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被殴打属于家暴
作者: 谢诗卉刘女士与伍先生于2014年冬季相识相恋,2015年春节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刘女士于2016年生育一子,于2017年生育一女。
2021年某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伍先生在双方租住的房屋内殴打刘女士,致使刘女士头部、脸部多处受伤。次日早晨,刘女士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对伍先生进行了法制教育,并向其发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刘女士随后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刘女士属头外伤、轻型颅脑损伤。
在本次暴力行为发生前,伍先生一年中有十次以上的类似行为,且一次比一次严重,给刘女士及子女的身心均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伍先生的暴力行为对刘女士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刘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发现,近期刘女士有面临伍先生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刘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伍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伍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伍某迁出申请人刘某的住所。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伍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包括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该法进行规制。
在恋爱同居期间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均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起诉,加害人将就其施暴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该制度的实施能为面临现实危险的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具体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触、责令迁出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须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加害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将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加害人之前,受害人应当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的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应当注意留存。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微信公众号)
编辑 吴元梓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