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案件视角下审计师民事责任与借鉴
作者: 罗杰近年来我国偶发的审计师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事件,已引发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审计师责任。文章聚焦于审计师在财务造假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追责,对财务造假案件视角下的审计师鲜少涉及虚假陈述诉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约因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对审计师诉讼地位的影响、审计师责任对象范围的限定性、行业监管措施对审计师诉讼风险的降低效应,提出了财务造假案件视角下的审计师民事责任对我国的启示,探索民事诉讼和解机制在审计师责任中的应用、在审计师民事责任认定中贯彻审慎原则、在审计机构及审计师民事责任判定中实践比例原则,以期为我国审计师民事责任认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审计师在财务造假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责探究
一、审计师在财务造假中的角色定位与责任边界划分
审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不仅负责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还承担着向公众传递可靠财务信息的重任。在责任边界的划分上,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应与其专业素质和职责范围相适应。一般来说,核数师须对其所负责的财务资讯负责,并确保所发表的核数真实及准确。由于审计本身的局限性,如抽样审计和时间约束等,审计人员很难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因此,审计责任的划分要充分考虑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和审计标准。以a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A事务所作为a公司事件的审计员,由于未能在财务报告中发现重大误报而被指控未能履行审计职责,未能查出公司隐藏的巨额债务和关联交易,A事务所对审计工作疏忽负有民事责任。
二、审计师追责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审计人员要承担财务欺诈的民事责任,首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有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又有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规范的借鉴。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审计责任的标准,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一旦审计师因疏忽或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进而造成投资者损失,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w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这家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制造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作为w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未能发现上述虚假陈述而受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质疑。在这个案件里,审计员被指控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没有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导致审计工作的失败。在监管部门调查及投资者起诉后,这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充分说明了审计师对财务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法律上讲,审计人员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行业准则、执业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疏漏或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充分核实重要交易,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这些行为直接导致审计失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因此,审计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财务造假案件视角下的审计师鲜少涉及虚假陈述诉讼的原因分析
一、约因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对审计师诉讼地位的影响
约因制度作为连接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石,要求诉讼的提起必须基于有效的法律关系,这一制度在审计服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以a公司财务造假案和w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审计师与企业管理层(即委托方)签订了审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一旦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暴露出来,受损害的通常是第三方,如投资者和债权人。这些第三方和审计师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根据约因制,他们很难直接针对审计师提出诉讼。合同相对性原则使这种矛盾更加严重。这一原则强调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a公司财务造假案和w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审计契约仅约束审计师与管理层,而非契约当事人如投资人,这就难以依据审计契约直接追究其责任。此外,审计师在财务造假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如抽样审计、时间限制等,审计师可能无法发现所有的财务造假行为。在这些案例中,审计师可能因未能发现某些财务造假行为而受到指责,但责任认定的过程却需要综合考虑审计师的审计过程、审计方法以及其所依据的审计准则。这使得投资者等第三方在追究审计师责任时面临更大的困难。
二、审计师责任对象范围的限定性研究
传统上,审计师的责任主要被严格限定在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委托方,这些委托方通常是企业的管理层或股东会等内部主体。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就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报告真实准确。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并无直接的契约关系,因此很难以虚假陈述为由对审计师提起诉讼。另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审计责任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审计师的职责一般仅限于审计范围内的财务信息,并保证出具的审计意见是真实和准确的。审计人员一般不对超出审计范围或审计人员不能合理预测的事项负责。这一规定还降低了审计师卷入虚假陈述诉讼的可能性。就a公司和w公司而言,虽然审计人员没有查出财务造假,但是由于责任范围的限制,他们很少涉及虚假陈述的诉讼。
三、行业监管措施对审计师诉讼风险的降低效应
审计行业,作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环,始终受到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行业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通过构建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执业准则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约束,旨在保障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这些监管措施对减少审计师诉讼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法规为审计人员提供了一系列明确、清晰的行为准则和规范。a公司和w公司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都要求审计人员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审计。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就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惩罚和名誉损失。这样就可以减少由于审计人员的疏忽或有意违规而造成的会计资料失真及不实陈述现象,从而减少涉及虚假陈述的诉讼风险。其次,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定期检查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复核审计报告,确保审计人员的工作满足监管要求。以a公司和w公司为例,如果审计人员没有遵守审计标准,或者没有查出财务舞弊,监管者就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这一监督与检查机制的存在,可以提高审计师违规行为被查出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地遏制审计师参与虚假陈述诉讼的风险。同时,行业监管措施也促使审计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财务造假案件视角下的审计师民事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一、探索民事诉讼和解机制在审计师责任中的应用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审计员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有效地履行审计职责。a公司财务造假案和w公司财务造假案都证明了传统的诉讼方式耗时耗力,且效果并不理想。与此相反,调解机制更加灵活、更加有效。在这一解决办法中,审计人员与受害投资者可到法庭之外协商,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赔偿方案。这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可以减少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保证和解进程的公平与透明。这就需要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或调解机构,对和解协议的签订与执行进行监督,以防止一方滥用支配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公正条件。其次,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进行界定。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确保该协议具有执行效力,从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对此,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如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要考虑和解机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在引入和解机制的同时,还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审计人员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为审计人员的诉讼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应加大对和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强投资者与审计师对和解机制的认知度与接受度。通过构建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和解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维权渠道,降低审计人员的诉讼压力和声誉损失。充分发挥和解机制在审计师责任领域的积极作用,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在审计师民事责任认定中贯彻审慎原则
在财务造假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审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成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a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审计师因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职责,未能发现并揭露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最终被判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计人员的民事责任认定应贯彻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审计人员的行为。构建一套完整的审计民事责任认定制度,明确审计人员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审计人员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为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保证责任认定的准确、公正,结合审计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认定标准。在a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审计人员未能充分审核并核实复杂的金融交易及会计程序,造成财务舞弊披露滞后。因此,在实施审慎原则的过程中,还应特别重视审计人员对于复杂交易及会计处理的审慎态度,并要求审计人员进行深度审计与核实,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w公司财务造假案中,由于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其虚增利润及销售收入而受到巨额罚款,审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其职业品质、职业道德和谨慎义务。因此,必须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讲座,不断更新内部审计师的知识结构,提高其审计技能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促使审计师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通过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审计工作,促进审计人员持续改进审计质量。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提高审计职业的综合素质与水平。
三、在审计机构及审计师民事责任判定中实践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要求在认定责任时应从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为确保责任公平合理,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a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审计人员因未能及时侦测并揭露公司财务舞弊,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在判定责任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审计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审计人员虽然存在疏忽大意的嫌疑,但没有直接参与会计造假行为,而且其过错还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法院运用比例原则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作出适当的惩罚。这一做法既体现了对审计师过错的惩罚,又避免了过度追责导致的审计行业恐慌。与此相类似,w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院亦运用比例原则对注册会计师作出适当的惩罚。为了实践比例原则,在审计机构及审计师民事责任判定中,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评估体系。该体系应综合考虑审计师的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为责任判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应加强对审计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减少因疏忽或故意导致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将专家评价机制引入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认定中,引入会计、审计、法学等方面的专家,以提高责任认定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专家评估不仅能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也能为审计师改善审计方法与流程提供指导与建议。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培训与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通过定期举办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帮助审计人员了解最新的审计观念、审计方法,提高审计人员识别与防范财务舞弊的能力。建立审计人员问责机制,对违反审计标准和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予以严惩,以警示整个审计行业,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调研与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4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白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