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的理论基础与实践逻辑
作者: 赵可金【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 理论基础 实践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这是我提出这一倡议的初衷,也是希望通过这一倡议实现的最高目标。[1]自2013年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已走过十年历程,经历了新冠疫情、乌克兰危机、大国博弈加剧等诸多严峻挑战。“一带一路”建设迎难而上,表现出强劲发展韧性和活力。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已同152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根据世界银行测算,“一带一路”框架下有关交通项目如能全部实施,到2030年有望使全球收入增加0.7%—2.9%,使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3200万人摆脱中度贫困。[3]在回顾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和实践十年之际,总结“一带一路”建设十年历程,深入探讨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逻辑,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带一路”是通往人类命运共同体之路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和安全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站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高度,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政治家和战略家的非凡勇气和使命担当,直面全人类共同挑战所提出的“中国方案”。共建“一带一路”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
一是“一带一路”倡议坚持正确历史观,站在当今时代主题和世界形势的历史高度,深刻回答了“人类向何处去”的世界之问、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能不断积聚,各国之间利益深度融合,各国间联系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这一时代背景决定了一个国家无论面对何种全球挑战,都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解决办法,“关起门来搞建设”就是死路一条。“一带一路”倡议顺应当今世界发展的整体化趋势,反映人类历史的大转型,代表了一种不同于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排外主义等“关起门来搞建设”逆流的国家发展思路,是一种追求在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中寻求全球共同发展的新思路。
二是“一带一路”倡议坚持正确大局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搭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国际合作平台。进入21世纪以来,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以“华盛顿共识”为主要内容的“美国方案”、以推动区域一体化为主要思路的“欧洲方案”和以政府驱动发展为主要动能的“日本方案”纷纷跌落神坛,有的甚至引发了更严重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分析新时代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提出“五个不会改变”,强调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4]“一带一路”倡议就是探索建立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尝试,它既是一种新的发展战略,更是一种着眼于中国与地区乃至整个世界共同发展的重大构想。“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中国提出的世界和平发展方案,意在寻求构建一种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成为启动新一轮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一带一路”倡议代表了一种不同于“华盛顿共识”、区域一体化和全球霸权的新发展理念,开辟了推动全球发展和全球安全协同共进的新道路。

三是“一带一路”倡议坚持正确角色观,坚持把“站在中国看世界”与“站在世界看中国”结合起来,准确把握中国与世界共同发展的新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5]这一方位意味着在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同时,来自外部世界的挑战也日益显现。中国的发展面临越来越多来自其他大国的战略竞争,中国海外利益日益拓展,在粮食、能源、资源、技术、市场、金融等领域与世界深度融合,这些都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因素。面对一些国家推行的所谓“脱钩断链”“内顾排外”“去风险”等泛安全化逆流,中国坚持站在历史正确一边,坚持推动新型经济全球化的正确方向,探索中国与世界实现共同发展的新道路。“一带一路”的内涵要义在于以全球公共议题和民众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全球机制等为载体,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共建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革新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行动、过程和结构。因此,“一带一路”倡议本质是一个各方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零和性的特征,不管是否属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只要愿意都可以参与,是一个开放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理论基础
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和大局来看,“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国际公共产品,其运转遵循共识驱动、多方众筹、责权相当、复合代表和开放包容等基本原理。
一、共识驱动
美国学者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形成的互惠和信赖的价值规范,是“社会组织的特征”,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6]作为一项聚焦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倡议,“一带一路”倡议的运转离不开基于国际交往对话、以共识和信任为支撑的社会资本。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平台开展的国际交往,可以培育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信任,点燃彼此关爱之火,催生社会资本。一旦国际社会资本被催生和释放,“一带一路”建设就会星火燎原。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催生国际合作的首要重点是官方政策沟通和民间民心相通。
一方面,政策沟通是政府社会资本生长的主渠道,是扩大“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利益汇合点的关键。自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多个双边和多边场合阐述“一带一路”的内涵和意义,得到了共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通过政策沟通和外交对话,不同国家之间推进互联互通,实现彼此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将彼此的资源整合起来,积极创造“1+1>2”的系统效果。从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建设涵盖外交、发展、财经、商务、文教、科技、卫生、警务、安全和传播等众多专业领域,通过举办双边高层对话会议、多边地区合作论坛以及全球性高层论坛,中国不仅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政府沟通彼此在政策次序、政策重点和内容等实质问题上的观点,也注重广交朋友、广树人脉,不断增进信任和感情,营造政策沟通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也是“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根本落脚点。近年来,世界各国各类型智库如雨后春笋快速成长。支持“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智库开展联合研究、联合调研以及联合举办论坛,甚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举办智库峰会,集各国之力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的政策研究,可为“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推进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各层级各领域各形式的民间交流也非常活跃。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民间交流成为一个全方位系统,有助于在社会各界建立强大的联动社会关系网络,实现国际交往能力的整体提升。
二、多方众筹
“一带一路”是千秋大计,非一两个国家所能为之,需要集共建国家力量共同努力。十年来,与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强调基于标准和规范建设的制度主义路径相比,“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开创了依靠共建国家共同努力、多方众筹建设的新模式。相关方可以商讨相应的投资回报安排,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获得约定利益。“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主线是推动各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利合作,共同打造共建“一带一路”多主体、全方位、跨领域的新平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架构”。[7]这一阐述对“一带一路”的性质和定位进行了清晰解释,集中表达了中国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理解,即“一带一路”是一个多边合作平台,意在支持各国共同发展,欢迎各方共同参与,最终实现各国共享。
三、责权相当
责权明确、责权相当是一切组织顺利运行的基本原理。目前,西方国家建立的一系列全球和区域治理制度,相继暴露出合法性不足、代表性不够和有效性不高等痼疾,严重影响全球发展与合作的进度和效用。与OECD等现有国际组织静态的责权关系不同,“一带一路”建设方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对等。在某一议题领域中承担的责任越大,众筹股本越高,其权力也就越大。有的权力可以借正式组织身份确立下来,有的则可以用弹性规范来认证。在不同议题领域,有关各方责权身份不同。在国家间合作框架内,主要以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合法代表,彼此之间一律平等,不受大小、贫富和强弱的影响;在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合作的框架内,支持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并按照责任分配来规定权力分配。各行为体以“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为载体,按照程序规则,在自愿互利、合作互动的基础上,对共同关心的项目、议题、挑战等共同事务,通过平等协商形成共识并开展一致行动。责权相当原理的关键是以责任为衡量指标来界定权力分配,与基于实力界定权力分配的西式游戏规则形成鲜明对比。责权相当原理确立的革命性意义在于为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各种专业组织参与全球发展和治理打开了制度化的合法渠道,将公司社会责任、公民政治参与以及全球结社革命的潜能都整合到“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之中,有利于推动国际体系和全球治理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复合代表
为适应责权相当的运行原理,“一带一路”建设建立起复合代表的制度化渠道。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国际秩序一直以国家为中心而展开,族群、宗教、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大多处于国际秩序的边缘地带。针对现有国际制度存在的“民主赤字”问题,作为一个相对松散、非常灵活和富有弹性的发展倡议,“一带一路”倡议竭力打破少数国家垄断,对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开放。例如,2017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既有国家的代表,也有国际组织的代表、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对“一带一路”感兴趣的个人代表。由此可见,与OECD完全强调主权国家、欧盟和域外伙伴国的“主权中心”代表制不同,“一带一路”倡议实行复合代表制,既有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也允许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工商协会代表、非政府国际组织代表等参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也可以有多重代表。所有代表以特定议题为核心,以创造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为目标,以多方众筹和约定规范为驱动,推进具体合作项目落地实施。复合代表制的意义在于深化和拓展了公民、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途径,调动了长期处于国际合作边缘地带的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经济走廊、产业园区,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融资平台,都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只有将他们被抑制的需求和活力激发,通过复合代表制释放,“一带一路”才会获得驰而不息的强大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