙侠神域》中的美术作品是否与《哪吒2》构成“实质性相似”,包括角色造型、服饰细节、色彩搭配等。

北京安杰世泽事务所合伙人马翔翔则认为,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往往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充分说明,必要时还可能引入专家证人对作品相似性进行判定。此外,著作权归属和合理使用抗辩等问题,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证据,也可能构成案件的争议焦点。

目前,在233乐园官网已无法搜索到《仙侠神域》,尚不清楚游戏中的美术作品如何使用了“哪吒”“哪吒魔王子”等相关元素。但有观点认为,哪吒作为中国传统神话人物,在此前影视作品中的形象、特征存在共性,游戏出品方在创作时难以避开经典的创作元素,可能难以界定该游戏是否对《哪吒2》构成了侵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分析称,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哪吒”本身是公有领域的神话角色,并不是哪一方原创的人物,通俗讲原告和被告都是对“哪吒”进行二创,而“哪吒”这个人物早已存在被公认的人物特色和经典元素,如何认定抽象、过滤出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以及如何针对该独创性部分与被告游戏角色进行对比,是本案的难点和焦点。

此前,《哪吒1》也曾面临相似的问题。

2019年8月,舞台剧《五维记忆》的发行方中影华腾公司指控电影《哪吒1》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构成著作权侵权,并索赔5000万元。然而,2021年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哪吒1》电影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且经比对,原告主张的关于人物设定、八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二者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了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翔翔表示,根据近几年类似案件,法院会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对此类案件进行考量。具体而言,通过相关证据判断:作品的相关元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也即是否体现了作者在作品创作上的独立思考、判断、理解,并且该元素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从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元素组合对比来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适当情况下结合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混淆;是否存在被告曾经“接触”著作权人作品这一事实性问题等。

马翔翔援引“兔儿爷”侵权的案例称,在原告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某(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涉案作品涉及北京传统手工艺品“兔儿爷”的形象。法官在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表示,权利作品中圆胖的体态、眯缝弯曲的眼睛、波浪线的嘴巴、竖眉印记等特殊元素,体现了作者在作品创作上的独立思考、判断、理解,正是权利作品这些独创性的元素使作品具有了艺术美感,上述元素并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

周俊武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往往会采取“思想表达二分法”,也即法律只保护具体的表达,对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并不保护。具体而言,相同“风格”“题材”“类型”,其实都属于“思想”层面。这种“思想”的相同、相似不仅体现在动漫、游戏领域,小说、影视作品里也非常常见。他举例,前些年热度非常高的《宫》《步步惊心》等作品就是同类“清穿剧”题材的不同表达,它们中甚至有相同、近似的人物角色,但两部作品不会被认为是互相抄袭,就是因为作品相似、相同的部分只是思想或者公有领域的内容,在判断是否抄袭时候会率先筛除。

但周俊武表示,实践中也有法院采用“三段论侵权认定法”比对原则,也即采取“抽离”思想内容、“过滤”非个性化表达内容(排除通用情节)、“比对”剩余部分内容三个步骤进行侵权判断。例如,在《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体现在文字上,也体现在作品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作者对素材、情节等的设计、编排和取舍。其次,同时还要排除公有领域的内容及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最后,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盗版衍生品的侵权挑战

伴随技术进步和商业场景的演化,《哪吒2》还面临愈加复杂的盗版衍生品侵权的问题。

湖南桑尼森迪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是《哪吒2》周边产品的授权开发商。据湘潭在线报道,自2月1日起,该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手办盲盒摆件”,销售额已突破2亿元。2月12日晚,桑尼森迪向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反映,抖音平台有20多家商户非法盗用该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及虚构授权信息,导致其日损失额超过20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哪吒2》的授权品牌多达23个。

在互联网平台上,票务平台淘票票和大麦推出了《哪吒2》AR人物卡、纪念票根;微博、搜狗、QQ音乐、淘宝则上线“哪吒”主题装扮、虚拟皮肤;美图秀秀、WinkApp推出了主题特效,抖音、小红书相关特效视频浏览量破亿。

在消费品品牌授权方面,蒙牛推出了由饺子执导的广告片,并推出联名产品,旗下品牌YogurtDay开设七个《哪吒2》线下主题酸奶店。母婴品牌“兔头妈妈”推出的联名牙膏单品七天成交额环比增长383%,带动品牌2月销售额同比增长50%。长城汽车则联动角色送新春祝福,车机界面上线哪吒壁纸,开展“票房破百亿送坦克400”活动。荣耀手机设置了线下门店的哪吒主题快闪店、定制手机主题商店。

而在潮玩品牌方面,泡泡玛特联合《哪吒2》推出“天生羁绊系列”盲盒,上线八天线上销售额破千万元,线下则两天售罄,闲鱼隐藏款溢价超9倍。万代南梦宫、卡游、森罗万象也联合《哪吒2》推出收藏卡牌、毛绒玩具、捏捏乐、亚克力扭蛋等产品。

与此同时,《哪吒2》衍生品的侵权情况普遍存在。搜索发现,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部分商家未经授权推出了多款《哪吒之魔童闹海》主题的周边产品。例如,一款哪吒变脸玩具手办,单价为8.51元,销量已超过1000件;另一款哪吒、敖丙的手机链售价仅9.8元,销量已经超过1万件。当被问及版权问题时,客服并未正面回应,而是表示“质量绝对过关”。经查阅,光线影业公布的授权周边合集里并未出现上述商品。这种未经授权的“二创”周边产品在市场上较为常见,但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使用电影中的角色形象、台词等进行商业销售,可能构成侵权。

早在2019年《哪吒1》上映后,光线影业就曾发起过一系列维权诉讼。

例如,2021年,杭州飘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润朵公司因共同生产并销售侵权服装,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判决润朵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权服装,并向光线传媒支付50万元赔偿金;飘尚公司则需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7月,光线影业对北京优品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多款未经授权的《哪吒1》周边产品,包括手办、T恤和帆布包等。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光线影业30万元。

2022年7月,光线影业起诉广州市喜好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销售未经授权的《哪吒1》周边商品。法院最终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光线影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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