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移民子女有权接受免费教育吗?
作者: 付杰2024年美国总统大选开战在即,民主党和共和党都已摩拳擦掌,展开了轰轰烈烈的舆论宣传战,为这次选举积极造势。据美国相关媒体报道,前总统特朗普在5月30日表示,如果他能在2024年总统大选中击败对手,将会取消非法移民和非美国公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权。而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只要是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可自动获得公民身份,这也是我国“赴美生子”现象产生的根源。
非法移民早已成为美国社会的核心议题,尽管他们由于地下身份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诸多福利项目,但大多民众还是坚持赋予非法移民的子女公共基础教育权。而权利系斗争而来,这一权利的获得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桩著名官司有关,那就是普莱勒诉多伊案(Plyler v. Doe,以下简称普莱勒案)。

为孩子背水一战
美国的得克萨斯州与墨西哥之间存在漫长的边境线,每年有大量非法移民为了寻求更好的工作机会和更高的薪酬待遇偷偷潜入得州。这些非法移民不仅抢夺了当地居民的工作岗位,还加剧了政府的社会福利负担。1975年,得州通过了新的教育法案,决定不再为5至21岁的非法移民子女提供免费公立教育,并禁止其注册入学。
1977年7月,得州史密斯郡泰勒学区开始执行得州教育法案,规定非法移民子女若入读该区公立学校,每年须缴纳1000美元的学费。 何塞·罗布雷斯在一家管道厂工作,由于是非法移民,只能赚取微薄的收入。1977年8月末,新的学年开始了,他和妻子洛萨里奥带着5个孩子去入学,却被校方告知须出示孩子在美国的出生证明。罗布雷斯自然拿不出,可又付不起每年5000美元的学费。
泰勒学区有此遭遇的并非罗布雷斯一家,还有阿尔瓦雷兹、洛佩斯、赫尔南德斯3家,加起来一共有16个孩子。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寻找法律的帮助。
泰勒市的执业律师拉里·戴夫斯决定代理此案,并邀请墨西哥裔美国人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MALDEF)的专职律师彼得·鲁斯加入,该组织1968年成立于得州圣安东尼奥,是专门保护在美国的墨西哥人及其他拉美人权益的非营利组织。两位律师将学区总监詹姆斯·普莱勒(James Plyler)作为被告,向得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学区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侵犯了这些儿童的受教育权。
需要说明的是,面对这类案件,很多家庭选择隐忍退让,因为一旦卷入诉讼,他们的非法移民身份很容易被曝光,将自身置于被递解出境的危险之中。原告4户家庭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为了孩子们的教育和未来奋力一搏。原告当中有一个叫做劳拉·阿尔瓦雷斯(Laura Alvarez)的9岁小女孩,为了避免暴露身份,律师说服法官采取保密措施,以“Doe”代替她的真实姓名。“Doe”在英文中有“无名氏”之义,在法院中多用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安全,因此一审案件被称为“Doe v. Plyler”。
为了进一步降低案件的关注度,法庭善解人意地将开庭时间定为1977年9月9日早上6点。当天劳拉一家早早起床,将所有贵重家当装上汽车。他们已经做好背水一战的打算,一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移民局抓捕,就当场认罪并驱车赶往墨西哥。
开庭时,16个孩子坐在法院的长椅上,睡眼蒙眬。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次审判很可能会决定自己一生的命运。
一审中,法官支持了这帮儿童,命令州政府按照实际人数给泰勒学区拨款。这些孩子回去上课了。1977年12月,案件再次开庭审理。普莱勒出庭,坦露泰勒学区缺乏充足资金,没有能力为每个州政府不愿拨款的孩子提供免费教育。
1978年9月14日,法院判决得州教育法案违宪,将非法移民子女驱逐出公立学校或向他们收取学费的做法不仅违反平等保护条款,还侵犯了联邦管理移民事务的优先权。
得州政府不服,上诉至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法院维持原判,但不认可得州侵犯了联邦的优先权。州政府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此时得州发生了多起与非法移民子女教育问题相关的案件,由于高度相似,最高法院决定将这些案件同普莱勒案合并审理。
“文盲是终身残疾”
1981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主要围绕第十四修正案展开,得州方认为非法移民违反了美国的移民法,是无可争议的违法分子,不在平等保护范围之内;两位律师则主张非法移民也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理应给予平等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首位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国人、一生致力于维护底层民众权益的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向得州助理检察长约翰·哈代发问,得州是否可以拒绝给予非法移民消防保护?哈代考虑之后,回答不能。马歇尔追问,难道一个人的房子比孩子还重要?马歇尔又问道,得州是否可以立法禁止罪犯的孩子入学?哈代回答说不能,这是违宪行为。马歇尔反诘道,杀人犯的孩子可以上学,非法移民的孩子为什么不可以上学呢?
在庭审结束后的闭门讨论中,9位大法官的观点存在巨大分歧。1982年6月15日,经过紧张博弈和多次妥协之后,最高法院宣布判决。大法官们以5:4的惊险投票结果,判决得州教育法案侵犯了非法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构成违宪,应予废止。
代表多数派意见的布伦南大法官起草了判决书。判决书从文义解释出发,肯定了平等保护条款同样适用于非法移民。非法移民即使缺乏合法身份,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而非“任何公民”,说明当时国父们在制宪时并未将保护对象仅仅局限于公民。布伦南还引用了3件历史久远的涉及华人的案件,分别为1886年的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96年的黄文诉美国案、1898年的美国诉黄金德案,佐证平等保护条款不分种族、性别、阶级、财富、地位,对任何人都同等适用,非法移民自然也不例外。
而如何论证得州限制和禁止非法移民子女接受教育的做法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呢?这又涉及司法审查标准的考量。简单来讲,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以是否将人群不合理分类,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紧密关联等为依据,形成了“三重基准”的违宪审查制度,分别为严格审查、中等审查、合理审查。严格审查最为苛刻,只要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或者对人群进行“可疑分类”,就无法通过审查。而在不侵犯宪法基本权利或没有对人群进行“可疑分类”的前提下,只要立法具有正当目的,且手段与目的之间有合理关联,就属于合理审查。


然而,教育权既不属于美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之一,非法移民也不属于“可疑分类”,这在美国是通用的分类,因此无法适用严格审查标准。于是判决书另辟蹊径,以教育的重要性为依据,依然采取了加强的司法审查标准。
判决书指出,教育不仅会影响孩子个体的命运,改变他们的未来,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竞争力也至关重要。布伦南提出了“文盲是终身残疾”这一著名的观点,还引用了布朗案中的判决:“教育可能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教育对美国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早已表明。教育是我们履行公民职责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优秀的公民品质最重要的基础,是唤醒一个孩子对文化价值的认知、辅佐他为以后的职业训练做好准备以及帮助他正常地适应他所面临的环境的一种主要工具。”进一步讲,教育对非法移民子女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这一群体本来就处于社会下层,如果连他们子女的教育权也剥夺掉,这些孩子也就失去了向上流动、阶层跃升的机会,而且还会制造大量“低端人口”,引发偷盗、抢劫、斗殴、贩毒、卖淫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另外4位大法官却反对这个判决,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还撰写了掷地有声的长篇反对意见。他认为判决书过分发挥司法能动,僭越了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破坏了三权分立体制。而且,此案判决是以情感替代法律、以结果导向倒推论证理由,“把一些似乎是‘可疑的类别’又似乎是基本权利的零碎拼凑在一起,编织出专门为这类案件中的事实量体裁衣的结论”。伯格大法官还坦承:“如果我是立法者的话,我不会选择拒绝向非法移民的孩子提供免费教育。除了同情心方面的考虑,从公立学校中赶走任何儿童造成的长远代价可能远超过教育他们的成本。但是,这不是本案的问题;从良善政策出发反对得克萨斯的立法选择固然有道理,却并不意味着得克萨斯的选择违反了宪法……宪法并没有为每种社会疾病提供药方,也没有赋予法官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使命。”
普莱勒案的挑战
普莱勒案甫一宣判,如电照风行,在民众中间引起轩然大波,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大有人在。前者主要出于人道主义立场和实用主义取向,同情非法移民子女的人权状况,反对让孩子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些孩子接受教育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后者则指出判决书中的法理缺陷,批判其对宪法原则的悖反,而且从财政负担、对合法移民的“挤出效应”等方面大加挞伐。
的确,非法移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议题,不仅仅是法律争议,还涉及党派政治、公共政策、经济利益、道德伦理甚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美国民间一直存在强大的反对集团,这股声浪传导到政治层面,则是立法收紧、执法趋严。
198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移民改革与控制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以非法移民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立法,该法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措施,加强了移民执法,还对企业招工提出了审核要求。非法移民数量持续暴涨的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采取举措。1994年11月8日,加州提出的“187号提案”以近59%的全民支持率获准通过。这一提案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对非法移民实施了空前严厉的措施,激起强烈反对,通过第二天即被法院采取了临时限制令。在巨大压力之下,“187号提案”最终胎死腹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6年,在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移民法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的立法辩论过程中,联邦众议员埃尔顿·加勒格利又提出了被称为“加勒格利修正案”的提案,试图废除非法移民子女的公共基础教育权。但在总统克林顿和两党众多议员的反对下,最后也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