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德运图说》所见金朝后期日常中枢政务运作
作者: 田晓雷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4.0040
收稿日期:2023-1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辽金中枢政务运作体制研究”(21CZS01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交融视阈下的金代六部职官群体研究”(22BZS034);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武则天研究中心2022年度立项课题“金朝中枢政务中的女性参政研究”(SCWZT-2022-07);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金代六部尚书研究”(JJKH20231116SK)。
作者简介:田晓雷,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辽金史。
① 其中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等等。
② 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陶晋生:《金代的政治结构》,《“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1本第4分,1969年;三上次男:『金史研究二·金代政治制度の研究』、東京:中央公論美術出版、1972年、368-407、425-457頁;程妮娜:《金代政治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126页;张帆:《金元六部及相关问题》,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国学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孙红梅:《金代封爵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24年版,第196-199页。
③ 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刘浦江:《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赵永春:《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金人的“中国”历史认同——以〈大金德运图说〉为中心的讨论》,《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等等。
④ 关于此“省判”的性质,任文彪认为应是礼部呈,但其并未详论,故本文需对此文书的性质做一考察。参见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附录五》,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14页。
摘 要: 《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判”应为尚书都省誊写的礼部呈录文。其所录省劄的正文并无“奉圣旨”或与之类似的文字,这是金朝后期尚书都省肆意以省劄指挥政务的表现。这反映了宣宗初年宰执施政空间的扩大和对皇权行使的牵制 。《大金德运图说》所载尚书省“议”的性质类似于尚书都省的存档备查文书。从《大金德运图说》所录诸文来看,金朝后期中枢政令的下达渠道有皇帝颁发圣旨和尚书都省下发省劄,以及执行政务的主管机构发送相应的政令文书、官员通过所属或主管机构的公开榜文接到政令等多种途径。皇权对政务的最终决策通过行文格式得到认可,同时金朝后期宰执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仍然存在。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和架空皇权,但是的确限制了皇权的向下延伸。关键词: 《大金德运图说》;省劄;文书;中枢政务
文书是政务处理的主要载体,以文书为线索研究中国古代王朝社会的政务运行机制,已成为学界的主要研究方式。①相较其他时期,关于金朝政务运作方面的研究略显薄弱。②
这固然是受制于传世史料的匮乏和记载的缺陷,但同时也是由于部分史籍没有得到研究者的重新审视所致。其中,《大金德运图说》就是一份珍贵的金朝后期政务文书。学界以往主要是用《大金德运图说》讨论金朝德运的相关问题,③然而,其价值并不局限于此,其还为研究金朝后期政务文书的文体格式等问题提供了直接的史料支撑。因而,本文力图通过对《大金德运图说》的重新考察,明晰金朝后期中枢日常政务处理的各类中枢机构的层级关系和政务运作实态,以求教于方家。
一、《大金德运图说》所载“省判”辨
《大金德运图说》所载“省判”是其所录的第一份政务文书。④因被列为诸案牍之首,故此份文书的性质和内容对后续所录案牍有提纲挈领之效,我们首先对此“省判”做一考辨。
“判”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社会中带有裁决作用的应用文书,自西周出现以来,来因:《我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周青铜器“朕匜”铭文》,《法学杂志》,1981年第2期。至唐代进入繁盛时期。唐代判文大致分为三种:案判、拟判和杂判。其中,案判又作实判,主要指官员在处理案件或政务活动中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写的判文。谭淑娟:《唐代判体文研究》,齐鲁书社2014年版,第34页。金朝制度仿自盛唐,金朝建立后,金朝人认为“自古享国之盛,无如唐室。本朝目今制度,并依唐制”。金朝的制度架构,取法盛唐之制。参见(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三引王绘《绍兴甲寅通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7页。在日常政务处理中,各级官僚机构同样常以“案判”作为政务处理结果的文书。 这种现象早在金朝进入中原之初就已经出现。《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载,“申覆元帅府并行台尚书省照验讫却,奉上畔”。此“畔”即“判”之通假,是都元帅府为解决两县用水争端所下的政务裁决文书。参见(金)杨丘行:《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李国富、王汝雕、张宝年主编:《洪洞金石录》,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3页。《大金德运图说》所载 “省判”即属这类“案判”。由于目前尚未发现金朝“省判”的原件存世,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大金德运图说》所载录文。不过,这份录文因由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中摘录,故它的呈现格式与原件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
现存《大金德运图说》只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人修《四库全书》时,是否存在其他版本,已不得而知。有学者在讨论《四库全书》本文献时,指出《四库全书》所录文献可能还有其他的版本存世。参见王孝华、刘晓东:《渤海德里府、德里镇与边州军镇设防问题考》,《中州学刊》,2022年第7期。
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将《大金德运图说》所录尚书省“省判”涉及的相关录文摘录如下:
省判
贞祐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丞相面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呈检本部照得……既见,钦奉圣旨教商量,缘系国家德运,当慎其事。拟乞从都省依前例,选集群官再行详议,采用所长,庶得其当。(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648册第312-313页。
《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的这段文字,被四库馆臣记作“省判”,因此,这份录文应当是被四库馆臣或《永乐大典》的编纂者认为是当时尚书都省依诏对德运一事所做“判文”的录文。此判文交代了贞祐二年(1214),宣宗授意尚书都省召集官员商讨德运集议的缘由。判文抬头书写:“贞祐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丞相面奉圣旨,本朝德运公事教商量,呈检本部照得”,(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2页。指明此事应是在贞祐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御前奏事时,宣宗向宰执下旨要求商讨王朝“德运”一事,尚书都省随即将皇帝旨意告知礼部,要求其查验王朝德运的讨论事宜。按《大金集礼·班位表奏》“奏事”条载,皇帝御前听政结束后,左、右司长官从宰执处“各禀覆签所得圣旨”,任文彪点校:《大金集礼》卷三一《班位表奏》,第323页。将皇帝旨意下发给六部等机构执行。此份“省判”言礼部所得的“圣旨”应是指这一在御前听政后由左司传达给礼部的皇命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此判文虽名为“省判”,但判文的内容却并非完全取自尚书都省所做出的政务处理结果,也并非取自尚书都省向礼部等机构下发的下行文书。在这份名为“省判”的文书中,没有尚书都省如何回应礼部请求的文字记述。单就这份文书的记载来看,不能断定尚书都省对礼部的提议和皇帝旨意做出了怎样的判断。此外,这种记述行文结构并不符合案判中简述事件—分析情理—提出处理意见的基本结构。谭淑娟:《唐代判体文研究》,第35页。加之,判文开头言“呈检本部照得”,这不仅说明都省曾向礼部递送皇帝旨意,并随之下发了要求礼部查验相应政务的下行文书,同时也说明此段文字的书写方应是礼部。其后如“自明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奉章宗敕旨,本朝德运仰商量,当时本部为事关头段,呈乞都省集省台寺监七品以上官同共讲议”都是以礼部自陈方式所做的对章宗朝讨论德运一事的追述。另有“省判”结尾处言,“拟乞从都省依前例,选集群官再行详议,采用所长,庶得其当”。
(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2、313页。
其中,“拟乞从都省”显然是下级机构对尚书都省所呈上行文书的制式用语。
综上,笔者认为这份“省判”所录文字,应是礼部接到尚书都省下发的皇帝要求讨论德运的政务文书后向尚书都省所上的上行文书,即后文省劄所言礼部呈的主要内容。因而,通过这份名为“省判”的文书录文,并不能厘清金朝尚书都省在处理政务所做判文的行文格式等内容。不过,《永乐大典》的编纂者和四库馆臣都认为此份文书是当时的“省判”。 “书前为尚书省判,次为省劄”,参见(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0页。四库馆臣在《大金德运图说·提要》中也曾言此文是“金尚书省会官集议德运所存案牍之文也”,“是编所议,识见皆为偏陋,本不足录。然此事史文简略,不能具其始末,存此一帙,尚可以补掌故之遗”。(金)佚名:《大金德运图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48册第311、312页。四库馆臣明明知晓此份录文存在缺失,但仍将其列为“省判”。可见,在明清两代的认知中,金朝尚书都省处理政务时,书以“省判”应是一种常规之举。我们不能依此否认金朝尚书都省在处理政务时存在书写“省判”的情况。这份录文极有可能是尚书都省所做“省判”中涉及简述事件的一部分。
二、从《大金德运图说》所载省劄看金后期尚书都省政务指挥之文书
目前,尚未发现金朝尚书省劄子的原件存世。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传世碑刻和文献记载中的劄子录文及相关描述。其中,《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录文,是目前唯一一份明确被题为省劄的录文。因此,本文摘取了《大金德运图说》所录省劄录文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不过,这类被文献录入的政务文书,其录入之目的更注重文书承载的文字内容,行文格式上与真实的劄子存在出入。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我们还需结合《金史》和其他文献的相关记载对金朝尚书省劄子的基本体式与特征做一探析。希冀可以借此明晰金朝后期尚书都省指挥政务之下行文书的实况。
劄子作为宰相机构指挥政务的文书形式,兴起并定型于北宋初期,且与唐宋宰相机构处理政务的发展顺势而承。 李肇《唐国史补》载:“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唐)李肇撰,聂清风校注:《唐国史补校注》卷之下,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221页] 在唐中后期,宰相常以堂帖等文书直接处理常规琐细政务。 宋初,君主专制较之以前明显加强。因此,宰相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变小,堂帖的运用大打折扣,宰相机构转而使用劄子作为下行的指挥文书。对此,刘后滨认为,堂案与堂帖不同于需要以皇帝的名义发布文书的敕牒,其是中书门下独立指挥公务的命令文书,体现了宰相对于政务的独立裁决。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增订版),第300页。元丰改制后,王朝政令通常经尚书省行下,宰相部门传达公事的文书一般称作“省劄”或“尚书省劄子”,自后迄南宋相承不废。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在元丰改制之后的“省劄”中,“奉圣旨”与“劄付某某”等标志性用语,一应俱全。省劄在末尾日期之下注“押”,也表示尚书省宰臣签押之意。张祎:《中书、尚书省札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至南宋,省劄的应用场合更为广泛,所处理的政务也远远突破事情大小的界限。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此前在唐、五代、北宋时期本应以敕处理的事情,在南宋却常以省劄来处理。此时省劄既用来批复有关官司,亦可转发制敕和赦文等重要诏书。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