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认证体系研究
作者: 吴亚军 马林旭[摘要]在职业教育领域,丹麦以教育认证法律、先前学习认证、国家资历框架以及丹麦质量框架为基础,建立了以政府机构、咨询委员会、国家培训委员会、地方培训委员会、职业院校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最终构建了以专业化的评估认证机构、可靠的评估认证标准和具有操作性的评估认证程序为特征的教育质量评估认证运行机制。借鉴丹麦经验,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应该通过健全专门教育认证法律体系,建立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建构多主体参与的治理体系,建设专业教育评估认证中介机构,以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关键词]丹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认证;机制
[作者简介]吴亚军(1978- ),男,天津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副研究员,硕士;马林旭(1980- ),男,河北高阳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副教授,硕士。(天津 30035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用型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研究与实践”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IE210146)
[中图分类号]G71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2)13-0097-07
丹麦职业教育体系是双元制形式,学生会在学校和企业之间交替接受教育与实践训练。丹麦职业教育主要分为高中阶段的初级职业教育(类似国内中职)以及面向成人的职业教育,专业主要为社会和健康教育、农业、林业、海事研究等,学制为“2~5年不等,主流是3.5~4年”①。目前,丹麦大约有100所院校提供职业教育课程,其中包括25所商学院、21所高等专科学校、19个合并学院、9所农业院校、16所基础保健学院以及其他专业机构。除了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外,这些学院还可提供普通高中学历、高等商业考试或高等技术考试、成人职业培训课程,以及由企业专门委托开设的课程,并经常与其他学院合作开设短期高等教育课程。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的院校合并,院校数量大幅度减少而规模逐渐变大,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课程选择。如今,丹麦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已高度模块化和灵活性,原有的初级职业教育和成人职业教育已经被整合,其目的是确保资格和能力水平之间的一致性,以符合国家资历框架的发展需要。
一、丹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发展概况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质量评估认证一直被列入丹麦的政治议程。丹麦教育部为了规范职业教育的供给,“引入了基于学生的‘出租车计费器赠款’(taximeter grants)的新治理框架”②。该框架是通过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对技术、组织和社会变化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做出更自主和快速的反应,从而提高职业教育系统的整体响应能力。
丹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所有职业教育院校都必须强制提供质量保证,第一阶段的总体政策目标是建立一个质量体系,在教育供给层面进行系统的自我评价和跟踪。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视察和外部评价的作用才慢慢建立起来。在2000年以后的第二阶段中,逐渐加强了对职业教育的“产出”监测,受欧盟教育一体化的影响,丹麦教育部门统一制定了六个质量指标,并加强了对教育系统整体外部监测。外部认证,明确地称为认证是始于2004年,当时丹麦评估研究所对高等教育培训项目进行了认证,也包括对成人继续教育的评估认证。第三阶段是自第一部评估认证法律颁布开始的,即2008年4月。但这一时期,评估认证是有法律依据的,每年有两个评估认证周期,“分别在秋季和春季”③。2008年秋季,首次对新职业教育课程进行评估。对职业教育主要集中在课程与项目的评估认证,还没有对职业教育机构进行明确认证,只是间接地对机构认证标准进行了相关试点。而真正全面的认证则始于2013年6月颁布的第601号认证法,从此丹麦不仅有对课程与项目的认证,还有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
二、丹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认证的主要参与方
在国家资历框架体系下,丹麦职业教育构建了在决策层面的集中模式,即统一规定的国家课程;在教学层面和实施层面的分散模式,职业院校可以开发校级课程,且在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求方面院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从而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结构体系。
(一)政府机构
在丹麦,由议会制定职业教育的总体框架,具体事务由教育部管理,教育部对职业教育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为课程制定总体目标并提供立法框架,使利益相关者、社会伙伴、大学和企业能够根据学生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调整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教育部负责确保职业教育课程满足青年教育所需要的广度,并能够为其配备必要的资源。对于职业教育,教育部在审批和检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职责有授权职业院校提供特定职业教育培训计划的权利,职业院校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可能被撤销批准;通过系统地收集教育成果(入学率、在校人员流动、结业率、学习成绩、就业等),持续监测职业院校的产出成果。教育部对职业学院质量的检查包括年度报告、网站、毕业率、辍学率、年级、就业和继续教育的升学率等数据。
(二)社会合作伙伴
在丹麦,社会合作伙伴在职业教育各个方面发挥着制度化的角色,就职业高中教育而言,主要向儿童和教育部提供咨询,并通过地方培训委员会在地方层面发挥咨询作用,最重要的作用是确保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相一致。
1.国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社会伙伴的31名代表组成,委员会以顾问的身份监测社会发展情况,强调与职业教育有关的趋势,并就建立新的职业教育方案以及其他方案的调整、合并或终止向教育部提出建议。
2.国家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支柱,大约有50个贸易委员会负责109个主要培训项目(课程)。委员会通常有10~14名成员,“由劳动力市场组织组成(雇主和雇员组织的成员人数相等)”④。其核心职责包括:一是密切关注特定行业的发展,在开设和更新职业教育课程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并在指定学习目标和期末考试标准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二是开发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保持密切联系;三是在立法框架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个别课程的监管框架,决定哪个行业提供培训的核心、课程持续时间,以及理论教学和企业实践的学时比例;四是批准企业成为合格的培训机构,“并对学徒与所在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做出规定”⑤;五是担任行业“守门人”,负责熟练工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3.地方培训委员会。该委员会确保职业学院与地方社区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提高对当地劳动力市场需要的响应能力。他们包括由国家贸易委员会任命的当地雇主和雇员代表,以及由大学任命的教职员工、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培训委员会与各学院密切合作,决定各学院的具体课程,包括提供哪些选修科目。他们协助国家贸易委员会“批准当地企业成为合格的培训机构,并协助协调学徒与企业之间的冲突”⑥。
(三)职业院校理事会
职业院校作为自治机构,根据教育部的管理框架实行理事会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财务管理和教育活动。理事会由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代表以及社会合作伙伴代表组成,决定学院提供哪些课程及其能力,贯彻落实地方法规和指导方针,负责管理学校的财政资源,聘请和解雇运营管理人员(包括校长、院长等行政人员)。
三、丹麦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认证的运行机制
自2000年以来,职业院校被要求对他们提供的所有职业教育项目进行评估。为此,开发了一种国家自我评估系统,现在已成为职业院校质量战略的强制性组成部分。目的是测量参与者的满意度和学习成果,以及员工参加成人职业教育模块所在企业的满意度。该系统的优点是可以在国家层面建立关于成人职业教育质量的定量汇总数据库,国家自我评估系统作为质量保障工具进一步补充、丰富了认证体系。
(一)评估机构
2007年丹麦认证机构成立,该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由两个实体组成:作为决策权威的认证委员会和作为认证运营商的认证机构。认证委员会是丹麦教育认证中的独立机构,是认证机构中的决策权威机构。认证委员会有9个成员,其中至少1名成员必须有国际经验,其中1名必须是学生。丹麦认证机构是丹麦本土最大的认证机构,用户数最多,还有中央评估与认证机构和丹麦评估研究所。其中,丹麦评估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个独立的对外机构,该研究所负责评估丹麦所有教育领域。
根据《认证法令》,高等教育机构应每六年进行一次认证,每年都有一个课程审查的轮换计划。随着2013年认证法案的通过,高等教育机构正在从课程认证向机构认证过渡。机构认证着重对院校的整体质量保障体系进行评估(如获认可,则每六年进行一次);项目认证是服务于机构认证的各项目或课程的认证,直至完全获得机构认证。丹麦评估所的责任主要有五个方面:建立由外部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团,详细阐述认证报告;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认证要求的指南,认证委员会建立专家小组的标准和原则,编制建议和认证报告;向认证委员会提交一份认证报告,并根据专家小组的评估,建议做出积极或消极决定;审查经认证的培训计划或培训条款是否仍符合认证标准;担任认证委员会的技术秘书,并参加最终认证会议。
根据《认证法令》,其他符合欧盟标准的、国际认证的质量保证机构也可以进行认证。在某些条件下,认证委员会可以选择合适的欧盟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注册机构而非丹麦本土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编写认证报告,或应高等教育机构的要求接受其他国际认可的质量保障机构的认证报告。目前在丹麦经营注册的非本土认证机构有欧洲职业教育机构协会、挪威教育质量保证机构、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组织、欧洲脊医教育理事会。
(二)评估标准
丹麦评估所与职业教育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初步标准,然后在职业教育机构协会试点后,对这些协会的评价产生了目前的一套标准。系统、持续的自我评价是认证的标准,有效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认证的前提。
评估现有培训课程有17项标准:就业情况(毕业生必须在相关行业中工作并参加继续教育,丹麦评估所与专家组一起确定了必须达到的最低限度)、就业和职业趋势、就业或职业方面的发展、与潜在雇主的联系、学习成果、学习成果评估、练习、内容和安排、研究知识的发展、设施和资源、系统和持续的质量保证、执业质量保证、国际化的质量保证、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素质是指理论性、技术性、教学性和实践性的职业知识)、防止辍学、学习目标达成情况(期末成绩)、国际化。
评估新开设培训计划有7项标准: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足够的实习场地、培训要素安排(恰当的入学要求、与入学培训计划有关的适当培训要素、适当的实践要素、学生在校期间出国学习的可能性)、知识基础、专业设置、相关设施和资源、职业院校已实施系统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开设新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的质量包含在“学习成果目标”标准中:“培训目标必须与相应培训计划的需求高度一致;必须根据丹麦资历框架描述目标;培训要素的权重和优先次序必须与培训目标一致,并在欧盟学分转换系统(ECTS)中实现转换;与培训的其他部分相比,实践培训部分必须是适当的。”⑦
(三)评估程序
丹麦评估所为认证程序提供详细的指南,供相关职业院校使用。指南中会包括关键要素、概念的详细描述,需要回答的问题,指导性意见以及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表格清单等。对现已开设的职业教育培训方案需要实地考察,在认证之前,申请认证的职业院校会收到一封信,信中会详细描述实地考察的目的、计划过程和应该参加的参与者。根据法律规定,认证过程不应超过三个月。然而,如果是新开设的培训项目,大约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获得政府的最终批准。
具体的认证评审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是召集所有申请认证的职业院校(申请机构)参加集体会议;接下来就是职业院校编制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并将所有信息以电子方式发送至丹麦评估所;与此同时,丹麦评估所提名3~4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并告知职业院校,这时职业院校有权反对。专家小组成员必须来自三个不同的知识与工作领域,即劳动力市场代表、所涉专业职业领域代表和教育行业代表,丹麦评估所还需要确保不同专家小组之间评价的一致性。在成立专家小组后,才开始正式的认证评审程序。
专家小组和丹麦评估所研究、审查职业院校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所有其他材料,如有需要,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说明资料。专家组和丹麦评估所实地考察申请机构,实地考察包括参观,并考虑“设施和资源”的标准,同时与学校理事会、学生和教师以及负责实践培训的人员进行面谈;丹麦评估所根据专家小组的评估起草认证报告,该报告包含对每项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和解释性说明,在报告得到专家小组的批准后,向申请机构反馈认证报告,申请机构有机会改正可能的事实错误或对报告提出异议;丹麦评估所完成认证报告的定稿,并将报告发送至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做出“积极、有条件的积极或拒绝的决定”⑧并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