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及推进路径

作者: 关清文 方千华 王涛

《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及推进路径0

摘      要:《学位法》正式实施和专业学位体育博士首届招生将于2025年开始,在此背景下,对我国体育博士生培养进行探析,可为体育学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思路。研究认为,《学位法》实施背景下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以“分类发展”为价值取向、以“创新能力”为关键素养、以“独立自主”为必备行为、以“辩证统一”为发展依循。针对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困囿和国外经验,提出推进路径:(1)强化分类发展培养定位,逐步探索专业学位的培养模式;(2)建立科学合理招生体系,推动选拔方式全面申请考核制;(3)提升培养过程学术深度,促进跨学科理念进课程和师资;(4)优化创新成果条件要求,凸显学位类型与学科专业特点;(5)规范学位论文程序内容,增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监督力度;(6)完善学位质量保障机制,维护体育博士生学位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学位法》;体育学博士生;人才培养;分类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4)05-0001-09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promotion pathway of doctoral training in Chinese sports scie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gree Law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gree Law and the first enroll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doctor with professional degree will start in 2025, the research has discussed the training of doctoral students of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ideas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The research holds tha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gree Law, the cultiv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takes "classified development" as the value orientation, "innovation ability" as the key quality, "independence" as the necessary behavior, and "dialectical unity" as the development guideline. Given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training of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in China and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pathways: (1)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ng orientation of classified development, and gradually exploring the training mode of professional degree; (2)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enrollment system, and then promoting the popular application and examination system of selection methods; (3) enhancing the academic depth of the training process, and promoting the interdisciplinary concept into the curriculum and teachers; (4) optimizing the requirements of innovation results, highlighting the degree types and disciplinary characteristics; (5) standardizing the content of dissertation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mong stakeholders; (6) improving the degree quality guarantee mechanism,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for doctoral students in physical education.

Keywords: Degree Law;doctoral students in sports science;talent training;classified development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人才是第一资源。”[1]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引领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逐渐形成规模巨大、分支丰富的发展格局。体育学科作为服务国家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发展的重要学科,较早地开启了高层次人才培养之路。1985年我国设立首批体育学博士学位点,至今40年的博士人才培养,不断推动着体育学科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步入新时代,现有政策法规难以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形成促进和约束作用,《学位条例》由此走上“条例升法”之路。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从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等7个方面,对《学位条例》进行完善和补充[2],并从强制行为效力上提升了立法性,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全面的立法保障。2025年1月1日《学位法》正式实施,将为体育学专业学位博士生于2025年首届招生所形成完整的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格局保驾护航,同时《学位法》中强调的“分类发展”等理念将成为新时代背景下体育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科学内涵[2]。一直以来,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研究始终是学界聚焦体育学高层次人才发展的重要议题,黄汉升[3]、方千华[4]、王雷[5]、杨献南[6]、胡小清[7]、高跃[8]等从不同视角对体育学博士生招生机制、课程内容、论文写作、知识学习、培养体系等进行深入研究,极大地推动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改革与发展。为此,面对《学位法》即将实施并规范体育学博士生培养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重新审视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科学内涵和现实困囿,对推进新时代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学位法》实施背景下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时代背景

1.1  《学位法》修订革新阐释与重点内容简析

从教育部2016年成立修订组开始,《学位法》修订历经2018年列入立法规划项目、2021年草案意见征集、2023年初次审议等重大修订过程,于2024年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9]。《学位法》共7章45条,从性质上,具有学位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从属性上,兼具包含“学位工作体制”等“实体法”和“学位授予程序”的“程序法”的双重属性。整体而言,《学位法》的7章45条相较于《学位条例》对学位程序的要求,变得更加细致,一改以往因政策要求“惜字如金”造成学位纠纷的现象。

《学位法》的体系化设计,从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国学位制度。第一,“总则”章,《学位法》作为我国学位领域的“基本法”,其核心目的是“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学位质量”。其中,“学位申请人”成为《学位法》创造性拟制的新法律主体[10],纠正了《学位条例》中法律主体淡化的问题,充分体现出《学位法》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该章还从法律层面首次明确我国“三级两类”的学位类型体系。第二,“学位工作体制”章,首次设立了“国家—地方—高校或科研机构”三级职责明确的学位工作体制,将原有国家“高度集权”的统一管理,转为“简政放权”的共同治理,体现出《学位法》以良法促进学位工作善治的时代之举。第三,“学位授予资格”章,更是从法律层面提出“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实现“放管服”改革总体趋势下,高校在学位实践中获得学术自治权。第四,“学位授予条件”章,提出更为细化的“三级两类”学位申请人应达到的学术和能力水平,为学术和实践创新型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五,“学位授予程序”章,按照学位授予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单位和其他参与学位授予的主体职责作出要求,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学位次级授予机制”,则未达到博士水平但达到硕士水平,可授予本单位硕士学位。第六,“学位质量保障”章,明确了“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教师”对学位质量的重要性,并对《学位条例》中“舞弊作伪”较为模糊的学位撤销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同时建立的学术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提供了学位权益救济的渠道,最大程度地做到对学位申请人“无纰漏保护”。

1.2  《学位法》引领体育学博士生培养的意义

1)立法性: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更具法规强制效力的保障。

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坚持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全行业、全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1981年《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相关法规的要求下迅速发展,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提供了立法保障。与此同时,开始于1987年的体育学博士生人才培养,也在《学位条例》的规范下逐渐开枝散叶,规模逐步壮大,质量稳步提升。尽管《学位条例》以“条例”的形式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决定,在实践中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作用[11],但在某些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却存在部分权限不足的问题,致使“条例”的法规强制效力在某些方面无能为力,便踏上“条例升法”的攀登之路[12]。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一些原“条例”通过政府立法制度改革,依次“升法”,实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科学化发展。《学位法》的颁布与实施,从立法层面提升了《学位条例》法规强制效力,为新时代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依法治理提供了更高的法规强制效力的保障,从而确保我国体育学博士生培养质量有法可依、依法可行、执法有效。

2)科学性:体育学博士生培养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发展对实践创新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在履行学术型人才培养的责任基础上,同时要肩负起为社会培养专业实践型人才的使命。美国哈佛大学为了弥补传统哲学博士在教育实践中的不足,于1920年率先设立教育博士学位,在全球开启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先河[5]。2011年我国设立5个博士专业学位,标志着博士学位人才培养分类发展的开始。而在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推进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工程等体育支柱性事业发展,更需要服务这些领域的高层次实践型人才。为此,2024年国家在“体育博士专业学位”中设立了5个研究领域[13],为培养更能满足社会发展的体育高层次人才擘画了高等教育的新蓝图。《学位法》实施与以往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强调人才培养分类发展的科学性,尤其是在“学位授予条件”部分,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分别作出要求,从立法层面促进体育学博士生培养分类发展,凸显专业学位体育博士创新实践能力,以此满足社会发展对体育行业不同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