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会试分卷录取制创立、实施及变迁考实
作者: 郭培贵
摘 要: 为保证边远落后地区的举人应考会试具有一定考中率,洪熙元年,明仁宗与杨士奇创立了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取士制度;宣宗嗣位后又予重申,并在宣德二年和宣德五年的会试中得以切实执行,宣德八年会试得到基本执行。正统元年会试又进一步细分为南、北、中卷,各按“六、三、一”的比例录取;正统四年会试复改为各按“五五、三五、十”的比例录取;其后,又经历了诸多科次的分卷占比波动甚至短暂的罢行、改制,自嘉靖二十九年会试开始,“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才获得稳定、严格的执行。对上述史实的审慎考证,既反映了明朝会试在以考试成绩为取士决定因素前提下对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予以适度照顾的长期摸索和坚持,也说明了对相关史料进行严谨考订和溯源辨误在史学求真中的极端重要性。
关键词: 明代会试;南北卷;南北中卷;各卷区录取比例;史料考证
相比于前代,明代科举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创立并实行了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制度,①以保证边远落后地区的举人应考会试具有一定的考中率,实现会试取士的相对地域平衡,故研究明代科举,这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学界一般都认同明代会试分卷制始于“南北卷”,既而变为“南北中卷”。但“南北卷”确立于何时?各自“卷区”如何?是否得以实施?何时变为“南北中卷”?“南北中卷”的录取比例是否一成不变?如果有变化,又是怎样变化的?对于上述问题,史料记载十分零散且多有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有的记载则因来源不明而难以凭信。今人的相关研究虽提升了学界对该论题的重视程度,但因普遍缺乏对相关史料的严谨考订,忽略了对史料来源的追溯及其真伪的鉴别,故也就程度不同地沿袭了史料中的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目前相关研究成果,论文主要有靳润成:《从南北榜到南北卷——试论明代的科举取士制度》,《天津师院学报》,1982 年第 3 期;林丽月:《科举竞争与天下之“公”:明代科举区域配额问题的一些考察》,《历史学报(台湾师大)》, 1992年第20期;刘海峰:《科举取才中的南北地域之争》,《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1期;王凯旋:《明代分卷制述论》,《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张学强、张建伟:《明清会试中的“分区定额”政策探析》,《社会科学战线》,2007 年第 6 期;李立峰:《科举配额制演化的历史考察——兼论“凭才取人”与“逐路取人”之争》,《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谢海涛:《科举录取名额分配制度发展形成的历史》,《福建论坛》,2009 年第 1 期;梁姗姗:《从南北榜到定额取士:明代会试取士区域矛盾的合理解决》,《贵州文史丛刊》,2014 年第 3 期;汪维真、牛震宇:《明代会试分区配额制考察》,《史学月刊》,2016 年第 10 期;汪维真:《从南北卷到南北中卷——明洪熙、宣德间会试分区配额政策之演变》,《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2017 年第 1 期,等。专著主要有龚笃清:《明代科举图鉴》,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461页;吴宣德:《明代进士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沈阳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165页;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研究》,万卷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69-170页,等等。本文拟对此再做考实,并求教于方家。
一、“南六北四”分卷制的创立
“南六北四”分卷制究竟创立于何时?时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认为是奏准于“宣宗即位后”。
参见汪维真、牛震宇:《明代会试分区配额制考察》,《史学月刊》,2016 年第 10 期;汪维真:《从南北卷到南北中卷——明洪熙、宣德间会试分区配额政策之演变》,《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2017 年第 1 期。此论是否符合史实呢?《明仁宗实录》记载:
洪熙元年(1425)四月庚戌,仁宗“谕礼部臣曰”:“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南人虽善文词,而北人厚重。比累科所选,北人仅得什一,非公天下之道。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尔等其定议各布政司名数以闻。”
《明仁宗实录》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庚戌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89-290页。
此段引文是目前所知记载该制的最早文字,而如何理解其中“科场”一词的含义,又是正确识读该段引文的关键。该词是泛指包括各直、省乡试和礼部会试在内的所有“科举考场”?还是专指后者即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会试考场”呢?而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应首先明确该段引文中仁宗所言“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南人”“北人”“南士”“北士”等表述的立足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从其行文语气看,以上表述显然都是立足于全国科举取士状况而言的,所要解决的也是全国科举取士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而非指各直、省或某直、省乡试的取士情况。故此处“科场”一词也就自然是专指礼部主持的全国性“会试考场”,而紧接“科场”之后的“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也就自然是对“会试考场”分卷取士的规定,而绝非对各直省“乡试考场”的规定。事实上,终明一代,明廷对各地乡试取士数量也只有“解额”的规定,而从未有分卷取士的规定;另外,假设仁宗所说“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是对乡试而言,那对其实现全国“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的目标,即解决全国科举取士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所以,此处“科场”只能是指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科举考场,即“会试”考场,而不可能是各直、省的乡试考场。由此证明,明代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六北四”取士之制,在仁宗在位时就已确定下来;其令礼部臣“定议”且“以闻”的,只是“各布政司名数”,也就是让他们议定各直、省乡试的录取数,因这是实行会试分卷制的基础。
如果说以上记载还有些简略,而对拟定该制发挥了主导作用的阁臣杨士奇则对此有着更为细致的记载:
洪熙元年五月……上又言:“科举弊亦须革。”臣士奇对曰:“科举须兼取南、北士。”上曰:“北人学问远不逮南人。”对曰:“自古国家兼用南、北士,长才大器多出北方,南人有文多浮。”上曰:“然!将如何试之?”对曰:“试卷例缄其姓名,请今后于外书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才皆入用矣!”上曰:“北士得进,则北方学士亦感发兴起。往年只缘北士无进用者,故怠惰成风。汝言良是!往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议定未上,会宫车晏驾。宣宗皇帝嗣位,遂奏准行之。
(明)杨士奇:《三朝圣谕录中》,(明)邓士龙辑,许大龄、王天有主点校:《国朝典故》卷四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4页。按:杨士奇在此把明仁宗在位时与其议定会试按“南六北四”分卷录取一事系于“洪熙元年五月”,而《明仁宗实录》则系于“洪熙元年四月庚戌”;尽管有此不同,但两者所述基本史实还是相同的,因而其基本史实也是可靠的。
以上引文所载仁宗在位时与杨士奇对话出现的“科举须兼取南、北士”“北人”“南人”“自古国家兼用南、北士”“北方”“南、北”等表述,也都是立足全国科举取士状况而言的,而非指各直、省的科举取士情况。故在此种语言环境下,杨士奇在回答仁宗“将如何试之”时说:“试卷例缄其姓名,请今后于外书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才皆入用矣!”说的自然是全国性会试的取士办法。这个提议随即得到仁宗的肯定:“汝言良是!”这同样证明了会试“南六北四”分卷按比例录取制在仁宗时就已确定下来。仁宗让杨士奇“往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且“以闻”的,仅仅是“各处额数”,即各直、省的乡试解额。杨士奇的记载,除了君臣二人确立会试“南六北四”分卷按比例录取制的对话过程外,比《明仁宗实录》多出的,就是在他奉旨和有关官员议定了“各处额数”后,未及上奏,仁宗就驾崩了,“宣宗皇帝嗣位,遂奏准行之”。这里的“奏准行之”,是指杨士奇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的各直、省乡试解额,而不是会试按“南六北四”分卷录取之制,因该制在仁宗时就已经确定,故宣宗即位后,不需要再行“奏准”。
然而,自成化末年开始,人们对“南六北四”分卷制始定于何时就已经有了不同或模糊的记载,并且还往往把其确立与其变为“南北中卷”放在一起记载。如《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记载:“宣德丁未(二年,1427),大学士杨士奇乃议会试取士卷分南、北,南十六、北十四;既而,以百乘除,又各退五为中数。”
(明)尹直:《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宁波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正德《明会典》载:“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旨,不过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后复以百名为率,南、北各退五名为中卷。”
正德《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六·学校二·科举·会试·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 1986年,第617册第745页。万历《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五·科举·会试》(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50页)所载的相关内容与正德《明会典》相同。由上引《明仁宗实录》和杨士奇的《三朝圣谕录中》所载可知,《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载“南六北四”分卷制是杨士奇于“宣德丁未”议定的,显然是错误的。正德《明会典》载“南六北四”分卷制是“奏准”于“洪熙元年”,则是一个含混模糊的说法,因由上所论可知,该制是“洪熙元年”仁宗在位时与杨士奇议定的,而非同年宣宗即位后奏准的;宣宗即位后奏准的只是“各处(乡试取士)额数”。 对此,《明宣宗实录》也有以下明确记载:
洪熙元年九月乙卯,行在礼部奏定科举取士之额。先是,仁宗皇帝以为近年科举太滥,命礼部、翰林院定议额数;至是,议奏:“凡乡试取士,南京国子监及南直隶共八十人,北京国子监及北直隶共五十人,江西布政司五十人,浙江、福建各四十五人,湖广、广东各四十人,河南、四川各三十五人,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人,广西二十人,云南、交阯各十人; 贵州所属有愿试者,于湖广就试。礼部会试所取不过百人。”上曰:“南士取十之六,北士十之四。大抵国家设科取士为致治之本,其冒贡非才,盖是有司之过;人既苟得,遂启亻幸心。今解额已定,果行之以公,不才者不得滥进,自然人知务学。其令各处,凡考试官及诸执事,先须择贤,庶免冒滥。”
《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乙卯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44-245 页。按,其中“北士十之四”原为“北士之十四”,依据上句“南士取十之六”的表述,当作“北士十之四”,径改。
由上引文可知,“行在礼部奏定科举取士之额”,并未提及会试录取按“南六北四”之制,因该制已在仁宗时被确定。宣宗在允准行在礼部所奏各处乡试取士额数时,只是对该制予以重申而已。
至于“南北卷”何时变为“南北中卷”?《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正德《明会典》则都采用了模糊化的表述方式,前者用“既而”,后者用“后复”,皆是不确定的时间表述。说明其已不清楚“南北卷”变为“南北中卷”的具体时间,但两部文献对此还是保持了一定程度的严谨,即说不清楚就退而求其次予以模糊化,而不强为臆断其具体时间。但在距离洪熙元年仁宗与杨士奇议定会试按“南六北四”分卷取士的一百二十多年后,俞宪在其《皇明进士登科考》中,对“南北卷”的确立及其变为“南北中卷”的经过,则做了如下记载:
洪熙元年乙丑五月,上谕大学士杨士奇曰:“顷者科举取士往往失人,奈何?”士奇对曰:“科举须兼取南、北士,长材大器多出北方,第朴拙少文,难与南人并校也。”上曰:“糊名入试,何以别之?”对曰:“请令举子试卷缄其姓名,外书南、北二字,约以百人为准,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材皆入用矣!”上曰:“善! ”遂令士奇与尚书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士奇等复议,以为四川、广西、云贵及庐、阳等府举子,恐不能概以南卷并校,乃以南卷十六、北卷十四退五为中数以待之。按,是年宣宗即位,始议南、北、中分卷之制,遂为定例。
(明)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卷一《令典》,屈万里主编:《明代史籍汇刊》,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版,第7页。
引文中自“洪熙元年乙丑五月”至“计议各处额数以闻”一段内容,应是依据杨士奇《三朝圣谕录》的记载,但杨氏记载中却绝无俞宪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之后所说“士奇等复议……遂为定例”的内容,遍查《明仁宗实录》《明宣宗实录》和正德、万历两部《明会典》以及杨士奇《东里文集》《三朝圣谕录》等相关文献,也都未发现俞宪所说内容,且俞宪也没对其所说内容提供任何来源证据,故其所云“士奇等复议”以“四川、广西、云贵及庐、阳等府”为“中卷”,以及“是年宣宗即位,始议南、北、中分卷之制,遂为定例”的说法,因来源不明,不能凭信。此后,张朝瑞《皇明贡举考》虽沿袭俞宪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