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明星运动员肖像的保护
作者: 王 征 成 坤摘 要:体育明星运动员作为自然人,其肖像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体育明星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他们肖像权的保护又有别于普通民众。主要体现在其对自己肖像权的容忍义务和集体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争议。
关键词:体育明星; 肖像权; 集体肖像权
中图分类号:J21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7-132-001
一、肖像权概述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同时,体育明星的肖像权的保护与普通公民之间又存在一些差异,根本原因在于体育明星与其他行业的明星一样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人群。他们的举止言行、工作表现,甚至家庭生活、婚姻状况都备受媒体追捧和关注,他们肖像的出镜和曝光率是普通民众无法比拟的。所以,对体育明星的肖像权的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大高于普通民众。对其肖像权的保护的问题也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体育明星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性
首先,体育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对自身肖像权保护的容忍尺度要高于普通民众。体育明星存在的价值在于通过体育竞技比赛的表现及成绩,向社会传达着体育锻炼是一种强身健体的有益活动,对提高全民整体身体素质发挥着不可泯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体育比赛过程中,受众也得到了来自体育本身及体育运动员传达出来的健康美得享受。也就是说,体育明星在社会中就是要人们看到他们,从而欣赏他们,也提高了受众自身对体育锻炼的认识。
其次,作为体育明星的肖像权的保护是法律对其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与此同时,法律要保护公民的信息自由传播的权利,这种权利行使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大多数,对社会的价值取向、道德素养起引导作用。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博弈中,社会的整体利益应高于个人利益。所以,体育明星要容忍在公共场合被人拍照、录像等获得其肖像的活动。而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自身的肖像受到侵犯。
三、体育明星的集体肖像权
所谓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的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在抽象的法律意义上,各权利人就其在集体肖像中其个人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及转化(或派生)的物质利益是独立、可分的,各肖像权人在像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故在使用集体肖像中特定的个人肖像时不可避免的会连带使用到其他人的肖像。对于单个权利人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而集体肖像权的保护,在我国则是空白。权利人的肖像权一旦受到侵害,则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例如:2003年姚明已经是“百事公司的人”,但他的形象却出现在百事公司的劲敌可口可乐的瓶罐上。
百事公司2003年5月12日在上海对外宣布,他们已经与姚明签下合约,这使姚明和英格兰足球明星贝克汉姆、美国歌星“小甜甜”布兰妮等人一起成为百事公司包装的国际巨星。在同年2月的亚特兰大全明星赛之前,姚明就已经和百事公司旗下的佳得乐(Gatorade)饮料签约,当时他也是在乔丹和卡特后又一和佳得乐签约的NBA明星。随后双方的合作更进一步,姚明终于成为和百事公司全球签约的第一位中国球星。
原来在这之前,可口可乐公司闪电般地与中国国家男篮达成了合作协议。在3年之内,不但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运动饮料”的称号,他们还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依照惯例,国家男篮整队肖像权是指身着国家队队服的多名运动员的肖像组合。可口可乐公司获得授权之后,有权使用整队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包括推出多种系列的国家队队员肖像组合的纪念装。姚明身为国家男篮球员,于是便出现在可口可乐的瓶罐上。
此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就是个人肖像权与集体肖像权之争。姚明主张的是个人肖像权,而可口可乐抗辩的是集体肖像权。支持集体肖像权的观点依据主要依据一个判例,1887年,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曾作出了这一方面的判例。某著名演员要求法院判决照相馆撤去其所陈列的包括自己肖像在内的合影照片。法院认为,一人关于其肖像所有的利益,为全体的利益所压倒,一人的个性为全画面所掩蔽,而人格权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包括该演员在内的集体合影照片无撤回的必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例发展出系统的理论,并为以后诸多立法所采纳。该理论的要旨可归纳为,个人肖像中,其肖像权人可以依据法律主张肖像权,集体肖像中,各肖像权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笔者认为集体肖像的成立在于它是多个拥有独立肖像权的个体共同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此形成了一个肖像的群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全新的肖像权,这在体育界尤为常见。该集体肖像权应为其中独立肖像权人所共同共有,任何使用该集体肖像的行为,都应征得该集体肖像中所有涉及的独立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所有涉及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该集体肖像的行为均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尤其在当前,我国法律尚未承认集体肖像权的情形之下更应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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