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面人生郑毓秀
作者: 王澄霞二十世纪以来,中国女性一直在为提高自身地位而努力奋斗。1912年9月,荣膺总统府“二等嘉禾勋章”、被孙中山誉为“创立民国的巾帼英雄”的唐群英等面询大总统,要求国民党党纲列入“男女平等”条款却终告失败,忧愤难忍失声痛哭。女性地位改变的曙光初现于二十年之后。1931年正式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规定:“保障中国女性在公民权与产权方面的平等,此外亦享有绝对平等的政治权。”而《中华民国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五位成员之一,就是号称“民国第一女杀手”、开创民国司法史上多项第一的郑毓秀。她是民国第一位法学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第一位审判厅女厅长(法院院长)、第一位参与起草编纂《民法典》的女性。这位令人称奇的风云人物,却又知法犯法贪污受贿,以致谤议沸腾引发弹劾……传奇之外有传奇,多面人生系于一身,人性之复杂也从此可见一斑。
一
郑毓秀(1891—1959),广东新安(今深圳宝安区)人。祖父郑姚从贫苦木工打拼成为香港早期地产商,积累了巨额财富。父亲郑秉义在清政府户部为官。郑家祖宅富丽堂皇,所修绮云书室是深圳历史上规模最宏大的私人书屋。优渥的家境为郑毓秀日后成材提供了物质条件。
郑毓秀性格叛逆,从小就有很强的抗争意识。五六岁时就抗拒母命誓不缠足;十四岁时,因厌恶对方纨绔子弟不学无术,就自行修书悔婚,坚决不从郑氏家族与两广总督之子的既定婚约。用她《不寻常的玫瑰枝——郑毓秀自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中的话来说:“我只是一直以来坚持做我自己。”
“旅日入同盟会,返京入刺杀团”,郑毓秀的“坚持做我自己”非比寻常。1907年赴日留学期间,郑毓秀很快接受革命思想,并由廖仲恺介绍加入了同盟会。暗杀是同盟会当年重要的革命手段,崇尚自由且富有冒险精神的郑毓秀,毅然加入“敢死队”。凭借其机智勇敢、家族能量和外国友人的掩护帮助,郑毓秀负责从天津偷运弹药到北京,屡次化险为夷,因此别号“炸弹女郎”。武昌首义后,为了迫使清室主动退位,促成南北统一,1912年1月15日,郑毓秀与其他十几名革命同志集会秘议刺杀袁世凯,行动以失败告终。不久,郑毓秀再次参加对宗社党领袖良弼的暗杀行动。1月26日,良弼命丧炸弹,随即清帝逊位。至此,这位“民国第一女杀手”在国内已无藏身之处,只得逃亡海外。
对关注时局、果敢聪明的郑毓秀而言,处处皆舞台,时时创精彩。她1914年赴法,去国十年,除了获得博士学位,在抗议巴黎和会中的出众表现令她声誉更隆。1919年6月27日,部分旅法学生与侨民包围中国谈判代表团驻地,反对签署承认日本在山东利益的条约,身为学生领袖的郑毓秀机智地以“藏在外套袖子里”的玫瑰枝冒充手枪,成功阻止以陆徵祥为代表的中国代表团在和约上签字,这一义举令她名扬海内外。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身为驻美大使夫人时,郑毓秀出版其个人自传《我的革命岁月》,其中对此就有专章详述:“我把那支玫瑰枪保留起来,一起带回中国……他们(日军)可能想不到这把玫瑰枝和他们夺去山东的企图有何关联。事实上,就是这件小东西,延宕了日本的野心好几年。”胡晓进先生在《自传之外的郑毓秀》一文中认为:“玫瑰枪事件是郑毓秀精彩人生中最引以为傲的亮点,她十分乐意向别人讲述这段经历。”
1915年郑毓秀正式就读于法国巴黎大学(索邦大学)法学院。1917年获得法学硕士,1924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成为中国第一位法学女博士。次年学成归国,郑毓秀被北京女子师范大学聘为校长。出于保障人权、维护女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考虑,1926年她与博士同学魏道明决定在上海法租界开办“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因1912年9月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一职的从业性别须是“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郑毓秀只好利用其法国律师资格,遂成中华民国第一位女律师。当时报纸盛赞她是“中国第一个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师”,“故不唯是中国妇女界之新纪元,而亦为法租界之新纪元”。
郑毓秀执业后代理的第一个案件是昆仑酿酒公司白兰地商标纠纷案。时论“法租界恶势力犹存时,讼案胜败,多操在外人之手”,“郑雄言胜辩卒告胜诉”,“由此律务臻臻(蒸蒸)日上,兴隆无替焉”。其间她还为国民党提供大量情报,掩护被军阀拘捕的革命党人。郑毓秀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人际关系,积极参与一些重大的社会事务活动,逐渐成为当年上海滩声名显赫的大律师。
1927年8月,郑毓秀与小她十岁的魏道明结为夫妻,成为民国司法史上的“博士伉俪”。
郑毓秀非常关注女性权益。在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开业宴会上她曾慷慨陈词:
国人对于女子在法律上之地位,向来漠视,一国之女子,苟能振作有为,即足证明其国家人人克尽厥职,百废俱举也……不仅是克尽女性公民对法律救国事业所应承担的职责,同时也是与男同胞一起谋增高女子在法律上之地位所做的一种努力。
她专注于代理妇女诉讼,争取女性权利,从事女权运动。比如当时名噪一时的梅、孟离婚案,郑毓秀作为孟小冬的代理人出面调解双方,案子最终以梅兰芳支付孟小冬四万元告终。
1927年3月,郑毓秀被任命为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成为中国第一位地方法院女院长。而她答应出任的“原因很单纯,只是因为想接受挑战以便证明女性的能力而已”。同年11月,她辞职改任上海法政学院院长,直至1937年8月,任期将近八年(其中1933年10月—1935年10月由于被弹劾贪污舞弊而辞职赴欧,回国后继续担任校长),并继续从事律师职务。
郑毓秀不仅注重培养法律人才,而且著书立说,先后撰写了《国际联盟概况》《中国比较宪法论》等有影响的法学著作,为中国司法研究贡献己力。1928年11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郑毓秀任第一届立法委员,是五十一名委员中仅有的两名女性之一。她同时兼任法制委员会和外交委员会委员、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委员、江苏政治委员会委员、江苏地方检察厅厅长和上海临时法院院长。次年1月,郑毓秀重新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她被指定为《中华民国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委员,拟订《民法》草案,促成了男女在公民权、产权和政治权的绝对平等。郑毓秀作为唯一的女性成员参与起草编纂的这部《民法》,在中国司法史和妇女发展史均具划时代意义。
公职以外,郑毓秀一向关注女子教育问题,希望女性可以接受教育而获得独立,她也身体力行实践这一目标。1921年回国期间,她受邀赴渝讲演,宣扬两性自由平等理想,强调“女学生应该维护年轻时候受适当教育的权利”,受她感召有十四名女生潜出校门,执意请求郑毓秀带她们去往法国学习,赴欧人数由先前商定的六名骤增至二十名。豪放爽直、不畏艰难的郑毓秀毅然决定“我带着所有的女孩前往法国”。
郑毓秀一直强调女性权利和责任并重。1947年她在《行宪中妇女运动者的责任》一文中阐述宪政推行中妇女之责任:“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经过相当的斗争而后获致立宪政治。世界上也没有一国妇女,不偿付重大代价而后取得参政权利。从人治到法治,不易;从被治到自主,更难……因此,我们妇女,应为国家和本身光明的前途而加倍庆祝,同时,也应对国家和本身负起双重的责任。”这也正是郑毓秀参与编纂《民法》时的价值理念:“新‘民法’清楚规定,中国女性在公民权与产权方面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但也应尽平等的责任义务——男女双方真正平等,无偏颇对待任一方。”郑毓秀对“男女平等”理解之客观透彻,百年后的当代女权主义者都未必能及。
二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郑毓秀辞去立法院公职,回沪重操律师旧业。此时魏道明已出任南京特别市市长。1942年,魏道明接替胡适任驻美大使,郑毓秀作为大使夫人,协助夫君开展外交工作。深谙政治的罗斯福总统夫人称赞她“具有政治头脑,不同于历任中国大使夫人”。1947年春,郑毓秀再次当选立法委员,与此同时,魏道明出任台湾省府主席。郑随夫迁台,一年多后魏职便被陈诚取而代之。魏氏夫妇痛别风雨飘摇的民国政坛,出走美洲。1959年12月16日,郑毓秀在美国的公寓中悄然病逝,享年六十八岁。这位极富传奇色彩的民国风云人物人生落下帷幕。
郑毓秀人生的传奇性,还在于她名人光环之下难掩斑驳暗影。
首先,是关于她博士论文系王宠惠代笔的传闻。
胡适1930年10月11日的日记中记载:
后来夏奇峰也来了,他最知道郑毓秀和王宠惠、魏道明等人的故事,谈的甚有趣味。郑毓秀考博士,亮畴与陈录、赵颂南、夏奇峰诸人皆在捧场。她全不能答,每被问,但能说:“从中国观点上看,可不是吗?(An Point de vue Chinoise, nest ce pas?)”后来在场的法国人皆匿笑逃出,中国人皆惭愧汗下。论文是亮畴做的,谢东发译成法文的。
胡适一向重视“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他的这一记载得到了比利时留学生、法学博士凌其翰的佐证。凌其翰曾在郑毓秀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他在回忆录《我的外交官生涯——凌其翰回忆录》一书中写道:
郑毓秀曾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实她的法文程度很糟,博士论文是由王宠惠捉刀,再由中国驻法使馆秘书谢东发博士翻译成法文的。我在她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曾把她的有关美国宪法的博士论文译成中文,仍用她的名义,不作为翻译,由世界书局出版。
当年的法国勤工俭学生李季伟与郑毓秀私人秘书李鹤林熟稔,两人是同学兼四川郫县同乡。李在其遗著《留法勤工俭学亲历》中回忆:
郑不仅中文不通,法文也不见高明,其博士论文稿系王宠惠博士用英文所代写,而由谢东发博士译成法文者。(王于1918年出席巴黎和会时所代写,因闻王博士写作,英文较中文畅且速故也。而谢则系华侨,父华籍而母法人,“巴大”法学博士,执律业于巴黎,英、法语文皆精,但以出生巴黎,从来未曾一履国土,国语仅能作简短者,中文或尚不及郑。幸王稿为英文所写,尚无凿枘之患,故能语无剩意,相得益彰!)
这几则材料中提及的人事都有案可稽,譬如谢东发,《顾维钧回忆录》中就记有:“参事下面有两位一等秘书。一位是谢东发,他久居巴黎,曾任法国报纸记者,法语讲得像法国人一样,因为他母亲是法国人。”谢完全具备将博士论文翻译为法文的能力,而王宠惠系郑留法时密友兼同乡。王宠惠曾任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外交部长,故而蔡登山先生在《探寻胡适日记中的郑毓秀》一文中分析:“王宠惠是法学专家,而且是专研宪法的,加以和郑毓秀交情匪浅来看,这是大有可能的。正是由于别人捉刀,才导致她在口试时,被问得招架不住的窘境。”郑毓秀博士论文涉嫌造假,基本可以证实。
第二,郑毓秀身为律师,却知法犯法、作奸犯科。一次是涉嫌怠于执行律师事务而被律师公会提付惩戒将之除名;一次是因涉嫌侵占舞弊而遭弹劾公诉,而在敏感时期与《铁报》的诬告纠纷更使得他们夫妇淡出政坛。
1927年,南京最大英商洋行买办罗步洲因涉嫌反革命罪遭到控告,并于1929年被江苏高等法院判决有罪。罗以一千大洋聘请郑毓秀为辩护律师。此案审理期间,却被发现“并无郑律师片纸只字达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其后罗两次索还费用均未果。1931年7月罗致函上海律师公会,指控郑毓秀“既接受委托收受公费,而完全背弃其义务”“请求退费又置之不理,使当事人受财产之损失”,违反律师章程有关“律师应以诚笃信实行其职务,对于法院及委托人不得有欺罔之行为”“须以善良管理者之注意义务处理委托事务”的会则。上海律师公会经过调查取证后,决定“依据律师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将全案卷宗呈送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将郑毓秀律师提付惩戒”。又依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第八条第五款将郑毓秀开除会籍,并向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及法租界会审公廨呈报。后来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王思默经过调查,做出了与上海律师公会相反的认定。两方几经辩驳,最终由司法行政部下文裁定:“被呈报退会人尚无背弃职务及欺罔情形,应不受惩戒处分,该律师公会所请纠正之处,可勿庸议。”郑毓秀怠行职务一案才以郑的胜利告终。
1932年10月,时任监察院监察委员的高友唐(1881—1935)在《监察院公报》上弹劾上海地方法院审判厅(后改为上海地方法院)前任厅长郑毓秀伙同后任杨肇熉等,涉嫌共同舞弊、违法侵占法院公款两万两千余元。弹劾文还罗列了郑的种种恶行: