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逻辑、桎梏及策略

作者: 孙健 臧志军

[摘要]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是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体现了教育逻辑、经济逻辑与政策逻辑的统一。基于江苏和浙江两省的调查分析发现,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存在统筹协调弱化、利益激励不足、监督评价缺失、政策法规滞后、多元参与缺位等桎梏。对此,有必要从强化统筹协调、提升利益激励、完善监督评价、落实政策法规、架构多元治理机制入手,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策略,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长效机制,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持续成长。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逻辑;桎梏;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20-0021-07

“职业教育跨界合作的办学格局,使得有资格的企业在职业教育框架下,将成为与学校具有同等地位的一种教育机构。”①如何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企业融入职业教育,使得企业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发布《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政府的引导扶持下,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由政府按认定程序予以确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随着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深入开展,培育环节必将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核心。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逻辑

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当前各省市正在开展本区域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探索与实践。在培育实践过程中,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厘清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逻辑,夯实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理论基础。逻辑是行为的起点,决定行为的产生与走向。理解培育逻辑是把握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方向的核心,从底层运行规律来讲,它体现了经济逻辑、教育逻辑与政策逻辑的统一。

1.经济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属性是企业,是能够独自做出经营决策的经济组织,它追求经济效益、服从经济规律、实现经济价值。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其任何行动逻辑都要体现经济特征。实现产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关键要素。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能够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促进人才链和产业链的有效衔接,培养产业真正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引导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更贴近产业,全面提升产业人力资源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对企业来讲,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创造力与竞争力,满足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人才和技术的需求,进而提升经济效益。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以新技术为特征的战略新兴产业,站在国家产业现代化建设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审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要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方向的企业,首选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进入培育库。

2.教育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不单纯具有生产性、营利性,也兼具教育性,在创造经济利润的同时,积极承担育人的社会职责。教育逻辑体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教育任务和使命,表明了产教融合型企业所需承担的教育责任。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时代特征。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有序、有效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履行人才培养使命,具有积极的价值。“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好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②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深化产教融合的创新形式与平台,能够持续激励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与规范企业有效参与职业教育,赋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以及作为教育主体的地位,使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并履行教育责任,推动企业利用资本、技术、设备等要素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学设计、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和实习实训等人才培养过程。

3.政策逻辑。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伴随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议题。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模式改革,国家推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从顶层设计来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是在国家政策层面所形成的关于产教融合的总体设计,是职业教育的重大政策创新,对于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国家层面政策指引下,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有助于实现校企合作从内容到形式的真正融合,打造成为新的产教融合体。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吹响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号角,为新时代建设中国式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桎梏

浙江省嘉兴市于2014年启动市级教育型企业培育试点工作,201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教育型企业认定工作。江苏省南京市也于2018年开展了评选首批南京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江浙两省产业兴盛、职业教育发达,率先在全国开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培育时间长,在培育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困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研究价值。课题组以江浙两省产教融合型企业为研究目标,深入分析其在培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月,江苏省共发布四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现有入库企业365家;浙江省共发布三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现有入库企业223家。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法,在两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在两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中抽取350家企业,涵盖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新材料、高端纺织、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在借鉴多篇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文献问卷的基础上,课题组自编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情况问卷》,共发放电子邮件问卷350份,有效回收339份,有效回收率为97%。问卷调查对象是江浙两省产教融合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高管或企业分管副总。在问卷信度方面,本问卷信度的检验方法采用α信度系数,本问卷信度为0.882,信度较好。在内容效度方面,问卷经过多轮专家咨询,专家形成相对统一意见,认为问卷题项较好地反映了所要研究的问题。在结构效度方面,通过Bartlett球形检验来判断,借助Spss22.0计算出KMO的值为0.887,相伴概率为0.000,适合做因子分析。使用AMOS26.0进行问卷结构效度的检验,得到了X2/df、RMSEA、GFI、AGFI、CFI、IFI和TLI等各项拟合指标系数,拟合情况理想,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深度访谈围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问题和建议展开,访谈对象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相关部门同志。整体来看,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存在“重入库、轻培育”的现象,各级政府对遴选入库企业比较重视,但一旦进入培育阶段,相关举措就弱化下来。在“贵企业在入库之后,政府对于培育的重视程度”选项中,只有13%的企业选择非常重视,38%的企业选择比较不重视,17%的企业选择非常不重视,过半入库企业对政府重视程度不太满意。具体来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桎梏表现如下:

1.统筹协调弱化。虽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门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牵头单位,但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因此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高度统一协调。当前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分工职责不够明确。在“您认为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不同政府职能机构整合聚力的程度如何”选项中,有8%的企业选择非常弱,22%的企业选择比较弱,37%的企业选择一般,说明多数企业认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整合度较低。有省发展改革委处室领导表示:“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还是由发改委负责,教育厅配合,统筹其他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实施,但在实际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不明确,实际执行者主要就是发改委。由于发改委权力有限,无法指导推进同级别政府职能机构工作。”同时,部分省市没有建立产教融合信息平台,“目前陕西、四川、河北、辽宁等22个省区均未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专门信息平台”③。有的地区虽然建立了产教融合信息平台,但缺少对校企双方合作进展的定期统计,导致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缺乏透明度。

2.利益激励不足。我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例如,“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即真正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给予其‘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④。但是,这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利益激励政策多数仍停留在倡议阶段,尚未完全执行。例如,“金融+财政+土地+信用”政策缺乏配套措施,在具体实施落地中难以操作,关于用地支持、财政减税抵免、金融优惠政策的边界难以确定,以致相关企业得不到政策优惠。在“贵企业享受到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相关激励政策的程度”选项中,有15%的企业选择非常弱,29%的企业选择比较弱,36%的企业选择一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企业的基本特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生存的首要目标。由于经济利益激励不足,当前企业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企业高管表示:“当初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也是试试看的态度,尝试一下,对于是否完成培育目标,信心不足。在具体投入方面,也有所保留。”

3.监督评价缺失。“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是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平稳推进的必然要求。”⑤我国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行的是“先建后认”原则,也就是先培育、后认证。对于符合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申报企业,先将其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储备库。入库企业只是试点,需经过至少1年的培育期,再由政府部门根据相应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进行认证,通过认证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才能真正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监督评价体系尚未健全,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全过程的监督评价缺失。尤其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依据即谁来认定、如何认定、认定什么,不少省份尚存在政策模糊空间。部分省份未明确规定入选产教融合型目录的企业三年资格复核的程序和标准;一些省份虽出台了认证指标,但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和检验。同时,认定标准单一,没有考虑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同类型企业都采用相同的标准。另外,对企业经营状态的动态监督缺失,有些企业虽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濒临负债倒闭,依然在进行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发展改革委处室领导表示:“由于精力有限,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不太可能全程监控评价,最多在入库时严格把关,在培育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养现象。”在“贵企业接受相关监督评价的频率”选项中,有18%的企业选择非常低,26%的企业选择比较低,39%的企业选择一般,选择“比较高”“非常高”的企业仅为17%,说明多数企业认为监督评价频率不高。

4.政策法规滞后。良好的政策法规能够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规范实施。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法规滞后。一方面,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没有具体规定。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地方性法规在制度设计与实施层面面临重重困难。教育角度立法不够具体,企业角度立法严重缺失,缺少从企业角度立法来赋予企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缺少约束力。另一方面,从目前的鼓励性政策来看,号召的意味较浓,仅在国家层面发挥其呼吁作用,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没有着重落实政策,具体政策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往往仅限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有政府部门领导表示:“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目前我省主要执行国家层面的政策,发布的政策文本都是在原有的国家政策文本基础上的重复强调。”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政策引导,缺乏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导致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力度逐层递减,政策执行流于形式,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效果大打折扣。

5.多元参与缺位。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跨界性,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培育过程中需要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体现跨界互补、合作多赢、多元共治的原则。当前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者参与不够,制约了培育效果。在“贵企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接受行业协会指导的频率”选项中,有19%的企业选择非常低,38%的企业选择比较低。德国行业协会在教育型企业培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教育型企业若要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必须接受行业协会的全程监控,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我国对于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的权利和地位缺乏清晰认知,导致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严重缺位。有政府领导表示:“目前,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行业协会作用可以忽略不计。”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策略

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的桎梏,有必要从统筹协调、利益激励、评价监督、政策法规、多元参与等方面入手,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策略,真正将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意识根植于企业的长期经营理念和整体经营过程中,从提升行业认可度、实现企业持续价值增长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并将其融入企业战略价值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