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机制研究
作者: 李梦卿 刘开亚[摘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路径,其认定工作贯穿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和建设的全流程。通过对选取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10个代表性样本省份的标准分析,表现出以企业和教育互相嵌入的协同式发展为基础的规范化、纵深性和拓展性特征,同时具有服务于科技革命、经济内循环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生性规律。从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家政策鼓励所有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但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因其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政策,被予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故应加强系统性管理,建立相应的进入与淘汰机制,吸引、激励优质企业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机构功能,开展协同治理,以不断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质量,更好地推动以产引教、以教促产。
[关键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李梦卿(1969- ),男,安徽滁州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教师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开亚(1996- ),男,山东淄博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读博士。(天津 30022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天津市职业学校“十四五”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产教+科教’双融合模具智能制造人才培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100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20-0005-09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提出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2019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自愿申报,对相关企业的申报遴选、复核确认以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培育认证以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等相关工作做出详细部署。202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年)》(以下称《行动方案》),指出“到2025年,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工作是一个系统化、体系化的复杂过程,贯穿建设培育全流程,包括遴选相关企业的基本准入条件、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行业产业范畴、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认证评价标准。《实施办法》出台后,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具体省情,陆续出台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政策文件,在与国家层面的《实施办法》保持大体一致的基础上,有不同程度和范围的深化并体现区域性特点。本研究选取广东、湖北、贵州等东、中、西部10个省级层面的相关政策为样本,系统分析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的群像特征和共性规律,探寻开展高质量认定工作的有效路径,以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互嵌式协同: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准入条件的群像特征
深度参与教学培养过程、嵌入教育发展脉络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特征、校企协同育人的起点。《实施办法》在建设培育条件中明确提出了能够代表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参与性的六条基本原则,这是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门槛性要求,呈现出企业与教育互相嵌入、融为一体的准入特征和“企中有校”“校中有企”的协同式发展路径。各地在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准入条件时,在六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地方化改进,体现出规范化、纵深性和拓展性的特征。
(一)规范化:多部门平台联合推进
规范是控制自私冲动的基本前提[1],彰显规范化和权威性的政策文本是确保认定流程有序开展的基础,奠定了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基。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的协同理论认为:有效的协同是通过子系统或子部门之间不断的合作博弈,进而推动总体目标实现的过程[2]。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工作是一个多部门、跨平台的复杂化、系统性工程,牵扯利益相关方众多。只有从政策层面对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化约束和组织管理,才能真正起到协同推进的良好效果,确保认定工作有效落地。
《实施办法》要求政府积极组织引导,明确指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和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要求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线上开展申报、受理、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准入条件的筛选流程和申报机制。这不仅调动了相关企业申报的积极性,也确保各部门平台能够合力聚焦、联合推进。各地依据《实施办法》,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外,联合更多的部门平台和行业组织协同推进认定工作,严格落实各级责任,体现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多方聚力,确保材料真实可靠。例如,上海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企业报送材料;湖北、吉林、江西、浙江、河南、贵州要求税务部门参加审核;重庆和广东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本地分行协助审核;贵州、广东、重庆提出专家评审时可以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浙江、广东、贵州、河南要求成立专家咨询组。以上工作进一步杜绝了企业通过虚报、瞒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体现了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各地协同调度多部门平台,压实主体责任,明晰产业特点和企业概况。二是多级联动,高效推进。广东、湖北、上海、贵州要求市(区)级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级部门或自主择优推荐。江苏和浙江要求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相关材料分别报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河南要求市级部门收集材料后直接报送。认定流程的省市(区)规范化联动保证了工作细节落到实处。审核产教融合型企业准入条件是整个认定程序的前提,各地高度重视,规范引导,高效调动有关部门和组织平台联合推进认定工作。
(二)纵深性:高起点严格遴选
《实施办法》的六条基本原则代表了遴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最低起点,是对企业真正嵌入校企协同育人的基本要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至少要满足六条基本原则中的一条,但多地在此基础上提高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准入条件,站在更高的起点严格遴选相关企业。《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成效,将其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行动方案》指出“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方案》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遴选高质量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的关键,高标准规划是高质量建设的基础。
省级政策的高起点代表更加严格的遴选标准,是高质量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前提。多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标准在六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表现出向纵深方向演化的特征。一是进入条件更高。在标准满足项方面,河南、湖北、江苏、上海分别要求符合3项、3项、6项和2项;贵州、广东、湖北、重庆分别要求至少达到3项、3项、50项和3项。在实习实训方面,对比《实施办法》年均3个月、60人的起点,河南要求6个月以上;湖北和上海要求超过500人和100人;江西要求6个月以上,生产型企业120人以上。在订单班培养方面,除了《实施办法》中“三个学科”的起点标准外,江苏和江西要求累计培养超过50人和60人;浙江要求至少3年订单班培养经验和1届毕业生。二是规则更加严格细化。在对外培训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开展”,河南和浙江要求年均社会培训人数超过500人和600人;湖北要求培训转岗职工超过15000人次以上,或近3年每年完成符合人社部等规定要求水平的培训1000人以上。在办学参与程度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学校举办者”,湖北要求企业持股10%以上,年招收全日制学生大于1000人,全日制在校生大于3000人;江苏要求校企合作至少开展3年;浙江要求企业至少与2所高等院校建立育人机制,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1所以上,或参与职教联盟建设超过1所。多省份秉承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重视纵向标准建设,科学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把握企业质量,保证了入选企业的产教深度融合底色。
(三)拓展性:本土化灵活选拔
始终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3],避免了因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而产生的“水土不服”问题。因此,既然马克思主义要说“中国话”[4],那么准入标准制定就要体现本土化,更具地方特色。在综合考量数量与质量的情况下,选拔出既能确保协同育人效果,又能激发参与热情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产教融合建设程度更是参差不齐。首先,不是每个省份都能遴选出足够数量的符合《实施办法》六条基本原则的相关企业,这限制了某些潜力企业的参与,也不利于校企协同育人的本土化发展。其次,某些省份可能在某一条准则方面发展较为充分,其他准则相对欠缺,这就需要遴选标准兼顾科学性、灵活性。基于此,多省根据自身的发展建设状况灵活拓展了遴选标准,体现了不刻板、不教条主义和本土化的横向拓展性特征。
一是灵活性拓展。在产教融合平台建设方面,《实施办法》仅提到“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多省对平台形式进行了灵活拓展。例如,贵州和广东提出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河南提出共建“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吉林提出共建“产业学院、专家工作室”;江苏还灵活拓展了企业奖助学金标准、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成果标准。二是本土化拓展。多省根据区域内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发展比例、育人特点和经济条件合理拓展准入标准。在设备捐赠方面,《实施办法》只针对职业院校,贵州、广东、重庆将其范围扩展到普通本科学校。贵州、广东将“知识产权共享方”从职业院校拓展到普通高等学校。考虑到当地经济发达、企业水平更高的现实优势,江苏、上海将《实施办法》中的“学生”拓展到“教师”,需为教师提供企业实践和岗位锻炼机会。依据当地企业情况,湖北要求其负债率不能超过85%。江西适度降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训人数,标准为30人。吉林根据具体省情,统筹考虑,探究设置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原国贫省贫地区企业和县域企业”的准入条件[5]。可见,多省份遵循灵活性、本土化的科学选拔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横向标准制定,因地制宜拓展了多项认定原则,确保优秀企业能够嵌入教育事业。
二、内生性服务: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共性规律
《实施办法》提出,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社会领域龙头企业”,满足条件的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进行建设培育。除满足准入条件外,企业所在行业产业还要属于重点建设培育范畴才能入库。面对激烈的科技、产业竞争,服务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国家经济内循环,为产业变革和新一轮科技革命提供内生动力,以本体优势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必然要求。
(一)抢滩未来产业,聚焦新质生产力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强调,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6]。面对落后产能过剩和高库存、高杠杆的改革难题,国家实施了“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7]。去除落后产业的产能和库存,既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也为未来产业铺路搭桥。未来产业指的是以高新技术和前沿科技为基础、满足人类需求、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处于孵化萌芽阶段的新兴产业[8]。因此,承担培育新型产业人才、孵化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教融合企业能够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是抢滩未来产业的关键。多地在制定企业入库标准时,对企业所经营产业做出了详细规定。除《实施办法》的21个产业领域外,浙江提出重点培育金融科技产业;江苏、贵州、湖北提出重点培育新型清洁电力领域产业;吉林、广东、河南、湖北提出重点培育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广东、贵州提出重点培育现代绿色食品产业;河南、江西、吉林提出重点培育中医诊疗产业。未来产业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把握未来产业发展机遇的目的是加快形成更先进的生产力。
后工业社会理论认为,完成基本工业化的国家不再重视传统重工业发展或将其转移至别国,以高新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知识经济性的服务业,经济体有去工业化、虚拟化和金融资本化的特征[9]。不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后工业社会理论,新质生产力理论以实体经济和先进制造产业为基础,避免了类似发达国家的经济脱实向虚和产业空心化现象,开辟了一条适用于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10]。企业是促进生产力跃升的重要动力主体,产教融合型企业应顺应经济发展规律,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国家新型工业化需要,提供内生性驱动力,助力产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在制定企业入库标准时,优先考虑蕴含新质生产力的企业。例如,上海、河南提出重点培育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湖北、上海、江西、重庆、吉林提出重点培育航空航天领域企业;河南、广东、江苏提出重点培育新型显示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广东、湖北、上海提出重点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各地详细划定重点筛选领域,将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建设融入未来产业布局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