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治理: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作者: 华裕良 蒋漱清

[摘要]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是新时代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基本办学思路的创新之举,也是坚守职业教育发展本质以及凸显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重要战略部署。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契约型治理通过缔结契约、明确组织目标、构建稳定的组织机制等行动,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仍面临着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契约不执行、治理不协同、环境新变化的挑战。因此,建议通过明确合作契约、协调利益关系、平衡权力关系、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诚信度和责任感来优化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助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走向实体嵌入。

[关键词]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契约型治理;产教融合

[作者简介]华裕良(1973- ),男,江苏无锡人,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硕士;蒋漱清(1965- ),女,江苏无锡人,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商学院院长,教授。(江苏  无锡  21402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江苏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重点课题“长三角职教联盟高质量发展动能提升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2022/02/10,项目主持人:华裕良、蒋漱清)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02-0037-06

产教融合是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战略,推动产教融合从松散组织走向实体嵌入是我国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的战略性任务[1]。2022年,《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省级政府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战略任务,明确了对地方政府集结多元主体,集聚各类资源要素,不断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虽建设成效逐步显现,但也面临着如何有效革新产教融合治理体系、治理方式和治理效能等关键问题。而要解决这些关键问题,首要任务就是要厘清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中的治理逻辑。基于经济社会学视角,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可以视作契约型治理的典范,这是一种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组织和管理,并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以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性的治理机制[2]。探讨经济社会学视角下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治理,有助于从理论上挖掘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治理逻辑,应对现实中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治理难题,进而为其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

一、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契约型治理的三种形式

契约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常见的行为方式之一。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R.Macneil)最早提出了“关系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3]他认为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换关系普遍存在,每项交易都嵌入在复杂关系中。以一次为限的个别契约很少见,处于伙伴关系中的当事人一般都将很多契约条款悬而不决,留待以后根据具体需要再做随机应变的调整,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关系契约。[4]关系契约是广泛存在于各类组织中和组织间的,可以强烈影响个人或组织行为的非正式协议和不成文的行为模式[5],这种关系契约所对应的治理机制就是关系契约治理,具体的契约形式可分为隐式契约和显式契约、单次契约和连续契约、双边契约和多边契约等。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中,通过契约治理,依靠章程确定组织目标,借助制衡、激励、监督等正式手段,严格规定各方的角色、权利与责任,以此来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和产教实体嵌入。[6]

(一)隐式契约和显式契约

隐式契约是指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以默契的方式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通常是在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可以通过隐性的合作方式进行资源共享和互助。相比之下,显式契约则是指双方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显式契约一般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合作内容、时间和方式等。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过程中,政府、职业院校、园区、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既有正式的显式契约关系,又有以默契方式达成的隐式契约,甚至在“熟人社会”的中国语境中,隐式契约往往还多于显式契约。[7]

(二)单次契约和连续契约

单次契约是指合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资源或服务,双方在合作完成后解除合同关系。这种契约形式适用于一些短期的合作项目,如技术开发、培训等。而连续契约则是指双方在长期合作中达成的协议,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合作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资源共享和互助。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过程中,既有“短平快”的单次契约,又有长期合作的连续契约。

(三)双边契约和多边契约

双边契约是指仅有两个合作方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这种契约形式适用于只涉及两个合作方的合作项目。而多边契约则是多个合作方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这种契约形式适用于包括政府、高校、企业等多方合作的项目。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过程中,政府、职业院校、企业等不同主体系统共治,校企之间、政校之间存在着双边契约,但是,“政—校—企”“官—产—学”等三边甚至多边的契约也非常多见。

二、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契约型治理的作用机制

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是指由当地政府、职业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的一种合作机制,旨在推动产教融合从松散链接走向实体化嵌入。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契约型治理通过协调、制衡、激励、监督等手段,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促进各方的信息共享,建立合理的权力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促进各方的参与和合作,从而达成化解权力和利益不对称、实现激励相容、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以及提高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等目标。

(一)实现激励相容

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中,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与科研院所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紧密相连,但由于各方利益出发点不同,导致各主体之间参与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内生动力也参差不齐,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讲,由于产教融合惠企政策的缺位以及落实成效不佳,导致大多数参与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企业积极性不高。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实现激励相容,才能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二)化解权力和利益不对称

由于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在资源分配、决策权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导致各方成员在责、权、利等方面的话语权不同,界限不清,进而使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内部在协调和运转方面产生了沟通不畅、利益不对称等问题,影响了产教融合的成效。因此,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契约型治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化解各方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不对称。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由于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涉及众多的合作关系和交易行为,受缔约各方的人性因素以及外部交易环境因素的影响,如各方利益诉求、主观的预期以及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交易成本和风险[8]。而契约的存在,则能够通过设置一些防范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掉某些潜在的风险;并且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交易模式,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四)提高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

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往的产教融合形式受制于各种因素,出现了合作时间短、合作模式单一、合作程度浅等问题。而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契约型治理中,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沟通机制,能够有效提高合作关系的持续性,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高质量发展。

三、现阶段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契约型治理面临的挑战

尽管契约型治理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中显现出较大的优势,但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绩效难以测量等原因阻碍了完全契约的制定。[9]不仅如此,交易环境、交易特征等要素决定了契约的交易费用,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注定了契约不完全。[10]因此,完全契约并不存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契约治理也会存在客观的问题与挑战,其中,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契约不执行、治理不协同与环境新变化是最典型的挑战。

(一)激励不相容

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契约型治理过程中,激励不相容的现实问题尤为明显。一是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中的不同参与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由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个参与主体组成,政府侧重追求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职业院校侧重追求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企业侧重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各参与方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在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产教联合体的整体运作和发展。二是市场机制与契约型治理之间存在矛盾。市场机制是以竞争为基础的,强调自由竞争和自主决策,追求效率和效益最大化。[11]而契约型治理则强调合作和协调,注重契约关系,需要各参与方的配合和协商。这两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排斥,存在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这使得如何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一个难题。传统的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奖励和惩罚来促使各方履行责任,而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参与方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简单的激励机制无法满足各方的需求。

(二)信息不对称

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信息品质不对称。存在“信息鸿沟”,一方拥有产业、专业、课程、人才等相关信息,而另一方没有或只有有限的信息。二是信息选择不对称。因为不同主体在产教联合体中所处的位置与自身的立场会对信息进行选择性、偏向性筛选,进而对信息的选择和占有就会出现偏差。三是信息时间不对称。信息的价值往往取决于时间的早晚,对同一信息掌握的时间差异会让信息的价值呈指数倍递减,然而,因信息渠道、努力程度的差异,职业教育产教联联合体中的不同主体对信息的掌握必然会出现时间上的不对等。四是信息风险不对称。“信息是一笔危险的财富”[12],掌握信息的时间早晚会带来不一样的信息价值,而信息处理能力的差异则会形成信息风险的不对称。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中,不同主体对信息的加工、处理与运用能力显然不一样,这必然会导致信息风险的不对称。总之,因为信息品质、信息选择、信息时间与信息风险的不对称,不同主体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中的治理能力、治理参与程度和治理水平必然会有差距,进而影响到契约治理。

(三)契约不执行

契约型治理依赖于契约的执行,然而,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过程中,契约不执行现象时有发生。契约不执行主要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合作,这也就是契约治理中的行动不一致。具体而言,一是缺乏明确的契约条款。产教融合契约缺乏明确具体的条款和责任分工,致使各参与方之间产生模糊的责任界定,影响契约的执行。二是利益分配不公平。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不同,某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契约不执行问题出现。三是资金支持不到位。产教融合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也包括师资力量、实践基地等。虽然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资源得到了很大幅度的改观,但是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及其产教合作依旧存在资源不足的难题[13]。四是缺乏不遵守契约的惩罚机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契约合作多是关系型契约,在契约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更缺乏对违约行为的惩戒机制,导致各参与方对契约执行的态度不端正,从而影响契约的实施。

(四)治理不协同

建立合适的治理结构,确保各参与方能够有效参与决策和管理是契约型治理的重要挑战之一。然而,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过程中,部分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因组织机构缺位使各参与方协调问题面临重重困难,难以达成共识。此外,部分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理事会也存在着“理”而不“会”或者是“会”而不“理”的状态[14]。治理不协同对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是限制了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影响了产教融合的规模和效益。治理不协同容易导致各参与方之间的信任缺失,难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共同目标,甚至会导致各参与方产生利益冲突,进而引发矛盾和争端,限制了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影响了产教融合的规模和效益,进而使整个系统的协同效应难以发挥。二是导致合作产生争议和纠纷,影响了合作的可持续性。多元主体在职业教育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契约型治理中,因为治理逻辑不一致,以及治理理念、方式与方法的差异,治理团队不能深度合作,缺乏推动长期发展的策略和规划,难以保障合作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三是导致组织效能下降,造成合作方资源浪费。治理不协同会导致组织的效能下降,产生工作流程不畅、决策困难、协作困难等问题,从而影响组织的整体运营和发展,使各参与方重复投入资源、劳力和时间,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