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父亲的抗争:布朗案与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作者: 付杰2020年,非裔美国男子乔治·弗洛伊德因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而不幸死亡,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大规模抗议,继而发展为一场轰轰烈烈的“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运动。在这场运动背后,黑人的诉求已从事件本身扩展到消除种族歧视、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等一系列更为根本性的制度顽疾。这一事件再次将黑人问题曝光至全球公众面前,看似偃旗息鼓的种族矛盾原来并未真正解决,黑人与白人之间的裂缝只是缩小了,仍未得到彻底的弥合。
自美国建国后,种族矛盾一直是国内问题的重中之重。在宏观层面上,奴隶制度、南北内战、民权运动等重大事件深刻影响了美国历史的走向,重塑了国家的整体面貌;在微观层面上,黑人不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权利被侵害后走向法院,产生了许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例,如催发美国内战、被称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以及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得种族隔离合法化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当然,还有绝对无法被忽视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以下简称布朗案)。布朗案如今已被视为美国最高法院最具进步意义的判例之一,它吹响了终结种族隔离的集结号,为种族平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历史的进步鲜少是在风平浪静的“光荣革命”中完成的,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历程也经历了惊心动魄的抉择和跌宕起伏的斗争。
“隔离但平等”的另类歧视
美国建国之时,制宪先贤们已经意识到奴隶制的不正义和非人道,但是南北在这一问题上分歧严重,双方只得暂时达成妥协,允许奴隶制的存在,甚至还写入了宪法之中。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南北双方在奴隶制的存废问题上愈发剑拔弩张,最终导致了一场漫长而惨烈的内战。
尽管南北内战初期南方军胜多负少,但北方凭借人口、工业、经济、道义等优势取得了最终胜利。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兑现《解放黑奴宣言》的承诺,北方主导的国会通过了3条宪法修正案:第13修正案旗帜鲜明地宣布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惩罚犯罪行为);第14修正案规定了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实质上确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地位;第15修正案赋予了黑人选举权,规定这项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认或剥夺”。3个修正案尤其是第14修正案,其影响之深远,意义之重大,怎么形容也不为过,因此有“第二次制宪”之称。
同时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稳定联邦社会秩序,内战结束后,南方还于1865年至1877年经历了漫长的重建时期。这一时期南方由联邦政府进行直接管理,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在政治方面赋予黑人政治权利,黑人的社会境况大为改善,比如符合资格的黑人可以通过选举进入州议会和国会,黑人儿童可以进入种族混合的免费公立学校。此外,国会还于1867年通过了《重建法》,将黑人的选举权以法案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重建时期一结束,南方白人就对黑人展开了疯狂的反攻倒算,不仅黑人之前获取的权利再度丧失,还沦为了无奴隶之名、却有奴隶之实的“贱民”阶层,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祖父条款”和吉姆·克劳法。所谓“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是指1867年1月1日以前有选举权的人及其子孙,一律享有选举权,而从1870年起则必须具备相应财产或教育等资格方可取得选举权。因1867年以前有选举权者基本为白人,1870年又正好是第十五修正案通过的那一年,南方州通过这种方式巧妙地限制了黑人的选举权,使得绝大部分黑人丧失了通过投票表达自身诉求的机会。所谓吉姆·克劳法,是对1876年至1965年间白人制定的关于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系列法案的统称。吉姆·克劳本是舞台剧中一个黑人滑稽角色的名字,后来还出现了一首以此命名的黑人流行歌曲。但这个名称的内涵逐渐发生了流变,成为了蔑视和侮辱黑人的代名词,并由此发展出了吉姆·克劳主义。根据吉姆·克劳法的规定,在公共空间对白人和黑人实施种族隔离措施,学校、餐馆、剧院、卫生间、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被划为泾渭分明的两个区域,黑人不得进入白人专属的地带。
吉姆·克劳法之所以能够大肆横行,并且在南方各州愈演愈烈,与最高法院一桩臭名远扬的判例有关,这就是著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正是这个案件,为种族隔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为吉姆·克劳法的制定与施行大开方便之门。
1892年6月7日,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Homer Plessy)进入东路易斯安那铁路一辆专属白人的车厢。根据路易斯安那州《隔离车厢法》,白人和其他有色人种须乘坐隔离开的车厢,普莱西因此被捕。之后他根据宪法第13、14修正案,将路易斯安那州告上法庭,初审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判其败诉。不服判决的普莱西就弗格森的裁决向州高级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依然维持原判。1896年,普莱西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寻求最终救济。最高法院大法官以7:1的投票结果判定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不违宪,还创设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并认为这一做法并不构成对黑人的歧视。
普莱西案实际上确认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尽管该案仅涉及公共交通,但南方各州纷纷将其扩张到教育、卫生、餐饮、娱乐等多个领域。在这些场所,“白人的归白人,黑人的归黑人”,他们虽然生活在同一片土地,黑人却被放逐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成为了身份低微的二等公民。因为尽管法律规定要为白人和黑人分别配备服务设施,但这些设施往往存在巨大差距,白人的明显要优于黑人。以教育领域为例,“1899年,黑人儿童占南方学龄儿童总人数的31.6%,但用于黑人的教育经费投入仅占公共学校教育总经费的12.9%;黑人学校的上学天数平均每学期比白人学校少59天。就南方各州黑人学校的生均投入来看,1940年,南卡罗莱纳州、佐治亚州、阿拉巴马州的黑人生均投入只达到白人的33%;而在密西西比州,这一数据只有白人的15%。”而且,黑人教师的教学任务通常也比白人重,但工资只有后者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
如此悬殊的种族差距导致诉讼源源不断地涌向法院,但法院遵循普莱西案创设的先例,黑人极少获得胜诉,直到布朗案的到来,才算撬开了一个裂口,终于推翻了普莱西案所确立的原则。
奥利弗·布朗为女儿不屈抗争
奥利弗·布朗(Oliver Brown)是一名黑人,居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从事铁路焊接工作,还是当地黑人卫理公会教堂的助理牧师。布朗的女儿琳达到了上小学的年纪,但由于黑白分校制度,琳达无法在离家只有几个街区的白人小学萨姆小学就读,反而每天要步行1.6公里,穿过危险的铁路交叉口,再乘坐公共汽车去8公里之遥的黑人小学门罗小学读书。
布朗向萨姆小学提出入学申请,遭到了托皮卡教育委员会的拒绝,理由自然是黑人学生不得在白人学校就读。无奈之下,布朗联系了他的朋友、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在当地分会的主席麦金利·伯内特,寻求该组织的帮助。
NAACP可是美国家喻户晓的民权组织,其宗旨为“保证每个人的政治、社会、教育和经济权利,并消除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自1909年成立以来,NAACP为有色人种尤其是黑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极大维护了黑人权益,为消除种族歧视作出了巨大贡献。NAACP初始目标是在种族隔离的制度背景下推动黑人和白人待遇的平等化,但从30年代开始,这一目标发生了根本转向,开始将废除种族隔离、促进种族融合作为新的奋斗方向。布朗案恰恰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NAACP决定就此“发难”,向种族隔离制度发起挑战。
在NAACP的帮助下,1951年3月22日,布朗和其他有类似不公经历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托皮卡教育委员会,要求在托皮卡地区的公立学校中废除黑白分校制度。1951年6月25日至26日,堪萨斯联邦地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律师声称“隔离但平等”形式上看似平等,实质上却并不平等。黑白分校制度严重损害了黑人学生的自尊心,给他们造成低人一等的自卑感。被告律师则主张种族隔离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甚至辩称这是在为黑人学生进入种族隔离社会做准备。他们还列举了一些功成名就的黑人,证明隔离制度并没有妨碍黑人儿童的成长成才。
1951年8月3日,地方法院宣布遵循先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也承认黑白分校确实给黑人儿童造成了不利影响,隐含了对种族隔离的批判之意。尽管败诉,布朗还是从中看到了胜利的希望。1951年10月1日,布朗和其他原告依据特别程序规则,将案件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期冀在终局裁决中获得一锤定音的胜利。




戏剧性转折改变判决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在布朗案前后还有4个涉及到黑白分校和种族隔离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分别为南卡罗来纳州的布理格斯诉伊利奥特案、弗吉尼亚州的戴维斯诉爱德华王子县教育委员会案、特拉华州的哥伯哈特诉贝尔顿案和哥伯哈特诉布拉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波林诉夏普案。由于案情相似,最高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这5个案件被统称为“布朗案”。
由于案件涉及到种族隔离制度的存废,自然引起了全国公众的特别关注。为了打赢这场至关重要的案件,双方都组建了强大的律师团队,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
原告首席律师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可谓是美国法律史上赫赫有名的大人物。他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在任期间(1967—1991年)始终为弱势群体发声,维护女性、少数族裔和外国移民的合法权利。在进入最高法院之前,马歇尔曾担任NAACP律师,代理过大量民权案件,致力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其中以布朗案最为著名。与其共事过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曾盛赞道,“瑟古德·马歇尔为带领我国走出种族隔离的荒原而作出的重大贡献是任何美国人所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