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直购电问题研究
作者: 陈 新 石建国摘要:传统电网垄断的统购统销模式,限制了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选择权,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我国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本文从大用户直购电的实施背景出发,分析了我国大用户直购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制度建设、制定准入条件等八条解决建议,为电网企业应对大用户直购电提供了支持,维护了电网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 电网; 利益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3-144-001
1 研究背景
大用户直购电是指符合条件的大用户作为电力市场中的一个市场主体,可以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并签订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购售电合同,同时支付电网经营企业相关输电费用并通过公用电力网络资源输送电能的供用电模式。
由于传统电网垄断的统购统销模式,限制了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选择权,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成为我国电力市场改革首要解决的问题。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正式将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提上日程。目前,直购电试点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和自治区向电监会提交了直购电试点申请。
2 大用户直购电的影响与问题
大用户直购电表面上看虽然是一种电力交易模式的转变,实质上却是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大用户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从目前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电企业和大用户通过直购电交易都获得了一定好处,而利益受损的是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大用户之所以能从中获利,是因为他们通过直购电形式逃避了一部分原来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包括各种电力建设基金和交叉补贴费用,这样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挤占了电网企业的收益,将会给电网建设带来更大的资金压力。与此同时,推行大用户直购电后,部分大用户为减少或取消过网费,可能会绕过公网线路而自建线路,这又会带来电网重复性建设问题,并使电网企业的投资流失。
推行直购电交易,不仅会使电网企业失去一大块用户市场。而且也会进一步影响到非直供户市场的正常发展。由于参与直购电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通常是销售电价较高的大用户和上网较低的发电企业,承担着较多的交叉补贴成本。如果这部分成本通过直购电转嫁到电网企业,进而向下游非直供户转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非直供户的负担,并有可能影响到非直供户市场的发展。
3 大用户直购电问题解决建议
由于大用户直购电存在许多问题,应着力从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3.1加快推进电力法制建设,构建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法律基础。大用户直购电是涉及我国电力行业运行机制重大改变的市场建设内容,必须由电力法律法规来保障。
3.2制定大用户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为市场主体制订大用户直购电市场准人条件,对大用户的准入条件和内容给予规定,其准入条件和资格应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和开放程度逐步放开,逐步向更低电压等级和更小电量用户开放。
3.3尽快促成输配电价出台。在没有输配电价格之前,电网企业收入来自于购销差价。同国外对比,我国销售电价也远远偏低,这就造成电网企业利润被严重挤占。而且电网目前承担的交叉补贴问题严重,购销差价中的很大一部分被交叉补贴所吸收。要使电网企业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证,就必须尽快出台输配电价格,明确电网企业应得的收益。
3.4明确补贴相关问题。交叉补贴,实质上是各类用户对电力成本分摊不合理的问题。只有确立了科学合理、能反映电力供应成本和电力供需关系、体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情况的大用户直购电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才能有效抑制补贴问题,有力地促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5合理确定收取过网费。大用户直购电纳入电力市场运营后,大用户作为电力市场中的市场主体,交易价格应遵循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要根据电压等级和负荷特性等因素对大用户的输配电价进行核定,为市场成员提供适当的价格信号以引导输电资源的经济使用。
3.6加强辅助服务的管理。电力系统的即时平衡性和整体互动性决定了辅助服务的普遍性,直购电作为一种电力交易模式,同样要遵循这个规律。参与直购电的电厂应充分承担各种辅助服务义务,严格按照电网调度命令参与电网调峰。同时网内要留有充足的备用和适应负荷特性的调峰电源,便于调度有效控制H。
3.7规范电网建设管理。用户自建线路必须移交电网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调度,由直购电用户支付维护费。这样既有利于加强电网建设,又方便统一调度和管理。同时可以实现电力的就地供应,有利于减少供电环节,降低配电损耗和供电成本,提高发电、供电、用电各个环节的综合效益。
3.8加强大用户直购电的监管。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管应侧重于维护和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心和着力点为进入的合法性、竞争的有效性、交易的规范与公平性、运营的安全性。只有对大用户直购电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管,才能保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