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赠与父母房产,有效

作者: 邓亮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引发的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引起人们关注。

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2017年1月复婚。2020年11月,赵某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价款547万元,他通过银行个人账户陆续支付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单独所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6月,赵某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所有权人变为李某。

此后,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张某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赵某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母亲李某,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赵某则坚称,案涉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对他个人的赠与,房屋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与母亲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对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无权干涉。

此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争议:涉案房屋是否为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与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经统计赵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的父母向赵某转账共计574万元,多于赵某支付房款的金额,且张某未向赵某账户转过购房款,因此可认定赵某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出资。赵某父母均明确表示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儿子,且房屋登记在赵某个人名下。张某虽对赵某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无证据证明赵某父母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夫妻二人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的个人财产。

【以案说法】

法官认为,处理此类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及合同效力。综合购房款出资情况及父母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为赵某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赵某处分个人财产签订的赠与合同,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下,合法有效。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多种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男女双方还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编辑 许宵雪 [email protected]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