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筋凤髓判笺注》疏误举隅
作者: 欧阳一锋作为国内迄今为止传世最早的官定判例,唐代张鷟撰写的《龙筋凤髓判》是研治中国古代法律与古代文学的重要文献,《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通志·艺文略》《文献通考》等皆有著录,四库馆臣亦曾为之撰写提要。蒋宗许、刘云生、蒋信、谭勤、陈默五人合作而成的《龙筋凤髓判笺注》(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责任编辑刘文科),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应该说被寄寓了比较高的学术期待,然我翻阅一过,发现该书错误百出,令人瞠目结舌,不堪卒读。兹将阅读过程中所发现的讹误之处,略加整理,以正视听,以免谬种流传,贻误学人。
文字编校失当
该书存在不少文字讹误脱衍、繁简杂陈、重复作注、序号错误、注释与判词原文错位等编校失当问题,兹各举数例加以说明。
文字讹误脱衍者达30余处,如:
第13页,注释5:“以龢、爰议为允”,前脱“参详”二字。
第33页,注释15:“膏盲之疾”,“盲”当作“肓”。
第108页,注释14:“悦等讽朝廷遣为关石大使”,“石”当作“右”。
第157—158页,注释14:“其子厚与州州吁游”,衍一“州”字。
第211—212页,注释11:“奉得得谷”,衍一“得”字。
繁简杂陈者有8处,如:
第45页,注释11:“指里门”,“门”当作“門”。
第128页,注释31:“比喻刚直”,“刚”当作“剛”。
第134页,注释9:“宋王应麟《小学绀珠·名臣·四史》”当作“宋王應麟《小學紺珠·名臣·四史》”。
重复作注者有9处,如:
第37页,注释8:“《宋书·谢灵运传论》……振芳尘于后。”径写为“见《中书省二条》之一注[13]”即可。
第111页,注释9:“玉塞:玉门关的别称……”,“玉塞”在前文《兵部一条》中已出现。笺注者于《兵部一条》中未作解释,却于此详加解释,自乱体例。
序号错误者共5处,如:
第45页,注释6:“见《吏部二条》之二注[3]”,“注[3]”当作“注[5]”。
第142页,注释19:“见前注[2]”,“注[2]”当作“注[3]”。
注释与判词原文错位,不能一一对应者有10处,如:
第109页,注释20:“此言不切实际的凿山通水破坏了天地自然的和谐之气。”此与所释判词原文“琐琐庸情,拟共阴阳竞气”毫不相干,应移至第108页的注释18中。
第112页,注释16:“五月披裘:少数民族地方寒冷,五月还穿着皮衣。”应移至同页注释17中。
第173页,注释8:“鸡鹿:指鸡鹿塞。……”应移至同页注释9中。
第230页,注释15:“雉伏:如野鸡般匍伏而行。”应移至同页注释14中。
句读有误
笺注者对骈偶文语法、句式较为生疏,且不能很好地结合文意进行推敲,致使判词原文句读有误者共10处,如:
第3页,判词原文:“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应断为“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准法勿论”是该书判词常见术语,不可拆开,如第34页即有“征虽要籍,准法勿论”语。
第65页,判词原文:“及荐郊庙,二项俱无空信州申,未知合附以否。”应断为“及荐郊庙,二项俱无,空信州申,未知合附以否。”“州申”即指前文“海州奏朱雁集,岐州奏白麟见。”
引文有误或引而不注
笺注者疏于校对,致使全书引文在内容、出处上有误者5处,如:
第165页,注释3:“《书·秦誓》:‘皇天震怒,命我文考。肃将天威。’”“秦誓”当作“泰誓”。“肃将天威”后脱“大勋未集”四字,应补。
第215页,注释5:“分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寅宾出日,平秩东作。”《尚书·尧典》:“分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寅宾出日,平秩东作。”中间并无他语,不用添加省略号。
笺注者所作注释,虽多是对典籍内容之复述,但仍有大段文字照抄典籍,却不注出处者,此情形共4处。
第98—99页,注释1:“少监二人,从四品下。掌土木工匠之政,总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凡治宫庙,太常择日以闻。”该段文字全为《新唐书·百官志三》原文。
第108页,注释14:“是时雍州刺史萧宝夤反状稍露……死于阴盘驿亭。”该段文字全为《魏书·郦道元传》原文。
第129页,注释10:“石显字君房,济南人,弘恭,沛人也。……元帝即位,数年,恭死,显代为中书令。”该段文字全为《汉书·佞幸传》原文。
第133—134页,注释1:“历代史官隶秘书省著作局,皆著作郎,掌修国史。……及大明宫初成,置史馆于门下省之南。”该段文字全为《旧唐书·职官志二》原文。
校勘不当
笺注者所作校记不伦不类、琐碎冗余,且校而不改者共4处,如:
第36页,校记2:“水:原本作‘冰’,从四库本、海本、湖本改。”言原本“冰”字已从他本加以改正,但判词原文依旧写作“烛妍媸于冰镜”,未做改动。在相关注释中,又引判词为“水镜”,前后龃龉。
第143页,校记2:“右:原本作‘左’。全唐文本、四库本、海本、湖本作‘右’,且上文明言‘右金吾郎’。据改。”此校记言之凿凿,认为判词原文应作“右”字为是,并断以“据改”二字。但判词却校而不改,仍作“左”字,实误。
第193页,校记3:“旗:同‘旂’。下同。”校语不伦不类。“旗”,判词原文作“旗”,而沈津本、四库本、湖本、彭本俱作“旂”,故判词原文应作“旂”字为是。笺注者在整理时将底本的“旂”改成了“旗”,故欲在校记为之交代,但这有违校勘原则。
该书时见判词原文与注释用字龃龉不合之处,多为一从底本,一从参校本,应是笺注者改换底本后,未及更新注释用字之故。此情形共31处,如:
第51页,注释13:“韦元成:本当作韦玄成,清人刻书避玄烨讳改。”“韦元成”,判词原文为“韦玄成”,注释引为“韦元成”,并作避讳之解,前后龃龉,盖因版本混淆致误。沈津本实作“韦玄成”,四库本、湖本皆避讳改玄为元,作“韦元成”。底本不误而参校本有误者,不必指出,故此处不应出注。
第72页,注释20:“檀越:梵语音译。施主。”“檀越”,判词原文作“旃施”。兹查沈津本、彭本作“旃施”,四库本、湖本作“檀施”。注释应作“旃施”为是。
第83页,注释13:“江:因为长江在南方,故以之代指与北方异族相对的唐王朝。”“江”,判词原文作“疆”,全唐文本、四库本、海本、湖本作“江”,沈津本、彭本作“疆”。注释应作“疆”字为是。上官仪《册周王显为并州都督文》:“而汾阳奥区,镇龙山而控远;冀方腴壤,接雁塞而疏疆。”骆宾王《兵部奏姚州破贼设蒙俭等露布》:“兹夷蛮貊,敢乱天常。横赤标以疏疆,背朱堤而设险。”疏疆:指远离大唐疆域。以长江代指唐王朝,实为笺注者杜撰。
人名地名张冠李戴
笺注者于注释中解释人名、地名时,张冠李戴者共6处,或因形近致误,或因粗心大意、知识欠缺致误。
第8页,注释8:“钟緐辟为长史”,“钟緐”当作“钟毓”,形近致误。《晋书·魏舒传》:“累迁后将军钟毓长史,毓每与参佐射,舒常为画筹而已。”
第43页,注释17:“谓徐元泰当判贿赂罪……”,“徐元泰”当作“祁元泰”,判词原文开篇即言:“洛阳人祁元泰……泰不伏。”
第123页,注释22:“桓帝崩,无子。窦太后与文武定策,立志。”“立志”当作“立宏”,汉桓帝名志,汉灵帝名宏。
第182页,注释30:“谓应将田骈撤职以整肃朝廷纲纪。”“田骈”当作“田慎”。判词原文作“田慎”。兹查沈津本、彭本、湖本、四库本,该判词主角皆作“田慎”。
第193—194页,注释3:“按此言太庙令朱景方在散斋期间吊丧。”注释10:“此言朱景方轻慢祭祀,亵渎了神明。”这两条注释皆以“朱景方”为人名,实误,当作“朱景”。考判词原文“太庙令朱景方行大祀,乃于散斋而吊丧”与“方行盥涤之规,有事宗禋之典”可知,“朱景”为一词,人名,“方行”为一词,指即将施行,与下句“有事”相对。
第168页,注释8:“专诸:春秋吴棠邑(地在今山东鱼台东)人,亦称……”。古今地域对应有误。春秋之时,以棠邑为名者,实有两地。一为公元前718年鲁隐公观鱼之棠,地在今山东鱼台东,《释例·土地名》:“棠在鲁部内,云本宋地,盖宋、鲁之界上也。”一为公元前559年楚子囊率师所至之棠,地在今江苏六合西北。春秋吴之棠邑,应为今江苏六合西北之地。
文意解释有误
笺注者于注释中对判词原文所作之解释,多因断章取义、不明骈文语法、疏于典章制度、敷衍粗心而致误。此类错误共21处,兹仅举其典型者数条以供参考。
第6页,注释25:“按联系上下文,知王秀所泄漏者当是军国征讨之事,且为针对异族的军事行为。”注释27:“‘勿论’二句,谓不能到产生了恶果才进行处理。”勿论,不予追究,不谈论。张鷟在此并未给二人明确定罪。《唐律疏议·漏泄大事》:“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张鷟紧密结合该条文,认为二人泄密理应受到法律处罚,若所泄之密关涉军国征讨,并传至敌方,更是难逃严厉的法律制裁,但所泄之事如果“非密既非大事”,则应“勿论”,更不应判处绞刑。因此,张鷟主张“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即进一步弄清二人所泄之事的主旨后,再依法判决。
第25页,注释13:“按此以桥玄与陈球关系比喻严宣、田顺。”判词原文为:“严宣昔为县尉,雌伏桥玄之班;今践宪司,雄飞杜林之位。”据《后汉书》可知,桥玄少为县公曹,杜林后为光武帝侍御史,故该句表层之意是借桥、杜二人之职位,交代严宣由县尉升御史的为宦经历。但仕途始于县尉者,代不乏人,张鷟以桥玄为譬,实别有用意。细绎全文,张鷟极力赞扬严宣“许扬大辟,讵顾微嫌”的“为国锄凶”之举,桥玄由县公曹升居司徒后,能不计前嫌,推荐曾长期与己不和的陈球担任廷尉,实有“外举不避仇”的君子风范,乃为宦者楷模,这与严宣不惧同事舆论,在迁升御史后,不避嫌疑地极力弹劾田顺受赃极其相似,故张鷟特以桥玄作譬,是为了高度赞扬严宣。故此处注释可改为:按此用桥玄典故,表层之意是指严宣由县尉右迁为御史之经历,深层之意实乃赞扬严宣具有桥玄一样的君子为宦姿态。
第138页,注释8:“讵可尘其简牍:岂能使其简牍沾上灰尘。此反言之。云孙盛勤于著述。”“尘其简牍”,意指在简牍上写字,指著述。此句意谓:如果没有干宝、孙盛那样丰赡的才思,富丽的辞藻,哪可轻易著述?
第235页,注释28:“以上对王尧的主张表示赞赏。”由判词原文可知张鷟并未赞赏王尧,而是批评他认知片面,废“坛飞羽爵”“门列春牛”之仪,推行藉田九推古制,乃烦劳、不合实际之举。另外,结合第236页第二篇判词中张鷟批评王尧欲复亲蚕,是“理未通方”来看,张鷟认为王尧并非贤臣,而是不知变通、拘于古制者。王尧性格由此可见,亦可为该条注释欠妥之旁证。
第145页,注释16:“此言徐奕凡事认真,不肯放弃原则。”注释17:“此言韩安国不值得效法。”判词原文言“徐季才之耿直,讵肯庶几;韩安国之疏通,曾何仰止。”按笺注者之意,此句应译为:徐奕认真,不肯放弃原则;韩安国疏通,不值得效法。按这种解释,前半句全是称赞徐奕,与该判词主角韦谦无关。笺注者实忽略了骈偶文对出二句用意或正或反之常规,割裂了骈文意脉。庶几,差不多。曾何,表转折,犹今语所谓“怎能”。王粲《登楼赋》“虽信美而非吾土兮,曾何足以少留。”即用此意。故判词原文应译为:既不能学习徐季才之耿直,又不能效法韩安国之疏通。明代刘允鹏言:“讵肯庶几,曾何仰止,言韦谦不希法前贤也。”笺注者理应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