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作者: 顾筱华摘 要: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
关键词:劳动关系; 问题;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6-156-002
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基本关系之一,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核心位置的综合性概念。劳动关系一方面是社会生产中的两大基本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具体运行的社会性特征的反映,另一方面,它又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重要影响因素。[1]劳动关系与人类社会生产中的二大核心内容——生产力(劳动者)、生产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紧密相连,因此,劳动关系的形成、发展、调整和变化,既与经济基础相关联,同时又会对社会上层建筑产生重要影响。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解读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劳动力,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并提供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财产性与人身性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兼有;对立性和共存性兼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兼有。
二、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下岗”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独有的具有特别意义的概念,是我国经济转轨期制度改革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影响的一个具体表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问题。但是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长期积累在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一步到位解决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富余职工冗员问题很不现实,因此,通过“下岗”,逐步解决,成了当时的最佳决择。在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出中心的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继续延续、经济补偿和历史欠债是否兑现、经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和下岗职工劳动技能单一、文化素质不高等原因,在这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
2.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
在劳动关系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职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同一企业不同职业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导致相当的劳动者心理失衡,并导致劳动关系不同主体之间发生激烈或消极的对抗,引发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3.劳动者地位虽有所改善,但“劳弱资强”格局短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改善
在承认劳动者地位有所改善的同时,更应看到,“劳弱资强”的总体格局短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改善,这也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进程中的最大的障碍。在我国,最大的国情是人多,最丰富的资源就是劳动力资源。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最棘手的问题。当我们看到劳动者排着长队在劳动力市场报名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时,就更能理解“劳弱资强”格局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的真正原因。
4.劳动者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
侵害劳动者权利最严重的情况是非法用工。在一些非法用工单位,不仅仅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问题,有时连人身自由权也得不到保护,更令人震惊的,劳动者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都受到严重的侵害。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非法加工窝点,这些地方是非法用工最为集中的地方。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形主要有:侵害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权。一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三是签订劳动合同时滥用试用期的规定。
5.劳动纠纷趋于增多,劳动争议案件高位运行且继续呈上升趋势
从全国的总体情况看,近几年,我国劳动纠纷趋于增多,劳动争议案件高位运行且继续呈上升趋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4年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比2003年增长15.2%,涉及劳动者7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比上年增长72.7%。2005年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比上年增长20.5%,涉及劳动者74万人。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区域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增长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三、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但政府在这三个层次上都未能完全发挥作用。[3]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
1.一些地方政府未能树立正确执政理念
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树立起以人为本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角色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
2.劳动法律、政策、标准的制定仍不够完善
宏观上,劳动保障法律不完善,中观上,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微观上,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基础缺失。因此,政府应加强这三个方面的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
3.政府推动工会建设乏力,以致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构建起劳资平衡的制度框架,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和利益的根本出路。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最大的问题,或最弱的一环是工会力量太弱。[4]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中观层次是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在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上发挥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两个层面都需要由工会介入。在政府层面,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的法律地位和工会的作用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工会的社团组织性质以及缺乏行政执法权和裁决权,致使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工会只有借助甚至是依附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相关职能部门劳动保障执法意识薄弱,执行不到位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劳动保障执法手段以及劳动保障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可以说,这是法制化的最大障碍,也是矛盾的焦点所在。[5]
5.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尽合理,使得劳动者依法维权成本加大
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复杂冗长、仲裁与审判之间衔接不合理、劳动者法律救济渠道受限制以及仲裁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等。[6]因此,政府应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四、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一般担负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和公共部门的雇佣者的角色。[7]这对我国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快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1.树立科学的政府执政理念
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对于执政活动及其执政规律方面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是指导其执政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它贯彻和体现在执政的目的和任务、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各个方面,决定着执政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8]在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方面,政府要做的事包括:一是通过教育、宣传和舆论的功能,确立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主导价值理念;二是政府在制定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政策、标准、规划等时,应充分体现这些主导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三是政府应通过各种措施和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用行动来维护主导价值观在劳动关系双方间得到实现。
2.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调整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方式,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政府首先要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保障和促进和谐。《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的十多年来,我国在劳动保障立法、执法、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发展,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框架。[9]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无论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看,三个层次都有不同的问题,都不够完善。因此,政府应加强这三个方面的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目前应加快《集体合同法》的制定进程。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工会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增强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微观层次上,除已提交全国人大“一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应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法》和《劳动标准法》的制定。
3.推动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作用
集体谈判制度是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和主要的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一般称为“集体协商”,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就是集体合同。[10]《劳动法》实施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也被我国法律所确认,成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现行体制下的企业工会当然不能承担起与企业行政集体协商的责任。政府应当推动和改组工会,发挥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首先是从法律上修改《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其次,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合理确定会费收取权限等形式,保证行业工会或行业联合工会的运行费用。
4.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执法疲软,是导致企业违法行为增多,进而劳动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尤其是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协调、整合、理顺内部关系,统一对外行使执法。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保障力度建设。三是赋予劳动保障执法的相应手段,使其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具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的威信。尽快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法》,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强有力措施。四是探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的长效机制。五是追究劳动保障执法不作为的责任。
5.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按照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其目前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的国务院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5年的《劳动法》。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根据提交人在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一裁二审”审理时限长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
5.1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制度。对于受理案件,必须先行调解,除当事人书面申明不愿调解外。调解在受理之日起15日结束。
5.2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成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易案件实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简单方式,简易案件一裁终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简易案件的确定标准可由省级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同时,仲裁员对简易案件的裁决结果负责,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5.3对虽不属于简易案件范围,但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待遇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等争议案件,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实行一裁终局。
5.4对一裁终局案件,均实行申诉制度。对于审理程序复杂,维权成本大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
5.4.1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或不收费。
5.4.2维权的合理成本可在裁决书中写明,由败诉一方承担。
5.4.3放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范围,或实行劳动争议案件直接与法律援助机构对接,只要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即由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劳动者代为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刘文军.论劳动关系的的衡量[D].广东: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3
[2]鲍丹.山西黑砖窑案:31名“黑窑工”重见阳光.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5867726.html,2007-06-15.
[3]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07,128-129.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进一步推进集体谈判制度[N].工人日报,2005-01-14(7).
[5]谢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务之急[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02-13(4).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劳动执法[N].工人日报,2005-01-21(7).
[7]丁胜如.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J].中国工运,2006-01,47-48.
[8]奚洁人.新执政理念的行动纲领——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N].组织人事报,2005-12-1(5).
[9]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执笔人郑东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研究[J].关注,2007-03,9.
[10]于法鸣,陈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